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學校戲玩發生身體傷害,老師總叫家長負責,並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森鱼派
2019-03-20

孩子之間經常在學校打打鬧鬧,如果是輕微的皮外傷,老師通常會在學校對孩子進行批評教育,只有當孩子的身體受到較大傷害的時候才會通知家長,讓雙方家長協商解決,這也是老師負責任的做法。

兒子小時候放學回來有時也會哭訴說今天被誰欺負了,我一般是問清楚情況安撫了他的情緒後讓他自己解決。雖然他生氣的時候總會說“我以後再也不和他玩了”,但第二天又會看到他們心無芥蒂地玩到一塊——這就是孩子的世界,沒有大人想的那麼複雜。

有一次兒子上體育課的時候胳膊不小心撞到同學的嘴脣,頓時鮮血直流,他當時因為害怕就直接跑回了教室。我放學接到老師的電話後馬上聯繫了同學的家長,知道他們正在醫院,我帶著兒子趕了過去。看到同學的嘴脣腫了個大包,周圍還有淤青,我看了都覺得心疼,可以想象他父母是什麼心情。我讓兒子當面跟同學賠禮道歉,但我給的醫療費他父母卻怎麼也不肯收,他們說已經給孩子買了意外保險,這種情況是可以賠償的。回家後我和兒子進行了深入的溝通,首先批評了他意外發生後不負責任的做法,也讓他知道以後遇到類似的事情應該如何處理,要做一個有擔當的男子漢。

後來有一次我去看兒子的足球比賽,比賽非常激烈,兒子一個飛鏟把對方球員剷倒了,對方球員捂著腳痛苦地躺在地上,雖然裁判沒有吹犯規,但兒子還是把腳下的球踢出了邊線,然後跑過去詢問對方球員的傷情,過了一會兒對方球員站起來後還和兒子握了握手。那一刻,我真的被兒子成熟的表現感動了。

做家長的都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長,但有時遇到小意外在所難免,我們除了告訴孩子要儘量避免意外的發生,還要教會孩子當意外發生時處理的方法。而我們自己也要做一個負責任明事理的家長,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鏡子,父母怎麼做,孩子總會看在眼裡記在心裡,這些都會成為他們以後待人處事的準則。

天会下猪吗
2019-03-16

我兒子二年級的時候,有一次在下課時間和小朋友玩耍,有個小朋友說我兒子的頭比天大,我兒子說沒有,小朋友就追著他說就是頭比天大,結果我兒子就推了他一把,眼睛撞到牆了,眼眶四周立馬烏黑水腫。老師打電話來,我和孩子他爸立即趕到學校,看到這個情況看了一大跳,我兒子嚇得只顧著哭。老師說等對方家長來你們一齊去醫院。剩下的都是我們雙方家長自己處理溝通了,好在對方家長通情達理,沒有責怪小孩子,我們只給了醫藥費。

绿衣黄裳99
2019-03-17

我兒子小學體育課上摔過一跤,摔得很厲害。體育老師的第一反應不是問孩子傷的怎麼樣,竟然是說,孩子自己調皮,不是我!

估計是不講理的家長遇多了,怕成這個樣子。

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錢的問題。如果孩子傷害不大,涉及的錢的金額不大,那雙方家長和平解決,皆大歡喜。如果孩子傷害很大,涉及的金額上萬,甚至十幾萬幾十萬,那家長不找你學校,不找你老師才怪。

我就親眼見過這樣的事。當然,熊孩子也是受害者。

一次體育課,幾個男生在角落裡打打鬧鬧的。一不小心,一個男生的腦袋上捱了一拳。也是太巧,耳朵的一根軟骨斷了,導致他左側耳朵徹底失聰。

在診斷出來之前,家長還是很講理的。說,只是幾個孩子打打鬧鬧而已,沒什麼大事的。

但聽到孩子耳朵失聰,再也恢復不過來,家長情緒就失控了。要求學校賠償幾十萬。

學校態度也很端正。幫孩子安排好特殊教育學校,甚至以後的工作也幫他聯繫好。但是鉅額賠償費,像一座大山一樣壓在學校的頭上。校長無奈,找體育老師商量,請體育老師擔負8萬塊賠償費。所幸這位老師也很硬氣,一口回絕了。

