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10 個回答
宗元
2019-04-04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只開支,合法嗎?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說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即便是村集體也不能賣掉土地,土地法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把土地放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對於題主所說的村裡賬戶裡有5000萬的賣地錢,其實這應該是對土地租出去的錢,也是有一定的年限的。

村裡賬戶有5000萬元的土地錢,分給了村民4000萬,剩下1000萬作為村委開支,這可以說是合情合理的,當然也是合法的。村集體是一個自治組織運轉也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村集體也可以發展利民的項目,這些都需要經費留1000萬作為村子發展的經費這事也可以的。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對於5000萬的分配權主要在村民,或者是村民代表大會,但把5000萬全部分掉的可能性不會太大,必須留一部分作為村裡工作的運轉經費,比如說村裡組織街道打掃衛生這需要給打掃的人員誤工費,再比如做一些普法教育等專欄宣傳也需要經費,再比如村集體未來項目發展資金,也讓村民獲得未來項目發展的更高利潤的分成。村裡的工作工作經費主要來自村裡的收入,上級財政部門不會給予撥付的,所以村裡的經費得多少以及村裡工作的運轉情況都是村裡自行的收入。

現在個村的資金都實行鄉鎮代管,也就是說村裡設置賬戶,由鄉鎮經管站進行貸款資金,對於村集體使用資金的話,可以寫說明申請村集體的資金,然後由鄉鎮有關領導進行審批,才予以撥付資金。現在村集體的資金使用情況管理的非常嚴格,而且沒有招待的費用,當然在現實當中也會變相的出現招待費用。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總之,村集體賬戶裡有5000萬所謂的賣土地的款,給村民分了4000萬,春節前留了1000萬作為運行資金,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村集體作為一個基層的自助組織,在運營傳當中必須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對於村未來的發展也需要有一定的經費是投資項目。比如說南街村、華西村的發展都是村集體提供的資金,否則的話沒有今天的輝煌。其實對於村集體的這種5000萬的分配決定,也是經過村民代表會或者是全體村民的會議通過的,不可能就會出現村集體私自做出這個決定。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什麼高見?是怎麼理解的?敬請留言交流。

村姑说村事
2019-04-04

你好!首先恭喜你,你們村這明顯就是土豪村啊,你作為其中的一個村民顯然是非常幸運的,即使按一般村子人口規模講,且按照你們村有1000口人來說吧,4000萬分到每個人頭上就是每人4萬元,如果你們家有五口人,那你們家就可分得20萬了,你們家實際分得的是不是要比這個還數還多呢?!

不過在這裡應糾正一點,題主所說的“賣”地應該是指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或者集體土地出租吧!因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是不允許買買的。

那麼,還有剩下的1000萬該如何分配呢?歸村委會支配合不合法呢?

這裡要告訴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功能。所以,村級財務開支也屬於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內容。因此那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也是合法的。

不過,這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並不意味著由村委會主任或者村黨支部書記一支筆來任意開支,是有具體的程序和規定的。

在我們這裡,鄉鎮對於農村財務開支是有具體管理制度的。一般來說,每一項大於50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村委會兩會集體同意,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並且還要經過通財務監督小組通過。每一項大於5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人的雙籤。

這1000萬不是個小數目,這些開支更應該規範,應該主要用於村裡面基礎設施的改善,和村民們的公益事業。比如給每個村民代繳醫療保險,代繳養老保險,還有給高齡老人發一些補貼,給村裡面唱大戲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等等等等。

此外,現在各地都實行了“村賬鄉管”,村委會的每一項開支,最終都需要鄉鎮會計服務中心來入賬。

每一位村民作為村級自治組織中的一員,應該正確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大家要積極的參與,正確行使自己的表決權。不過,一般村裡也在財務開支上是不會召開村民會議的,一般會用村民代表會議代替了。所以村民們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必須在選村民代表的這一環節就予以重視。必須把能代表自己態度的人選為代表才可以。

您覺得呢?

