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百姓不懂,這六類拆遷協議有風險,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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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百姓不懂,這六類拆遷協議有風險,籤不得
拆遷知識普及
1/7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一旦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便意味著被拆遷方與徵收方達成了意見上的一致,意味著你認可協議上列明的補償安置事宜。而當你發現有不對勁時,這份由你親筆簽字的補償協議將將成為你維權路上的巨大攔路虎。由於拆遷非常複雜,又特別具有誘惑力,被徵收人往往在不知其威力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協議。建議如果在不懂法或是不知道拆遷政策的時候,被拆遷人還是要慎重。好多百姓不懂,這六種“風險大”的拆遷協議,籤不得!
2/7 一、沒有徵收依據的協議\n從法律上講,在徵收之前,必須要有行政機關發佈的徵收公告。公告內容要具體明確徵收原因、徵收範圍、拆遷安置補償等,以確保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相關的訴訟權利。沒有公告就要求籤訂的“先行搬遷拆除協議”“模擬搬遷協議”,大多缺乏法律依據,簽訂的風險極大,很有可能 “房子拆了,錢沒拿到”,這類協議不能籤。\n
3/7 二、空白協議、內容不確定協議\n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儘快達成協議,往往會承諾很多事情,開出非常優厚的條件,這種口頭的承諾是絕對不能相信的,不管拆遷方說的多麼誠懇,請拆遷戶注意,絕對不要簽字。如果拆遷人在空白協議上寫不利於被徵收人的條款,被徵收人又沒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口頭承諾,就會處於任人宰割的局面。這種情況絕對不能簽字,所有條款必須清清楚楚,落實在紙面上!\n
4/7 三、簽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n被徵收人要認清究竟誰是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合法的簽約主體。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而這些組織是沒有資格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如果拆遷協議上的不是法律規定的主體,被徵收人可以拒籤協議。
5/7 四、不允許選擇房屋置換和貨幣安置\n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的在於保障拆遷戶的基本居住權利,被徵收人有權選擇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舊城改建的可以選擇原地回遷或就近安置。只有在被徵收人主動放棄回遷的前提下,徵收方才可以外遷或純貨幣補償予以安置。一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利,以政策引導、情況特殊等為理由誘導被徵收人選擇純貨幣補償,被徵收人應當拒絕簽字並堅持自己要求回遷安置的權利。\n
6/7 五、補償內容不合理\n補償協議經常會約定速籤獎勵金、早搬獎勵金,這些蠅頭小利不是“白給”的。補償撥款的總額是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部分經常會“偷工減料”。有些地方甚至不進行房屋價值評估,直接約定“一口價”,變相剝奪了被徵收人的評估權。被徵收人對補償面積、補償標準、搬遷費補償獎等重要信息要仔細檢查,確定信息明確具體且補償合理。被徵收人下筆簽字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n
7/7 六、違約責任約定不明\n違約責任條款是對守約方的一種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純貨幣補償一般當時就能拿錢,風險不大,但產權置換一般有搬遷過渡期。在過渡期結束卻沒有按時交房時,延長的過渡期應當約定支付額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相應的懲罰。以保障在拆遷方沒有按時兌現協議中規定的內容時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協議,不要簽字。\n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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