現狀是,孩子在學校,被禁止奔跑;出操要求排隊慢走;體育課上,訓練結束,被集中在一起自由休息。種種無奈之舉,學校都是為了自保。

我是綠衣黃裳99,如果您贊同我的回答,請關注我,您的點贊是對我的肯定;如果您有不同建議,歡迎留言探討。

吃货阿杰172
2019-03-15

來個學校的老師給大家科普一下。先介紹下學校的預防措施,第一,學校在各個位置有監控和護導老師,第二,學校給學生保有意外險,醫院有綠色通道。

學生髮生這樣的情況,百分之95以上是學生之間的嬉鬧,意外導致的。百分之5可能是學生大家所致。如果發生在護導老師眼下,如奔跑打鬧都會及時制止,但監控還有盲區呢,防不勝防。如果出現這樣的事,老師第一時間必須送醫,並上報。這一系列都是有預案的。通知家長互相解決,也是考慮到了大事化小的基本原則。護導老師如果不在或者無制止,那學校就要賠償一部分了。總之友好協商應該是基本原則吧。畢竟大家都不想孩子出事,學校和家長朋友都應該互相理解吧,哪一方都不容易。

烛光微芒
2019-03-17

題主的意思是應該由學校和老師負責嗎?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老師有監管責任,但並不代表學生受到的一切意外傷害都是學校的責任!

一、學校擔責情況:

1.自然意外傷害。例如,教室吊燈掉落砸傷學生;教室牆皮脫落造成學生受傷;運動器械老舊脫落致學生傷亡等一系列非人為傷害,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像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已經超出了學校能夠擔責的範圍,由國家和政府介入解決。

2.人為意外傷害。例如,宿舍樓、教學樓樓梯群體性踩踏致學生傷亡;校園霸凌事件造成學生受傷等。學校沒有盡到監管、防護責任,需擔負一定責任。

二、學校不擔責情況:

1.學生偶然性衝突。如題主所描述類事件,學生間戲玩發生身體傷害,老師最正確的做法就是把雙方家長喊來共同協商解決。判斷傷害程度大小,通知家長的同時,必要時第一時間送醫院。

學生間有意無意發生衝突是無法避免的,特別是小學生,前一秒互相打架哭的稀里嘩啦,下一秒又嘻嘻哈哈玩在一起。不可能每個學生配一名老師或者保安,沒有必要也不現實。

2.學生突發性犯病。例如,學生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癲癇等致命疾病,在校期間突然犯病,暈厥,甚至死亡,學校及時送醫、沒有能力施救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學校、老師都不是萬能的,不是說把孩子送進學校,孩子發生任何事情就和家長沒有任何關係了。換位思考,積極溝通,是處理問題的最佳途徑。

天天陪伴
2019-05-14

難道要老師非將責任往自己身上攬才是正常的嗎?

小學生在校和同學戲玩發生身體傷害,無論這傷害輕重如何,老師找到孩子家長(一般是父母),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做法沒毛病,這是人之常情,家長理應給予理解。

但這並不是說老師一點責任也沒有,或監管不力,管理存在疏漏,都是有可能的。老師作為孩子在校的唯一聯繫人,在發生傷害的孩子家長之間應該架起溝通的橋樑,並且幫助雙方客觀公正地還原事情,而不是一味地甩鍋給孩子和家長。

不要把解決問題的溝通場搞成甩鍋大會。

至於具體怎麼做,就考驗老師的水平了。

有书肖潇傻洒2018
2019-03-17

謝謝邀請。

小字生在校遊戲玩耍,總會有些意外發生,哪怕是在老師眼皮底下。比如體育課打籃球,甲沒有接住乙傳來的藍球反而被砸到頭部,或搶球身體碰撞,這是NBA明星們都免不了的事。

