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該怎麼辦?

我叔叔從2007年七月到保安公司應聘,後被派駐到當地一單位幹保安工作,一直到現在有11年,但保安公司一直沒給他交社保,現在想申請勞動仲裁,向勞動部門的人瞭解了一下,意思是說如果勝訴了,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請問有關專家,這合法嗎?為什麼不能補交?
10 個回答
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2019-07-06

一、單位拖欠社會保險的行為,由相關行政部門現在是人社局依法通過行政程序追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勞動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序主要解決勞資雙方的糾紛,追繳社會保險是行政追繳行為,勞動仲裁委會會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都無權處理,就是司法權不能建議僭越行政權。

三、你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去當地人社局社會中心投訴要求處理,基本有個比較關鍵的問題是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有一些地方只追繳二年以內的社會保險,當然這種做法我認為是錯誤的,但是你不服行政追繳結果,只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行政訴訟來維權了。

社保小达人
2019-04-07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單位不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部門說勝訴以後也不能夠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首先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勞動仲裁勝訴以後,那麼除非能夠確定所在的單位沒有過錯,才會允許不再補交這個社保。

因為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來講,基本上是會向著員工本身來考慮這個合法權益的。

那麼也就是說,只要是你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繳納這個社保待遇,申請勞動仲裁以後,勞動仲裁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你,曾經是這家單位的員工或者說,本身現在就屬於這家當地員工,但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來交納社保,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都是會要求所在企業來進行補交的,不會存在你說的這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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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友律师事务所
2019-04-04

首先這個事情不在勞動仲裁能夠受理的範圍之內,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你們“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這樣的答覆。

有關社保問題申請仲裁有兩種問題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一種就是你這種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的。第二種是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兩種情況是不會被受理的,也就是說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及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準備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社保繳費記錄(像你這種情況連社保賬戶都不一定有)。

首先這個事情不在勞動仲裁能夠受理的範圍之內,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你們“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這樣的答覆。

有關社保問題申請仲裁有兩種問題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一種就是你這種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的。第二種是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兩種情況是不會被受理的,也就是說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及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準備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社保繳費記錄(像你這種情況連社保賬戶都不一定有)。

懂社保
2019-04-09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首先這個問題幾乎是子虛烏有,是不存在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這個社保是沒有正常的來進行補交,或者是根本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依法來繳納這個社保,所以企業單位造成社保欠交的情況是完全可以由企業單位再進行補交的,並且承擔相應滯納金的一個費用。

那麼這個勞動仲裁的結果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說,企業單位明確拒絕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那麼員工本人是可以申請法院訴訟來強制執行這個問題的。所以說對於企業來講,實際上這樣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只要勞動仲裁的結果是要求企業單位來給員工補交社保,那麼企業單位就要義不容辭的來為員工補交社保,不存在不補交的問題或者是補交不進去的問題,因為社保部門都會接收,企業單位補交的這個費用的。

所以說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此之前可以和單位面談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面談協商出來的結果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不至於搞得很尷尬,所以說,首先應該通過這樣的一個途徑在協商無果的一個前提下,那麼我們可以考慮一個別的途徑,比如說勞動仲裁的手段也是完全可以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公事吧
2019-07-27

單位或者企業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無論出於何種理由,都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也是勞動者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力。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責任,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即使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或者簽訂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協議也是無效的。哪怕是用人單位將繳納部分以工資或者補助的形式,實際發放給勞動者,也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未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用人單位不繳、少繳、欠繳、遲繳社保費用的,不僅要足額補繳,而且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還要處對一至二倍罰款。勞動者有過錯時,只需要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並負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並不影響其社保費用的繳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費用繳納方面產生糾紛時,由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查處,並負責追繳、處理、處罰等事宜。即使勞動者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問題,都要由社保部門負責處理,等社保部門查處並出具意見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牽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負責認定勞動關係,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用補繳和責任劃分,負責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追繳,法院負責其他民事部分,和強制執行。

單位或者企業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無論出於何種理由,都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也是勞動者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力。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責任,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即使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或者簽訂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協議也是無效的。哪怕是用人單位將繳納部分以工資或者補助的形式,實際發放給勞動者,也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未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用人單位不繳、少繳、欠繳、遲繳社保費用的,不僅要足額補繳,而且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還要處對一至二倍罰款。勞動者有過錯時,只需要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並負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並不影響其社保費用的繳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費用繳納方面產生糾紛時,由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查處,並負責追繳、處理、處罰等事宜。即使勞動者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問題,都要由社保部門負責處理,等社保部門查處並出具意見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牽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負責認定勞動關係,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用補繳和責任劃分,負責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追繳,法院負責其他民事部分,和強制執行。

