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10 個回答
元芳有看法
2019-05-22

只要是三觀在線的人,我想都知道這個問題合不合理。現在有些人,臉皮確實可以當城牆了,只要不是死在自家床上,哪裡都想著搞點錢兒,幸虧閻王爺在地下上班,要是在地上的話,估計天天有人跟在後邊追著要賠償。

雖然便利店是對外經營的公共場所,但就整個事件來看,店裡並沒有過錯,老人的死就是因為自身的疾病導致,和周邊一絲一毫的關係都沒有。說實話,這就是便利店店主好說話,要不然人家完全可以找你們要賠償,你死在人家店裡,這是多麼喪氣的一件事兒,影響了人家的正常經營,理應賠償小店才對。我記得前些日子有個從樓上墜落的人,因為掉在一樓的小院子裡,被一樓業主要求賠償10萬元,不然不讓抬屍體,老頭家屬碰到這樣不計較的便利店還不知足。

我記得前兩年有個類似的案例,有一老太太逛超市時,意外滑倒死亡,家屬成功索要了補償,但那個事件是有前提條件的,是超市的保潔剛剛拖完地面,地骨上有積水,老人踩上去滑倒摔死的,這種情況超市當然是有責任的。但在這個事件當中,小店並沒有主觀過錯,我們不能支持這種無賴家屬,死者家屬的無理要求必須駁回,不能慣這個毛病。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我是焱垚
2019-05-29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老人是因為突發心臟病而死,與便利店沒有絲毫的關係,甚至便利店可能還認為自己倒黴,但是家屬要是糾纏不放,那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我單位的旁邊有一個診所,平時很多人在那呆著閒聊,有一個老太太去買藥,藥買完了就在診所裡和輸液的熟人聊天,因為聊的開心,哈哈大笑,一下子就背過去了,診所馬上搶救,但是還是沒能挽回老太太的生命。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診所本來還想要回搶救的費用的,但是老太太的幾個兒子卻因為老太太死在診所不依不饒,可能他們的心裡也明白老太太的死跟診所沒有關係,也不好要求直接賠償,就天天去診所裡燒紙,後來診所報了警。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警察制止了家屬的行為,並讓他們以後不能再診所裡燒紙,這等於縱火一般。但是畢竟人家的人死在了診所裡,所以也沒有深究,家屬當時態度也很好,表示以後不會再診所裡燒紙了,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們開始每天堅持在診所門口燒,邊燒紙全家就在一起大哭,最後診所招人調節,這個時候家屬才提出了賠償費要求,診所無奈,拿出了三萬塊錢給家屬,這件事才算告終。

请叫我潘多拉
2019-03-15

我來回答一個 這種事情賠個毛 自己病逝!又不是我物品意外咂到你!為什麼要賠你?

下面我來講我那邊發生這樣的一件事情!有幾個人打牌賭錢!外面有中學生打架出人命!後來警察開警報一路來!他們不知道 以為來抓賭博!慌了往山跑 大白天!盤山走那種荒野山腳!當然他們分散了 一個不小心跌到一人工懸崖!死了懸崖下面是加油站 他死在加油站樓頂!兩天才發現 後來家屬也吧棺材放在加油站 要求賠20萬!理由是加油站沒立牌 沒護欄措施!加油站挖山建!後面沒路 沒人田地 為什麼要高安全措施!後來老闆說人道主義給5萬 他們不領情 還鬧!後面不清楚如何處理了!自己跑到人家地盤死 還能勒一筆錢給家人

心是一朵莲1
2019-03-18

看到這個問題真的很氣人,自己死在人家店裡了,店主就已經夠倒黴的了你還訛人家5萬塊錢,想錢想瘋了吧!不是摔倒,不是碰傷,你是心臟病發作死的,凡事要認清事實,跟店主一毛錢關係也沒有!你要是死在馬路上那還找修路的不成?