還有遊戲中推推拍拍,追追打打跌倒撞傷也常有。有的皮肉傷一兩天就沒事了,有的傷筋動骨要住院,學生都有買意外傷害保險,走醫保可以賠一部分。

自家孩子受傷了,家長肯定心疼。而老師是不管哪個孩子受傷都會心疼,當然不願意班上孩子出事。可事又出了怎麼辦呢?當然是找家長來協商解決,老師、學校主要起調解作用。

如果是學校的設施等原因造成的學生傷害,學校自然會負該負的責任。如果單純是學生雙方的原因,則肇事學生負全責,也就是由監護人家長賠償。

所以於情,必須叫被傷害的孩子家長到場,他們有知情權。於理,更應該叫傷害了同學的學生家長到場,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他們有義務為孩子的過錯買單。

王建芸212
2019-03-15

孩子在學校玩耍時發生身體傷害,老師,學校都不好過日子,面對問題的解決,必須叫來兩位家長面對面的解決問題,學校老師要調查清楚是孩子有意還是無意,身體的傷害程度,首先要帶學生到醫院檢查,做到第一時間保護受傷的孩子,如果是無意傷害,協調家長,儘量把事情處理好。如果是有意行為,必須對孩子和家長要給出賠償和道歉,教育行為不當的孩子。如果傷害很大,有的孩子有暴力傾向,必須讓家長把小孩帶回家去教育,以免傷到別的孩子,學校要通知教育局上級部門參與解決。

老師最怕就是這樣的問題,所以孩子在學校老師基本都不然離開視線,但有很多事情防不勝防。

卧轩听雨3
2019-03-15

對題主的問題,我的理解是兩個孩有意或無意、一個孩子調皮找事、課間或體育課活動課時兩個孩子發生了肢體間的接觸,導致一方或多或少受點傷時(當然不是很厲害),學校和老師進行協商雙方家長。大致是這個意思吧。如果是,目前情況,我認為一般會由兩種處理方式可用:一種情況,責任非常明確,就是一方違反紀律調皮找事導致的,他就要負相應責任,如向對方賠禮道歉,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等,這個時候老師務必要在第一時間告之雙方家長進行協調,並先送醫院。我想老師這樣做沒有錯。第二種情況是如體育活動課時因意外受傷,或許是器材也或許是別人的原因,這個時候老師在第一時間告之家長並去醫院。如果是這種情況,一般不用家長費用,學校可以啟動校校園意外傷害險報銷費用。

安全無小事,願每個人每天都平平安安!


小學生在學校戲玩發生身體傷害,老師總叫家長負責,並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你怎麼看?
小學生在學校戲玩發生身體傷害,老師總叫家長負責,並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你怎麼看?
宜城老师
2019-03-17

學生在學校裡的體育運動或者遊戲時發生的任何身體上的衝突。一般都是由家長雙方協調解決。這並不是什麼個例。所以說。這種情形下是我們當前通用的一種做法。但是當傷害事件變成刑事事件時,一般由學校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很多家長不明白的一個問題就是,學校裡面發生的事情,似乎應當由學校全部承擔責任,但實際上無論是在法律的判案,案例中還是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還是從我們的人情世故方面來講,這都是講不通的,孩子作為一個學生,在學校裡面進行學習,他只是一個,由學校人事監管的,可是學校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不可能,1對1的監管方案,所以,但無法實施全面監管的前提下,學生的個人行為也就是民事行為能力,家長進行代替賠償。

在這裡面涉及到的一個因素就是學校是否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這些引進的業務包含了,合理的提醒,善意的提醒,以及安全方面的防護等。

這種事情是正確的,學生在校園裡發生的所有安全事件,只要有另外的一方當事人,一般必須由雙方家長進行協商。

小學生在學校戲玩發生身體傷害,老師總叫家長負責,並由雙方家長協商解決。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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