暖心人社
2019-06-15

確實如此。

勞動仲裁又叫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處置的前置程序。

社會保險的補繳案件不能經過仲裁或者法院維權。為什麼?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是這麼規定的,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五項保險,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的義務,而不是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

第二,屬於行政部門的職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賦予了勞動監察部門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力。《社會保險法》,賦予了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但是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維權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維權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勞動關係確認。其實,在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最大的問題還是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有的時候,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或者一些證據材料矛盾的情況下,都需要經過勞動自動採的勞動關係確認。經過確認之後,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徵繳部門都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繳納社保了。

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以上勞動者也可以通過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因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第38條和46條的有關規定,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及時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確實如此。

勞動仲裁又叫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處置的前置程序。

社會保險的補繳案件不能經過仲裁或者法院維權。為什麼?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是這麼規定的,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五項保險,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的義務,而不是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

第二,屬於行政部門的職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賦予了勞動監察部門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力。《社會保險法》,賦予了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但是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維權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維權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勞動關係確認。其實,在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最大的問題還是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有的時候,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或者一些證據材料矛盾的情況下,都需要經過勞動自動採的勞動關係確認。經過確認之後,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徵繳部門都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繳納社保了。

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以上勞動者也可以通過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因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第38條和46條的有關規定,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及時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且企業如果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維權索要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社會保險費徵收兩年時效。很多勞動者在應對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時候,會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一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這二年的有效期,勞動監察部門會不予受理。但是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對違法單位進行按程序追繳處理,因為這上述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兩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繳社會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穩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應當予以解決。

確實如此。

勞動仲裁又叫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處置的前置程序。

社會保險的補繳案件不能經過仲裁或者法院維權。為什麼?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是這麼規定的,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五項保險,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的義務,而不是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

第二,屬於行政部門的職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賦予了勞動監察部門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力。《社會保險法》,賦予了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但是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維權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維權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勞動關係確認。其實,在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最大的問題還是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有的時候,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或者一些證據材料矛盾的情況下,都需要經過勞動自動採的勞動關係確認。經過確認之後,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徵繳部門都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繳納社保了。

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以上勞動者也可以通過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因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第38條和46條的有關規定,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及時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且企業如果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維權索要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社會保險費徵收兩年時效。很多勞動者在應對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時候,會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一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這二年的有效期,勞動監察部門會不予受理。但是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對違法單位進行按程序追繳處理,因為這上述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兩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繳社會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穩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應當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社保機構、人民法院,都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在社會保險維權方面是分別承擔著不同作用的,希望大家運用好它們,維護自己的權益。

任凯律师
2019-12-02

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審理的範圍,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應先向社保部門申請或者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用人單位發出補繳的通知或決定,用人單位收到補繳社保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社保部門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社保部門不予受理投訴,或者受理後未依法向用人單位作出補繳的決定或通知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部門依法處理。

我们律师网黄俊亚律师
2019-06-09

社會保險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幾個險種。一般來說,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的,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進入個人賬戶的。如果單位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損害的不僅是員工的個人利益,更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求補繳社保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

從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規定: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所以,你申請勞動仲裁是錯誤的。應該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如果由於未交社保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以提起勞動訴訟。比如,公司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大言君聊劳动法
2019-08-02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社保不能補辦導致損失為由要求公司賠償的,法院應予受理。之後,最高法院對之的解釋是:社保徵繳是行政徵繳,不是屬於勞動爭議。

2.目前,一般仲裁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勞動者要求補繳社保的爭議。

3.勞動者要補繳社保,而公司不願意補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徵收機構投訴,要求他們依法處理。

边橙果酒
2019-04-03

你可以追訴二個目標。一是要求單位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沒有購買社保的你可以要求企業補償,這個是鐵板釘釘的事,辭職報告就寫企業沒給你交社保,損害你的利益等,交上去,一個月可以離職,不管企業同不同意一個月後可以離職,同時你可以在交辭職報告時錄有錄像等證據,以防下步維權。二,你可以到勞動監察投訴,根據他們的程序要求出具執法文書,社保就可以補繳,原則社保補繳有很多問題,要看你原來是否建有個人賬戶。如果沒有建立假如現在19年,你要交17年的是不可以的,必須有勞動監察的執法文書,你才能補繳。三,現在社保補繳問題勞動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切實不能更好的維護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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