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10 個回答
冰焰
2019-01-26

稍有良知的人都會認為這當然不合理,如果這種索賠都能得到支持,那豈不是又打開一條碰瓷之路?以後但凡將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裡就能給家人創收了,那豈不是荒唐至極!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也許有無良律師會大言不慚地叫囂道:“便利店不是對外營業的公共場所嗎?他們不是對其中的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嗎?他們袖手旁觀讓老頭心臟病發而死,不就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嗎?這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了。更何況,家屬並沒有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索賠個百八十萬的,只要區區五萬已經是大發慈悲了,賺得盆滿缽滿的便利店怎麼好意思拒絕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無良律師的索賠理由是毫無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場所雖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一義務只是一種較低限度的基本義務,只要保證他們的各種設施沒有安全隱患,比如貨架穩當、地面不滑、消防達標等,就算是盡到了這一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顯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其安全保障義務顯然不包括給每位顧客體檢並評估疾病風險,然後配備專門的醫務人員隨侍在側,一旦顧客突然發病便積極採取急救措施等內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對突發心臟病的老頭的死承擔責任,顯然是極不合理的。

當然,老頭在便利店裡突發心臟病而死,在法律上應當評價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買單了。

  

吓得我冷汗直流
2019-03-02

說一個我自己的事,前幾年我開了個駕校,練車嘛,訓練場是肯定要有的,為了安全,養了條狗,平時都拴著的,繩子大概1米長。也就是狗狗的活動區域方圓1米。某天,訓練場關門了,鐵門上寫著:私人場地,請勿擅闖。內有惡犬,咬傷自負。狗狗當然還是栓著的,結果,一個孩子被咬了!後來我瞭解,孩子的姥姥和奶奶兩人出門遛孩子,兩人聊天聊得太high,沒注意孩子,孩子把手從鐵門縫裡伸進去,被狗子咬著了手,最後,我賠了1000塊外加帶孩子打針。其實我也挺鬱悶的,我把狗子關在自己的地方,你兩個大人都沒看好孩子,還讓他伸手進來,這到底是誰的錯呀?不過,看著孩子也挺可憐的,也就給了算了。

手机用户25186634231
2019-01-30

這讓我想起去年我都遇到個類似事件,有一中年婦女在我店門口十幾米遠被隔壁在玩耍的貓抓傷了腳,前提是她踩到貓了,貓本能地抓了一下,那是冬天穿的也厚,把褲子弄開後就有一點紅印,後來人家不找貓主人卻要找我陪她上醫院打針,我講你還沒進店,而且貓也不是我的為什麼要我買單呢,人家大吵大鬧講是在我店門外發生的就該我負責,我講難道有人在我店外把人殺了是不是我也要去做牢呀,人家後來還報警了,警察來了也說不用我負責,可人家講不陪她去打針如果她死了,我們把鋪子關了也賠不起她,我講世界這麼美好,為什麼你會想到死呢。後來沒辦法,我叫警察陪她去醫院,醫生講能打就打,不打就算了,隔兩天又上我店裡鬧,講醫生說不用打,但她還是怕死。我對這樣的人真無語。

心是一朵莲1
2019-03-18

看到這個問題真的很氣人,自己死在人家店裡了,店主就已經夠倒黴的了你還訛人家5萬塊錢,想錢想瘋了吧!不是摔倒,不是碰傷,你是心臟病發作死的,凡事要認清事實,跟店主一毛錢關係也沒有!你要是死在馬路上那還找修路的不成?

我們老家有一件事跟這個事很接近,就是兩家是鄰居,這男的去他鄰居家看電視,看著看著睡著了,鄰居喊他他不動,到跟前才發現人死了,這可把鄰居嚇壞了,趕緊找人把他弄回家,後來死這個男的倆兒子都到他鄰居家裡磕頭燒香,我們那裡叫祭宅神,要不然對鄰居家不利!

這個事情店主老闆沒有讓他祭宅神就不錯了,不要訛人家了!