我們老家有一件事跟這個事很接近,就是兩家是鄰居,這男的去他鄰居家看電視,看著看著睡著了,鄰居喊他他不動,到跟前才發現人死了,這可把鄰居嚇壞了,趕緊找人把他弄回家,後來死這個男的倆兒子都到他鄰居家裡磕頭燒香,我們那裡叫祭宅神,要不然對鄰居家不利!

這個事情店主老闆沒有讓他祭宅神就不錯了,不要訛人家了!

晋阳汾州
2019-05-30

我給大家說一個事,一個年輕人從十樓樓頂跳下來想自殺,結果掉落到九樓的時候被裡面射出的子彈打死了,警察勘察現場,發現底下五樓因為施工設置了安全網,那麼自殺的年輕人按理說不會摔死,殺人者應該是九樓射出子彈的人,九樓有一對老夫妻因為吵嘴,老頭為了嚇唬老太婆拿起槍扣動扳機,警察調查後發現,老頭一直以為裡面沒子彈,只想嚇唬老伴來著。那麼年輕人的死算誤殺嗎?

後來有熟人這明,子彈是老兩口的兒子偷偷放進去的,老兩口確實不知道有子彈,那麼這個兒子應該算凶手吧。因為這個兒子有債務危機,而父母又不願意幫他,導致對父母不滿意,所以偷放了子彈,因為他知道父親喜歡拿槍嚇唬母親。可這個兒子於上個月因病去世了

大家說到底誰負責任!後來警察只能算十樓自殺的人是自殺。

這個故事的意思說明,不是直接導致死亡的原因,沒有謀殺的責任,也沒有誤殺的責任,只能怪年輕人自己,為啥你要跳下來。就像我在自家院子潑水凍成冰,一路人非要跑進院子,結果摔倒了,你能埋怨主人潑水嗎?

大实话
2019-01-26

大實話:如果是因為商店造成老人死亡,那麼商店就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商店無責,那麼也不應該賠償。

我們知道便利店,大型商場都是屬於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同時人多了事兒自然也就多了。而這些地方又是被要求具備保障人生命安全的義務的。所以一旦在這裡出了事兒,都想著找這些便利店或者商場的責任,但是它們真的有這個義務嗎?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最近,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分析,講的是一個60多歲的老頭,去一家便利店逛著玩,但是因為突發心臟病,當場死亡,於是死亡人士家屬認為這個老頭是在便利店死亡的,要求便利店賠償5萬,問這家便利店該不該賠。

看完這個案例分析,可能很多人都說這個老頭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應該自己負責任,便利店一毛都不應該賠。其實這種情況需要仔細分析。

首先家屬認為這個老頭是在便利店死亡的,所以便利店應該負一部分責任的說法是非常錯誤的。因為其實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臟病復發,並不是其他傷害。當然我們要看,這位死亡人士心臟病是自己復發的。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如果因為與店員或者他人爭吵或者產生肢體衝突造成的心臟病復發,或者貨架倒塌,地滑等原因,那麼責任要有便利店或者他人承擔。如果這些情況都不存在,那麼便利店是不需要負責任。當然也包括便利店在看到老人心臟病復發之後採取的措施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否則死亡人士家屬如果強行向便利店要求賠5萬塊錢,就屬於敲詐行為。

其次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心臟病屬於極易復發的病症,所以家屬有心臟病應該時刻關注著,不應該讓其脫離視線。讓家屬自己去逛便利店本身就是家屬的失職。當然家屬去世,你可以讓警方幫忙調查死亡原因,但是隨意猜測,隨意讓別人承擔損失。而且便利店是一個人來人往的地方,所以很講究吉利這個東西,突然在有位顧客在店裡去世了,我想便利店可能也會受到很大的驚嚇,在這裡便利店也可以說是半個受害者,所以家屬更不應該去向便利店提出這種無理的要求。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最後從情感的角度來看,家屬去世造成的傷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應該讓無辜的人幫自己承受痛苦,承擔損失,這不僅是一種不到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所以說,大家一要提高法律意識,正確的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人,而不是無理的人。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轻松健身192
2019-02-24

