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以外工作是否等於加班?

八小時以外工作是否等於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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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以外工作是否等於加班?

出差適逢雙休日

案例 張女士是某家化妝品公司銷售人員,負責公司產品的推廣,所以經常出差在外。有一個月,張女士整月都在外地出差,雙休日也不能回來。當月底,張女士發現單位在發工資時並沒有將她雙休日的加班費一併發放,於是她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人事主管解釋說出差在外的雙休日沒有加班費,該項費用已包含在出差補貼裡。張女士不認同該解釋,便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雙休日加班工資。但令她意外的是,仲裁委並沒有支持她的請求。

點評 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後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那麼就必須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雙倍工資,但此時本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反之,如出差期間的雙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那麼就不應認定為加班。因為雖然出差地休息的質量與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畢竟沒有為單位創造任何效益。本案中,張女士要想自己的訴請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在出差期間的雙休日為公司提供了勞動。

週末參加單位培訓

案例 楊先生在一家外資公司從事財務工作。上月的一個週末,公司舉辦了一場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講座,邀請某高校知名教授前來授課。學習時間和正常上下班一致。公司要求財務部員工全體參加。楊先生正想參加該項資格考試,便積極參加了這次培訓。根據該公司規定,員工加班後可向人事部申請調休。所以培訓後,楊先生提交了調休申請,但卻被告知此次培訓不屬於加班,不能調休。

點評 週末安排員工培訓是否應該認定為加班,關鍵點在於該培訓是自願的還是強制性的,以及培訓的目的是否是因為工作的需要。如果培訓是自願性質的,可以放棄,培訓目的僅僅是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那麼這樣的培訓就不屬工作性質的培訓,因此不能認定為加班。本案中,楊先生所在單位舉辦的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講座,並非因工作的需要,也不具有強制性,因此不能認定為加班。

節假日在單位值班

案例 張先生和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由張先生負責公司的業務接待工作。期間適逢國慶、春節長假,因單位安保需要,張先生先後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後,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節假日期間值班的加班工資,但遭到公司拒絕。公司認為值班不同於加班,且公司已向張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貼,故不應再支付加班工資。

點評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業在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幹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而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本職工作內、是否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本案中,張先生因單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屬於加班,故無權主張加班工資。

八小時以外的工作是等於加班,但是不等於你能夠拿到加班費,,現在80%的用人單位(國企,公務員除外)都是按1:1結算,例如八小時內的工資換算成10元/每小時,那麼加班也是按10元/每小時,如果你有什麼想不明白的,請你回家發展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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