悟方高
2019-04-07

對於土地徵收後的補償款如何分配,各省法律法規上有明確的規定。土地補償款共計5000萬元,分給村民4000萬元,村委會留下1000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結合各地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既不能因為數額大就認定違法,也不能因數額小就對犯法置之不理。

一、賣地款我個人認為應該先區分為土地補償款和附著物(主要以青苗款等為主),兩種款項性質不同,分配不同。附著物補償款應該對物權人全額補償,比如田地種植的莊稼、果樹、搭建的看護房等屬於誰、誰領取,集體興建的溝渠、電線杆、機井房等就屬於集體,個人投資的補償歸屬於個人。但是對於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則要依據各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等來判斷是否合法。

二、儘管各省市對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都有明確的法規,但是並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如何分配、分配比例等標準。我查找了幾個省市的相關規定,大致結果是:依據山東 、江蘇等省的相關法規,村委會留下1000萬元是合法的;依據黑龍江、廣東等省的相關法規,主要看是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並上報當地鄉鎮政府批准或備案。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22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或者徵收土地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餘的20%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7條明確規定: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並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專戶存儲,專門用於安排被徵地農戶的生活補助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補償費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人民政府批准。

《廣東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集體所有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戶主或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徵地相關手續的,可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獎勵,但每畝最高不得超過被徵地補償標準的10%。徵地的經濟獎勵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使用於村公益事業或者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結合我本人所在地農村搬遷補償政策來看,對土地補償款全部分配到村民的辦法,儘管村級省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面臨著未來無力承辦公益事業、開展服務等問題,部分村莊搬遷安置後,小區道路維修、綠化管護等集體無錢投入,村民又不能按時繳納物業,直接造成安置區髒亂差現象突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適當預留部分資金,用於村級公益事業、困難群眾救助、興辦企業幫助村民就業是完全必要的。

四、即使是村委會按比例留下土地補償款符合法律法規,但是這部分資金的使用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既要依據土地補償款的使用規定,也要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級重大事務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使用,在使用前應該舉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表決通過,在事中、事後進行公示、公開,才能確保補償資金在陽光下運行,讓村民放心、安心。

建議題主可以直接諮詢當地自然資源局(國土資源局)或政府,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對預留大額資金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判斷。合法則做好使用的監督,不合法則可以向當地政府或當地紀委等部門進行舉報,才能真正維護好村民權益。

村官小焦
2019-04-18

謝邀!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這個問題小焦來回答!

首先明確一點,村委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程序合法!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按照問主的這個問題,可能很多村民對此還是不理解,照理說這5000萬(準確來講應該是土地流轉費)都應該分給農民,你村委會憑啥留一部分自己開支?這個問題我們慢慢來討論啊!

首先,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並不屬於個人。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既然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的,那麼農村土地流轉後得到的費用也就應該是集體的,並不屬於個人。當然了,對於集體獲得的土地流轉費用的分配,也是需要村集體來做決定的。

其次,村集體支配資金要合理合法。在農村,如果村裡有重大事項需要決定的時候可以召開村民大會,如果召集村民大會實在不方便或者事出有因,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重大事項,支書、主任個人說了可不算!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按照問主說的,村裡賬戶有5000萬土地流轉費,那麼這個錢的支配就應該由村集體來支配,怎麼花是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最終討論結果說了算!如果大會研究決定全給村民分完,那也就分完了;如果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最終結果是留1000萬用於村裡公共事業的開支,那也是絕對沒問題的!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最後,資金的使用要合規合法。這留存的1000萬元資金的用途可以說定死的,幾乎都是用於村裡公共事業的支出,比如支付垃圾費、治安費、維修公共設施等。不能用於違規接待、大吃大喝,更不能被貪汙挪用。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綜上所述,只要程序合規,集體資金的支配使用合理合法,村集體留存資金是沒問題的!

注: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這裡,歡迎關注【村官小焦】!!!

爱土拆迁律师团
2019-04-17

合不合法?這不是我說了算,你和其他村民說了才算!為什麼這麼說?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為大家分析一下。


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分配補償款?