好啊!此風一開,那以後任何人只要不死在自已家裡,都可以要到賠償了,醫院.飯店.賓館.商店.銀行.單位.城市.街道.公路.自不必說,就算是走在空野荒路上,也可查查這地屬私人就叫私人賠,屬集體就叫集體賠,不屬於任何人更好,就叫國家賠償,總不至於我們國家會有一塊沒主的土地山川河流湖泊存在吧!真的很好吔,人總是要死的,這不是碰瓷吔。但千萬不要出國去死,因為聽說有的國家你死在他地盤上不但不賠償你,還要你賠償他的汙染費,晦氣費,影響生意損失費,請神驅鬼費,精神損失費等等好大一筆錢呢。

一木MU
2019-01-26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老人突發心臟病死亡令人感到惋惜,但是這種事的發生明顯與他人無關,老人的離世是因為自身疾病突發導致,責任應該自負,家屬要求小店賠償5萬就顯得十分不合理了。

首先,老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心臟病突發導致,這是內因,而非外因,也就是說老人的死是由於自己的身體本身導致。老人在便利店玩,在沒有其他外界因素(比如店員言語激烈導致老人受驚、貨架商品擺放不穩砸到老人、地板太滑導致老人摔倒等)的干擾誘導下,老人突發心臟病而致死,這是自身原因造成,便利店沒有責任要賠償。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能會涉及賠償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來說,比如商場等公共安全設備不完善,商場失火時安全逃生通道受堵,滅火栓等設備不足;地板路面太滑,沒有提示標語等等,這些都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這題目中便利店死亡的老人並非是這些原因導致。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老人患有心臟病,這本身隨時都可能會突發,可能會在辦事的路上突發,可能會在公園散步時突發……老人在便利店突發,只是偶然、碰巧,跟便利店本身並沒有關係。家屬要求店主賠償,完全是無理取鬧,且已經涉嫌敲詐勒索,這是違法的。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從家屬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親人離世其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並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能夠得到賠償的,我們應該提高自己的法律觀念,不要隨意濫用自以為的“法律”來維權。

做人要講良心,敲詐勒索不僅為道德所不容,更是犯法行為!

大家認為呢?

【以上僅個人觀點,若有不同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關注:快嘴社會說,一起聊人生。】

雨哥只为天地清
2019-01-27

很多朋友在這裡從道德的角度批判這個問題,認為死者家屬無恥,代理律師無良,我個人覺得律師職業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一切為僱主利益出發問題不大,最大的問題在於,為什麼我的有些執法機關要支持一些這樣的訴求,促使這種背德的社會現象愈演愈烈。法律的意義在於規範約束人們的行為,彰顯法律的正義。我認為一條原則不知是否正確,法律的執行中,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但合法的得到法律支持的一定是合情合理的,符合社會基本道德標準的。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法律,而不對法律本身想達到的目的予以考慮。什麼小偷墜樓業主賠,偷車出事故車主的責任,這樣的笑話判罰在把社會風氣帶偏了

冰焰
2019-01-26

稍有良知的人都會認為這當然不合理,如果這種索賠都能得到支持,那豈不是又打開一條碰瓷之路?以後但凡將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裡就能給家人創收了,那豈不是荒唐至極!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也許有無良律師會大言不慚地叫囂道:“便利店不是對外營業的公共場所嗎?他們不是對其中的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嗎?他們袖手旁觀讓老頭心臟病發而死,不就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嗎?這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了。更何況,家屬並沒有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索賠個百八十萬的,只要區區五萬已經是大發慈悲了,賺得盆滿缽滿的便利店怎麼好意思拒絕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無良律師的索賠理由是毫無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場所雖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一義務只是一種較低限度的基本義務,只要保證他們的各種設施沒有安全隱患,比如貨架穩當、地面不滑、消防達標等,就算是盡到了這一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顯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其安全保障義務顯然不包括給每位顧客體檢並評估疾病風險,然後配備專門的醫務人員隨侍在側,一旦顧客突然發病便積極採取急救措施等內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對突發心臟病的老頭的死承擔責任,顯然是極不合理的。

當然,老頭在便利店裡突發心臟病而死,在法律上應當評價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買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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