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同事動手打我,我躲閃,他的手打到了牆上,骨折了,讓我包賠醫藥費,我該怎麼辦?
同事打人自己受傷了,反而還要你包賠醫藥費,這是沒有道理的,你完全可以拒賠。
首先,單位的同事之間應當和平共處,相互忍讓、關懷、幫助。而動手打人是不對的,輕則可以構成毆打他人,給予行政處分;重則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因為什麼事?動手打人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同事打你的時候,你沒有還擊,而是採取躲避的行為,你這樣做是對的。
他的手打到了牆上骨折了,這是他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自作自受。打人不成,自己反受到傷害,也是活該!
最後,你沒有一點過錯,也構不成對他的侵權,你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至於說你的同事受傷,花費一些醫療費,他應當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所花費的醫療費應當由他自己承擔。
如果他非讓你包賠醫藥費的話,你應當斷然拒絕;如果對方仍然糾纏不休的話,你可以讓他起訴到法院,走法律途徑解決。
我女兒讀初二的時候,有一天,班主任打電話給我,說我女兒把一男同學手骨打折了,於是我急匆匆的帶上錢去學校處理事情。
到了學校一問,是男同學追我女兒打,自己滑倒摔跤斷了手骨,他家長到學校鬧說我女兒打斷的。校方也有調查,雙方寫了檢查也明顯的寫了過程,男同學也承認是自己追打我女兒,是他家長無理取鬧要賴我女兒。瞭解了這些,我再也遏制不住自己,發怒道:下次知道你家孫子(來的家長是他奶奶)還打我女兒,我去學校打折你孫子手骨。好想錢是吧,等我打了你孫子找我要。
你這事跟我這事一個道理,不鳥他,到了說理的地方你就恐嚇他。
還有這麼巧的事嗎?我的兩個工友發生的情況和這個提問一模一樣。A和B還有一大幫工友晚上一起去喝酒,B喝多後回來開始耍酒瘋逢誰罵誰。可他平時在大家心中就是“一瓶子不滿半瓶子晃盪的人”,自然也沒人在乎他。
他開口罵誰,誰就去打他,自然在一起喝酒的工友都忙著拉架,拉住這個拉不住那個。可能A覺得B一直鬧事就想教訓他,朝他打了一拳,沒打住人卻打到了水泥牆上,可能用力太大把手打骨折了。
第二天兩人酒醒後,讓工頭幫忙解決這事。工頭說你們打架鬥毆,這事我管不了,讓誰拿醫藥費都是得罪人,你們自己商量著解決吧!
兩個人在哪商量了半天,達成了口頭協議,醫藥費一人一半。雖然B是捱打者而且還沒有還手,畢竟是他挑起了事端,況且都是朋友,酒醒後自然就不會去計較誰對誰錯了!
單位同事動手打我,我躲閃,他的手打到了牆上,骨折了,讓我包賠醫藥費,我該怎麼辦?這是神提問,我就神回覆。
單位同事故意動手歐打我,我躲閃,他的手打到了牆上,骨折了,讓我包賠醫藥費。這是他的不對,應該他自己賠償,為什麼呢?因為單位同事動手先打我是她的不對,她自己要惹是生非,他自己要無緣無故打我,我沒有打他,就算是好的了,然而在他打我的同時,我很機智,我很聰明,我躲閃躲過了這一次劫難,讓我沒有受傷,完好無損,然而他一不小心,沒有看準目標,把手打到了牆上,骨折了,造成了行動困難不方便。這是他自討苦吃,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同事在這時他向我索取要醫藥費,那他怎麼負責呢?他是受害者嗎?不對,我才是受害者,他讓我的精神受到了損傷,他讓我受到了威脅,在生活當中很有可能會有很多幻覺,難道這些就不是傷害嗎?不對,這些是傷害,我沒有找他索取,要醫藥費,這就是我的大慈大善了,他還反來找我,很明顯單位同事有一種很不好的心理,總是認為自己做的事情是對的,別人做的是錯的,每個人都應該聽他做的呼喚。這些很有可能會在社會上引來仇人
現在他的手骨折了,責任應該全部是他的責任,我只是個受害者,我也需要安慰,我還被損傷了精神。雖然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但是受到了精神打擊,這在生活當中是更讓人不理想的,在我認為就是這些責任全部應該單位同事負責,如果說對方實在要到法庭去告,就任他去吧,反正自己又沒做錯什麼。
還有一種情況是,首先你做錯了什麼,得罪了他,他才來動手打你,這你就得負責任的,如果你不影響他,他會打你嗎?不會,所以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要負責任,一種情況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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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搜索。
