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能否取代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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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能否取代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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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网
2017-04-13

商業保險不能夠替代工傷保險。

有風險就要有保險,但有人認為,國家、單位已經為我們職工提供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障,因此就不必再買保險了。這裡,需要弄清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從歷史上來說,社會保險比商業保險出現得晚。早在12世紀時,便有了商業人壽保險的萌芽。而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則是在1883年的德國首先建立起來的。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都承保人的意外傷害、疾病、生育、殘疾、養老、死亡等風險;兩者的最終目標都是保障人們生 活安定,促進經濟發展。但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制推行。不論企業或個人願不願意,只要是 在法令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沒有什麼商量的餘地。社會保險費或稅的徵收、給付待遇的規定都是強制性的。而 商業保險完全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願簽約的基礎之上,投保人可根據自身面臨的風險,自願選擇投保險種,協議保險金額 ,決定保障的標準和檔次,保險公司無權強制人們投保。

  社會保險直接的目的是實施國家的各項社會政策和經濟政策,它也考慮投資盈利,但不以盈利為其經營目標;商業保 險的目的也包括保障人民生活,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商業保險公司也像其他企業一樣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要求得生存,經歷目標就必須放在首位。

  社會保險個人負擔多少費用跟其享受的待遇沒有直接的聯繫。社會保險的實施有利於低收入者,有明顯的社會扶助性 質。而商業保險則不同。被保險人交的保費越多,他所享受的保險金額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越高;不交保費,則不享有 任何保障。

  社會保險一般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或由政府授權委託的機構來舉辦的。我國各地都有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局。 商業保險的舉辦主體則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設立的保險公司。

  社會保險基金通常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其管理與財政預決算掛鉤。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繳納,保險基金的管理按《保險法》的規定辦理,不跟財政預決算掛鉤。

  社會保險在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上,由政府承擔最後責任。即使財務虧損嚴重,對被保險人的利益並沒有多大影響 。而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實行自負盈虧,如經營不善或保險投資失敗,造成財務嚴重虧損,沒有能力經續經營時,須依法宣告 破產。

  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體現著國家和勞動者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在立法方 面屬於勞動立法的範疇。商業保險體現的是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屬於經濟立法的範疇。

  由此可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性質完全不同,兩者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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