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一百萬!西安女奔馳車主維權案調查處理結果公佈,你怎麼看?
西安利之星受罰100萬元,其實是替廠家的馬大哈背鍋!
一、鑑定結論
關於涉事轎車發動機漏機油問題,據合法鑑定機構鑑定:
1、該車發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並漏油。
該車發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發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
2、該車發動機無更換、維修歷史。
3、該車發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於產品質量問題。
二、對西安利之星的行政處罰
1、據調查和委託鑑定意見,西安利之星涉事轎車存在質量問題,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仍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法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0元。
2、另據調查,西安利之星在銷售時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與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署墊款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從中獲取了收益。
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反了《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十二)項所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誇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該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0元。
以上兩項處罰合計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收繳國庫。
兩項處罰都是頂格的。
三、西安利之星的態度
西安利之星公司發佈聲明,誠懇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
四、為什麼會這樣
事已至此,是典型的多因一果。
(一)主要病根是德國奔馳
1、產地
這輛奔馳是價格約66萬元人民幣的奔馳CLS轎車。
由於該型號目前沒有國產,所有奔馳CLS都是由德國本土的辛德爾芬根工廠生產製造的。
2、失誤
據媒體報導,“該車發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
這是與馬大哈媽媽把自己的親生孩子遺忘在私家車裡,導致孩子被悶死、被熱死;
馬大哈醫生在做手術的時候,把醫用紗布、醫用刀、鉗之類遺忘在患者的被打開的腹腔裡,導致患者常年腹痛而又查不出病因、無法正確合理地治療,甚至於喪失生命;
......
何其相似!
這事何其離奇又離譜!
這是何其讓人難以置信!
然而,這樣的事就真實地發生了!
而且是發生在奔馳這樣的百年大品牌上!
奔馳冤!
西安利之星更冤!
因為,它根本就是某一個馬大哈工人的過失,可是一個人的過失卻導致瞭如此後果!
3、帶病運行的必然結果
“發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
也就是說,這輛車的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已經遺落在發動機內,這個事實無法改變,也沒有被人發現。
那就是病根、是隱患。
4、可以預見、避免麼
汽車是必然要發動,要運行的,發動之後發動機就會高速運轉,那麼就必然發生缸體破裂、漏油的後果。
這個後果,其實是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的。
但它不是不可抗力,而是人為;
但故意的可能性很小,是人的粗心大意,疏忽,所造成。
(二)利之星的操作有不當的地方
利之星的受罰是基於兩個原因:
一是前述產品質量問題,“雖不存在主觀故意”也要被罰50萬元,這一塊是在替奔馳的馬大哈工人背鍋;
二是利之星為了賺取服務費,讓第三方為消費者墊資,而又沒有向消費者告知實情,構成了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等的侵犯。
(三)是“這一個”車主,而不是別人
奔馳姐的厲害、行為的藝術性、背後高人的指點,大家早已熟知,此處不多言;
(四)失誤可以被可以發現嗎?
1、奔馳廠家新車質檢是全檢,無一例外,沒有漏檢或選擇性檢查;
2、質檢主要是目視、儀表反映,和物理檢測(扭矩檢測和密封檢測之類),可能沒有更加精密的高明的方法或路徑;
3、沒有采用透視、掃描之類高新技術,因為,機器跟人體不一樣,汽車主要是金屬器件、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電器元器件等,目前可能不符合透視、掃描的條件。
4、這種情況,通過認真做PDI也不能夠發現。因為,PDI的手段只會跟廠家一樣,不會比它更高級更精密。
再者,PDI不可能打開發動機,所以,主動發現的路基本沒有。
(五)網絡媒體的推波助瀾
毫無疑問,本次大戲,是各種媒體尤其是新媒體、網絡媒體、自媒體一步步把它引向高潮的。
五、利之星之外的各方法律責任
(一)關於廠家
即使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也能夠看出:貌似廠家也有很大責任。
確實是。
1、民事責任
因為該車在我國銷售、上牌,所以,按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說,廠家應當就產品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西安利之星!
2、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將要依法給奔馳廠家以處罰:“對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已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
奔馳生產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轎車資質發放部門可能都會給出說法。
3、奔馳廠家失職員工的責任
由於該車在德國生產製造,因而,生產過程中的員工法律責任應當適用德國法律,由奔馳廠家按照本國法律去追究當事工人的責任。
(二)關於墊資者
執法部門對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
陳群律師提醒大家,不要矯枉過正,不要因為有這樣的個例,去否定奔馳品牌,去否定德國工藝和德國技術,去否定整個汽車經銷商群體。
這種想法和做法是不對的,不科學,不合理,不經濟,也無法操作。
已經是能最大限度的改變了,罰款100萬對於這種大企業來說九牛一毛!但是我覺得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國家應該有專業人員重新立法三包政策,之前的三包政策都是車企組織自己制定的,並沒有消費者參與!這很不合理!!沒有從消費者角度考慮問題,應該簡化流程,不能讓消費者浪費太多時間,費心費力!消費者協會應該全程幫助消費者處理各種問題!!強有力的震懾4S店的不法之風!
不瞭解事情的真相,不敢枉然去評價!
不然又被和諧掉了!
這件事其實女車主已經做到她應該做的,至於新車保障這東西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基本是書面遊戲,不鬧大相當於沒有,但是又要放出點東西以平民憤,以平常心對待就好,能鬧成因為已經算不錯了
殺雞儆猴
完全應該,堅決支持。其他行業還有很多存在坑消費者的行為沒有收到應有的處罰,希望政府部門都能認真起來,政策層面也應該完善,加重懲罰賠償標準。
100w罰的太少.
罰款100萬 我感覺就是平民憤 事都鬧的這麼大,我就不信他們沒有偷稅漏稅,不過最後這個結局,你我都懂。
遇事怎麼看才不偏頗,很簡單,就事論事,不要扯些不相干的。利之星在這件事裡的行為不合法,就該承擔違法的後果,罰款一百萬輕了,違法成本輕導致違法行為氾濫。
觀注了好久,最後的結果竟然是監管部門罰款一百萬元收入國庫,是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