看了你的問題感覺你沒有說實話,不可能你一點沒還手,他就打了一拳恰好打在牆上骨折了,肯定是倆人都動手了,亂戰中他打在牆上骨折了,這種情況雖然不是你直接打的但是他骨折是因為你造成的,所以你可能有責任,不要問我怎麼知道的,親身經歷,檢察院檢察官跟我說的別聽別人瞎說,只要動手打架沒有一個是無辜的,打贏了上110,打輸了上120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根據過錯責任認定,根據當事人對於事件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存在過錯的程度來確定雙方責任的大小。
從問題所描述情況,同事意圖毆打他人,因為躲閃而導致對方一拳打到牆上,導致骨折。不管雙方存在什麼樣的民事糾紛,隨意毆打他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公民對於不法侵害行為,可以躲避,也可以依法防衛。
同事遭受損害是因其個人的違法行為所致,與你沒有關係,原則上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對於同事要求賠償,原則上就不要搭理他,他想要賠償,讓對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是。
樓上這麼多法盲????這個問題跟追小偷致使其墜亡有異曲同工之效。從法律層面上講可分兩點:1.他手骨折時,你們倆是打架狀態。這個時候不管是什麼原因他手骨折跟你有直接因果關係,你的賠付相應的醫療費用,不同的主體和客體責任劃分,他先動手,主觀因素在他,你可少陪,負小半責任;你先動手,則你為主觀因素,負主要責任,賠償得就多了。2.他手骨折時,你們倆並沒有動手,而他主動動手襲擊你,這個時候你是正當防衛狀態,無則!但是如果是你的言語激怒對方,這就構成間接因果關係了,會判負約10%~30%的責任。希望能幫到你
遇到這種事情只能說是很不幸,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件。
2019年1月13日,徐州銅山某公路上,一輛疾馳的轎車撞上了路邊停車位上的貨車,造成轎車司機馬某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馬某死亡。
經徐州交警部門調查,死者馬某事發前大量飲酒,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袁某未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泊位內,因此事發後,馬某親屬將袁某告上了法院。
因袁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承保期間。因此,馬某家屬同時將袁某所在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2萬餘元。
6月20日,徐州銅山法院判決被告及其保險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損失45萬元。
此次案件和題主所遇到的情況如出一轍,袁某的車輛好端端的停在那裡,結果別人撞上來自個兒死了。
結果呢,賠償了 45萬元的各項費用,你說冤不冤?
我個人認為袁某沒錯,就好比這位被打的同事,因為躲閃所以導致對方手打在牆上而骨折了。
有一點比較好奇,你和同事究竟有多麼大的仇恨,對方出這麼大的力氣,結果把自己弄骨折了。
明顯是想對你下死手,無形之中威脅了你的安全。
不過,你應該賠償,誰讓你躲的來著,人家打你就得笑著迎上去,要不然事後拿什麼證明自己才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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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不叫事兒。就是不賠,不行你就告我,我應訴!誰起訴,誰舉證。而且要墊付訴訟費。訴訟費根據他所要的金額比例進行收取,起訴者全額墊付。記住咱是個守法公民,法院怎麼判我就怎麼給,不就完了嗎,讓他告去。時代不一樣了,打官司沒什麼丟人的,這些年我沒少當被告。我甚至認為解決不了的問題,走司法程序太好了,一次性解決,沒有後顧之憂!不嫌麻煩就告,咱無所謂。到時候應訴去不就完了嗎?這都不叫事兒。
很多時候人們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會有一個固定思維,就是用結果去推斷行為。比如:你的車在充電,小偷偷車時不幸觸電身亡。因為結果是死人了,所以推斷出來:你充電時沒有做好對他人的安全保護,你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你為了替別人追回被搶的錢包,在與小偷搏鬥中結果是自己重傷或犧牲了,那你就是見義勇為。如果結果是對方重傷,你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至於你朋友打你,如果你不躲,被他打傷了,他承擔完全責任。但由於你太敏捷了,造成他手打在牆上至傷,你想想,難道你沒有一點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