土地徵收後的補償款如何分?怎麼分?各省法律法規上有明確的規定。5000萬元的補償款,分給村民4000萬元,村委會留下1000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結合各地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不能看到數額大就覺得違法,也不能因數額小就毫不在意。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賣地的錢不是所有的村裡都可以分配

賣地的錢包括兩部分:土地補償款青苗費。

1、土地補償費,也就是字面的意思很容易理解,土地補償費村裡是可以進行提留一部分的,但是要通過村民委員會的表決。

2、青苗費,要根據地上種植的作物的品種、成熟期來進行區分補償。補償有的按照畝數、有的按照棵數計算。青苗補償費村委會無權提留,只能歸土地承包人。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明確這幾點,便知村委會分配是否合理!

1、無論村子裡賬戶上有多少錢,無論村委會想分多少、留多少,留下的錢幹什麼用。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是全體村民會議表決,而且必須是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實行。否則,就是違規違法。

2、處理這些錢必須要實行“六議兩公開”,即村級重大事務採取由村民小組提議、村黨支部初議、村“兩委”商議、駐村幹部參議、村“兩個代表議事會”評議、村民大會決議,議事過程公開、議事結果公開。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如今,在村子裡,凡是涉及多數村民利益的事,特別是涉及集體錢與資產的事,都必須要履行這“六議兩公開”程序,否則也是違規違法。

3、“剩1000萬村委開支”。如今,村幹部工資都是政府財政安排。留下來做村裡開支也存在疑惑,如果沒有開村民代表大會那麼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二胡说三农
2019-04-04

謝邀!其實你這個事再簡單不過了。

第一,無論村子裡賬戶上有多少錢,無論村兩委班子想怎麼處理這些錢,包括分多少、留多少,留下的錢幹什麼用等等,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是全體村民會議表決,而且必須是三分之二以上或者70%以上村民代表或者參加會議的村民同意才可以實行。否則,就是違規違法。

第二,具體說,處理這些錢必須要實行“六議兩公開”,即村級重大事務採取由村民小組提議、村黨支部初議、村“兩委”商議、駐村幹部參議、村“兩個代表議事會”評議、村民大會決議,議事過程公開、議事結果公開。如今,在村子裡,凡是涉及多數村民利益的事,特別是涉及集體錢與資產的事,都必須要履行這“六議兩公開”程序,否則也是違規違法。

第三,必須要經過鄉里批准。如今,村裡財務實行鄉代管。村裡的錢,鄉里肯定不會花或者挪用,但是村裡想花錢,也必須要經過鄉里審批。而鄉里審批的主要依據就是:是不是履行了“六議兩公開”程序。

第四,“剩1000萬村委開支”。這種可能不存在。如今,村幹部工資都是政府財政安排。如果你說,留下的錢村幹部偷摸花了、分了還有可能,如果用於開支,除非是村幹部腦袋進水了!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TheMass125413899
2019-04-06

剩餘1千萬 得看用在哪裡了:

如果用在了 幫扶本村孤寡老人,逢年過節 給些米麵。

如果用在了本村建設規劃上,排汙水水溝渠,橋路修補,健身 休息小廣場等等,

逢年過節做些大鍋菜 辦宴席 請孤寡老弱以上老人改善一下。

這些錢 別以為當地政府會麻溜的給你報銷或讓他們給村裡出錢,從官吏嘴裡很難要到錢。

村裡留這錢 不過份 有些人不懂政府套路 就不要亂猜想,亂嗶嗶,不當家不知柴米貴。

你們要做的是 選出幾個德高望重的村代表出來,監督錢的去向就行了。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桂农通
2019-04-10

桂農通認為,合不合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可以分三個層次來分析:

首先要明確的是,所謂5000萬的賣地錢,應該叫徵地補償款。因為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委託村集體進行管理髮包。但不管誰管理,土地是不能買賣的。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村裡面的土地,任何時候所有權都是屬於村集體的。因此,土地被國家徵用之後,土地補償款由村集體統一收歸賬戶管理,這一點做法是對的。

