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合同到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續簽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0 個回答
视职场
2019-04-04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我看了前面幾位的回答,發現其中或多或少都有不妥之處,我想借機補充糾正說明一下,讓題主能更加清楚明白。

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合同到期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嗎?

可以非常明確肯定的告訴題主,單位是絕對不可以的!具體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本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過從題主的說法中“到期”,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題主簽訂的依然是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這個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題主主動提出簽訂的,那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欺詐行為,這個已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是無效的,至少是屬於部分無效合同,也就是合同約定的勞動時限,是屬於無效的,其他合約條款依然有效!

只要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沒有合同到期這一說法,也就不存在用人單位繼續簽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了。只要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便是違法行為,必須給予經濟賠償金!

這裡有兩個地方題主應該高度引起重視與注意。

①、每次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是你主動提出要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嗎,還是單位主動提出的?

因為這涉及到這個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此合同有效,若是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的,則是無效合同!

②、《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如果你已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合同,以後的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題主的這個合同即使到期了,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係,事實上,你的這個固定期合同已經不被法律認可了,只能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合同,又該怎麼辦?

1、如果用人單位非要以固定期合同來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題主必須堅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n(n+1)月工資。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便是n+1,否則是n月工資。

2、畢竟題主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就這樣隨便打發,讓人難以接受,題主要儘可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經濟補償金2倍執行。簡單點說,就是前面的2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即2n(2n+1)。

不過通常用人單位不會輕易給予支付賠償金,往往會走仲裁與訴訟之路才可能實現,因此相對很麻煩。

這裡題主需要先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不成功,就要先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決前面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無效。這一步十分關鍵,只有先否定後,才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3、所以,題主應該提前做好下面兩點證據材料收集。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最直接的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清單。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隨便解除合同,違反《勞動法》的紙質材料,例如:解除合同告知書、通知單,或者是人事談話口頭告知(這裡最好是錄音或視頻),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這些材料證據在走訴訟途徑時,將會被要求提供,因此要提前準備為好。

4、賠償金的獲得途徑與方式。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賠償金最好是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走仲裁訴訟將會非常耗時耗力,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當然也可以委託律師處理,那就簡單多了!

注意,如果公司沒有給題主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或者是賠償。

當然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將來老了才會有一份保障。因為你只要交滿15年,便可以享受了,現在已快差不多了。所以,最好是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這十多年的社保。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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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悟轩
2019-01-13

這個問題要看你是從什麼角度出發的。

如果是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或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無論企業是否同意,都可以在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就有義務告知勞動者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勞動者選擇合同類型。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不想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提前告知,但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按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就是說,勞動者最多可拿到12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標準計算依據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但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執行,也就是設定了月補償標準的天花板。

希望能幫助到你!

更多問題請關注三悟軒。

小坏蛋634
2019-11-28

根據我的工作經驗,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即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是員工主動提出不續簽,是可以的。

第二,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單位一方提出不再續訂,那麼單位要賠償給員工相應的補償金,一般是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10年補償10個月的工資。

第三,假如是員工單方面提出提出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在合同期內的話,員工可以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且做好交接工作。

最後想說明,一個員工在一家單位連續工作十年,法律上已視為單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必須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員工不願意簽訂,雙方要協商好,可不簽訂。

我是陸陸,任何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歡迎向我諮詢,試用期不明確,不簽訂合同,單位不交社保都可以向我諮詢。

马丁笔记
2019-11-28

作為人力資源老兵,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只說針對具體問題的答案。具體法規依據可自行百度,也可以關注私信我:

1、猜測你說的合同到期,且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可能至少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可以確定:企業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也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拒絕,企業涉嫌違反法規;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按正常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進行補償;

2、不知道你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單位工作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合同到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續簽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如果存在,企業執意終止勞動關係,也是可以的。經濟補償金額同上面一條。

3、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補充一點: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或其他方式正式通知你,如要求你即時離去,需要再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不知道貴公司怎麼樣,但是相信你在一個企業做了這麼多年,企業和你應該是很有感情的。所以建議儘量協商解決,我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額是需要進行仲裁才可能得到的,企業給你計算一般來講最多也就是按你(工作年限N+1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給你。所以具體要自己衡量,畢竟仲裁傷感情,也需要投入時間精力,所以建議最好能協商解決。期望的結果下限是標準金額補償,上限是2倍經濟補償金額。

如有疑問,可私信我。手機編輯好累,鼓勵一下吧。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陆陆说劳动合同法
2019-11-28

根據我的工作經驗,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即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是員工主動提出不續簽,是可以的。

第二,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單位一方提出不再續訂,那麼單位要賠償給員工相應的補償金,一般是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10年補償10個月的工資。

第三,假如是員工單方面提出提出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在合同期內的話,員工可以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且做好交接工作。

最後想說明,一個員工在一家單位連續工作十年,法律上已視為單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必須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員工不願意簽訂,雙方要協商好,可不簽訂。

我是陸陸,任何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歡迎向我諮詢,試用期不明確,不簽訂合同,單位不交社保都可以向我諮詢。

巨恩人力资源
2019-11-28

企業不可以主動接觸,除非你自己主動提出~

职场江湖学院
2019-11-28

連續和同一個企業產生十年以上勞動關係,就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個人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與個人解除勞動關係,但涉及的補償還是要支付的

劳动法守卫你
2019-11-28

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合同到期,雙方最好協商一致,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最好的方法。合同未到期,企業千萬不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樣做就不只是經濟補償金那麼簡單了,還有賠償金。

西门吹雪割草喂猪
2019-11-27

合同到期,自然是可以解除勞動合約的。合同就像雙方的約定,合同都過期了,那麼約定也就結束了,解除勞務關係也是合情合理。不過就看雙方還有沒有續約意願,如果老闆還需要你,你也還想工作,那麼依然可以續簽,有事可以坐下來好好商量的

晴雨31573053
2019-11-28

合同到期自然解約是合理的。只要雙方沒違反合同內容,到期解除合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當然,在解除合同之前,有單位為其繳納五險一金的,應該叫單位辦理好當月的減員手續,並在新單位辦理當月的增加繳納五險一金人員手續。這樣就不會脫節了。因為社保費是無法補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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