職業病離職時效是多少?

我在一家建築企業連續工作十多年,呼吸的水泥灰較多,公司無故裁員了,當時離職時有時候有點咳嗽,我沒在意,離職半年後,我到醫院檢查是嚴重肺炎,慢性支氣管炎(在我地區一家三甲醫院檢查)我現在看病已花光了錢,請問您我該怎麼辦?
1 個回答
北京于律师
2017-06-19

你好,儘快去申請職業病鑑定。

第十九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第二十八條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第三十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第三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診斷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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