其次,作為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村委會是有權進行分配的。前提是必須提前拿出分配的方案,並經過村民代表大會,80%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執行。

題主所問,村裡賬戶的5000萬徵地補償款,想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這種分配方案,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有80%的村民代表同意才行。如果沒有走完這些程序,村委會幾個幹部是無權自行分配發錢的。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三,題主所說的分配方案中,留出1000萬由村委開支使用,桂農通認為,這也沒什麼大問題。這留下來的1000萬元,就相當於村集體經濟的收入。

如果沒有單獨成立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是可以代表村集體進行管理的。但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開支使用,也是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

只要村委會作出的資金使用方案,是代表村集體利益,用於為村民辦實事辦好事,用於村集體經濟的不斷髮展壯大,村民代表大會一般也會同意的。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如果你還有什麼三農問題需要解答,請記得關注頭條號“桂農通”,謝謝你的閱讀與點贊支持!

木辰星
2019-04-07

在這樣的富豪村生活,題主真讓人羨慕!

言歸正傳,從理論和法律上來說,村裡這樣的分配方案很大可能是沒問題的。

我國施行的政策是農村村民自治,體現在執行方面,就是村落內絕大多數事物是由村民自我決定、自我施行,最典型的就是土地出讓方面,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由村民自主選舉出處理村內日常事務的村委會。

村書記大都由上級黨委指定人選,可基本上都是該村村民,且仍需經村民代表選舉為該村村委成員才行,事關村內大小事務,村委會都需要公開進行,重大事項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題主所述的分配方案,我認為要更細緻些分析,目前農村土地屬權上有以下幾種,個人、集體和國有,個人土地被徵收,由此產生的補償費用自然歸個人所有,很少有歸於集體的,集體土地被徵收的,費用暫則暫由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徵收的,需依法進行分配。

個人土地被徵收的,我只見過不夠的,很少見到村民會把個人部分交由村委支配的,而且徵收前會有規劃出來,每個人對自家的利益都會算的很清楚,這中間基本無操作空間。

國有土地分配需要嚴格依法進行,有些資金是完全可能留在村委賬戶上的。

涉及到集體土地被徵費用,村民是可以召開大會商量分配方案的,但並不可能每個村民都會分到錢的喲,主要看被徵土地在哪個村民組或者叫生產隊地塊上,即便是同一個村的,不在那個生產隊,這種集體土地的錢你也分不到,村民當然可以決定繼續由村委統一統籌規劃,不過這裡面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問題,某些不規範的村委會成員可能會"代"村民決定資金歸村委支配,甚至中飽私囊的,因為農村土地性質,並非村民們都清楚,也許在你家10米處其實是集體土地,但你不知道隔壁老王也不清楚,這個錢的處置就有了操作空間,這有個信息差在裡面,所以村委事務公開和村民監督是十分重要的。

最後談談開支問題,村委資金開支也是有著相關規定的,並非某某籤個字就可以的,它仍需要接受上級部門審計檢查,也需要接受村民監督,大額開支一般還同時需要上級部門同意和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如果題主所稱的1000萬用來發展鄉村道路、水利、農基建設等是完全沒問題的。

乡村关中
2019-04-09

關注【鄉村關中】分享新銳思想,解答實事求是,評論有理有據。洞察社會萬象,打開腦洞天窗,開啟新生思維。

現在,因為建設、生產等各方面原因,出現了對農民承包土地,或者住宅等進行徵收、拆遷等,使用權而發生變更。我們在相關地方看到,相關部門在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範圍內,發佈徵地或拆遷通告,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一般包含: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如果是村集體用地,或者涉及較多村民時,徵遷用地部門大多就與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簽訂補償合同,而村委會主任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我是【鄉村關中】,職業農民,農技從業者,“三農”問題民間觀察員。近年來,因為城鎮化快速推進,各地農村徵遷越來越多,當地農民因為拆遷很快實現了富裕,從過去還處在貧窮線,一下子就過渡到富人區,可以說,這部分農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也正如題主所說,村裡賣地收入,怎麼給村民分紅,應分多少,應留多少,這都應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相關制度實施。作為“三農”問題民間觀察員的【鄉村關中】認為觀點如下: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一,只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相關制度辦事就沒問題。

