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電信詐騙,電信運營商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有專業人士認為,我國《合同法》相關法條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於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客戶簽約了電信商的來電顯示業務且繳納了每月的來電顯示費用後,就已經形成了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運營商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全面真實的來電顯示服務,否則就不應收費。若來電顯示服務有瑕疵,電信運營商就應當承擔由此造成詐騙帶來的損失責任,至於責任比例多少,則可根據實際案件不同情況具體認定。另外,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認定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當電信商明知他人可以利用其電信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則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也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的電信服務。   由此看來,電信運營商未提供安全服務的,則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你怎麼看?
遭遇電信詐騙,電信運營商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1 個回答
殷锋海
2017-04-13

電信詐騙案銀行和電信部門是否負有責任?電信運營商和銀行本身與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詐騙或者盜竊的主觀故意與通謀的,也沒有實際實施詐騙或盜竊的行為,因此不需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遭遇電信詐騙,電信運營商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銀行和電信部門是否負有責任

從刑事法律角度講,電信金融詐騙、盜竊案件中,電信運營商和銀行本身與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詐騙或者盜竊的主觀故意與通謀的,也沒有實際實施詐騙或盜竊的行為。因此,電信運營商及銀行不構成電信金融性詐騙、盜竊犯罪,不需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從民事法律角度講,電信運營商及銀行相對購買使用其服務的個人是具有極大優勢地位的,必須保證提供的服務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監管水平,而不能把這個責任交給處於弱勢的個人。

若電信運營商事實上為詐騙、盜竊提供了實施的媒介平臺,並因它提供的諸如來電、短信號碼顯示及其他增值服務的缺陷,而導致犯罪嫌疑人能夠通過偽造虛假信息等誘騙被害人。因此,電信運營商是具有重大過錯的,被害人可以侵權為由要求其賠償民事損失。

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過銀行自身系統或服務的漏洞缺陷,只是偽造了虛假的銀行頁面、鏈接等騙取或竊取了被害人的財產,因此,僅從民事法律角度看,銀行不具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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