現在村級黨建工作越來越健全,農民的各方面意識也都提升,對自己民主選舉的村級領導班子自然放心,村幹部都履行競選承諾,實施村務公開制度,以事前公開為主,做到事前公開和事後公開相結合;以對外公開為主,實行對外公開與對內公開相結合;以上牆公開為主,堅持上牆公開與其他形式公開相結合。所以,針對村委會賣地產生的經濟收入,只要做到賬務公開透明,人人都能弄清楚弄明白,財務去向,公開公平地按照制度實施村民分紅,這無可厚非,村民不應持有異議,也不應對此心存疑慮。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二,給村民分多少應體現公平原則。

現在村幹部對村級財務公開是非常透明的,且建立了完整、有效、可循的財務管理方式,他們按時公開財務明細,在公開的時間方面都比較及時,而且賬目明細都很具體。我們看到,現在各個行政村的財務都做到了一季度一公開,把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收費項目,及群眾關心的教育、醫療等經濟去向都做到月公開,經常性接待村民回訪,做好解釋工作,這種定期定向公開的方式,以及把群眾關心和存有疑慮的村委會事務進行詳細公開,把新農村建設資金使用、計教育、生產、扶貧等,以及宅基地審批、村幹部廉潔自律等情況列入村務公開內容,這些方面都體現了公平原則。所以,村委會對賣地款項的分配,只要做到賬務公開透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不存在貪腐行為,村民不應存在質疑。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三,村委會費用支出也應體現公開透明。

村委會各項費用支出,現在也實現了公開公佈,接受村民監督。我們從相關規定看到,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公開的方式可選擇張榜、網絡、信息公開欄等方式,並做好相應的宣傳工作。所以說,現在村委會的開支也很大,只要按照相關規定實施,且賬目清楚,不存在暗地交易,村委會的費用支出只要合理合規,這也不應存疑。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四,村民委員會應建立村民代表大會機制。

現在各地農村,大部分都是老年人、留守兒童,或者留婦女,年輕力壯的農民都進城打工,還有部分年輕農民在村級發展其他產業。所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吸收這些年輕成員,使這部分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農民擔任村民代表,實施對村委會各項工作的監管。這是民主推薦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監督機構,負責村級民主理財管理,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這樣農民對自己選出來的村民擔任監督機構負責人,更不應該持懷疑態度。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第五,只要是為村級發展服務的支出都是合理的。

村幹部的職責就是為村民服務的,因為現在社會物價增長,村幹部外出辦事、行程、吃住產生的各項費用,都應由村組織實施承擔,這些費用不可能讓村幹部掏腰包,如果這樣,哪個人還願意當村幹部呢?所以說,規範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形成公開、透明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讓村務公開透明,還要加強監管,只要村級財務公開的費用有合理支出,有合理去向,且都是為村民服務而產生的,村民都應該積極支持。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總之,現在農村管理越來越規範合理,也越來越民主有序,現在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也越來越高,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及黨性覺悟也越來越高,村委班子成員都是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都是村民的貼心人,他們職責明確,對群眾關心的所有事務都進行了公開,對群眾有疑慮的事項都講明白了,從而實現了讓所有村民享有村務管理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形成“事前預告、事中報告、事後公告”的村務公開管理制度,農民真正掌握著村集體的的經濟權力,這樣也密切了村民和村委會的關係。村民在村務公開中要理解村幹部、支持村幹部,才能讓村幹部放心幹事,為村民辦實事,推動新農村各項工作積極向前發展。

條友們,對這個問題有何高見?我們留言評論區恭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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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答權屬【鄉村關中】,未經允許,嚴禁轉載。

本題作答:職業農民、農技培訓師“三農”問題民間觀察員基哥。

本題責編:【鄉村關中】團隊二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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