快嘴社会说
2019-01-26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老人突發心臟病死亡令人感到惋惜,但是這種事的發生明顯與他人無關,老人的離世是因為自身疾病突發導致,責任應該自負,家屬要求小店賠償5萬就顯得十分不合理了。

首先,老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心臟病突發導致,這是內因,而非外因,也就是說老人的死是由於自己的身體本身導致。老人在便利店玩,在沒有其他外界因素(比如店員言語激烈導致老人受驚、貨架商品擺放不穩砸到老人、地板太滑導致老人摔倒等)的干擾誘導下,老人突發心臟病而致死,這是自身原因造成,便利店沒有責任要賠償。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能會涉及賠償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來說,比如商場等公共安全設備不完善,商場失火時安全逃生通道受堵,滅火栓等設備不足;地板路面太滑,沒有提示標語等等,這些都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這題目中便利店死亡的老人並非是這些原因導致。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老人患有心臟病,這本身隨時都可能會突發,可能會在辦事的路上突發,可能會在公園散步時突發……老人在便利店突發,只是偶然、碰巧,跟便利店本身並沒有關係。家屬要求店主賠償,完全是無理取鬧,且已經涉嫌敲詐勒索,這是違法的。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從家屬的角度來看,自己的親人離世其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並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能夠得到賠償的,我們應該提高自己的法律觀念,不要隨意濫用自以為的“法律”來維權。

做人要講良心,敲詐勒索不僅為道德所不容,更是犯法行為!

大家認為呢?

【以上僅個人觀點,若有不同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關注:快嘴社會說,一起聊人生。】

大实话
2019-01-26

大實話:如果是因為商店造成老人死亡,那麼商店就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商店無責,那麼也不應該賠償。

我們知道便利店,大型商場都是屬於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同時人多了事兒自然也就多了。而這些地方又是被要求具備保障人生命安全的義務的。所以一旦在這裡出了事兒,都想著找這些便利店或者商場的責任,但是它們真的有這個義務嗎?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最近,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分析,講的是一個60多歲的老頭,去一家便利店逛著玩,但是因為突發心臟病,當場死亡,於是死亡人士家屬認為這個老頭是在便利店死亡的,要求便利店賠償5萬,問這家便利店該不該賠。

看完這個案例分析,可能很多人都說這個老頭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應該自己負責任,便利店一毛都不應該賠。其實這種情況需要仔細分析。

首先家屬認為這個老頭是在便利店死亡的,所以便利店應該負一部分責任的說法是非常錯誤的。因為其實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臟病復發,並不是其他傷害。當然我們要看,這位死亡人士心臟病是自己復發的。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如果因為與店員或者他人爭吵或者產生肢體衝突造成的心臟病復發,或者貨架倒塌,地滑等原因,那麼責任要有便利店或者他人承擔。如果這些情況都不存在,那麼便利店是不需要負責任。當然也包括便利店在看到老人心臟病復發之後採取的措施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否則死亡人士家屬如果強行向便利店要求賠5萬塊錢,就屬於敲詐行為。

其次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心臟病屬於極易復發的病症,所以家屬有心臟病應該時刻關注著,不應該讓其脫離視線。讓家屬自己去逛便利店本身就是家屬的失職。當然家屬去世,你可以讓警方幫忙調查死亡原因,但是隨意猜測,隨意讓別人承擔損失。而且便利店是一個人來人往的地方,所以很講究吉利這個東西,突然在有位顧客在店裡去世了,我想便利店可能也會受到很大的驚嚇,在這裡便利店也可以說是半個受害者,所以家屬更不應該去向便利店提出這種無理的要求。

如果一老頭在便利店裡玩,然後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小店出五萬,這合理嗎,為什麼?

最後從情感的角度來看,家屬去世造成的傷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應該讓無辜的人幫自己承受痛苦,承擔損失,這不僅是一種不到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所以說,大家一要提高法律意識,正確的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人,而不是無理的人。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小眼睛宽世界
2019-12-22

現在的人都怎麼了?一老人到便利店裡玩,突發心臟病死亡,家屬要求便利店賠償五萬元。赤裸裸的訛詐。

老人心臟病突發死亡,這是個意外的事情,便利店還窩火呢,好好地生意在店裡死了個人,誰還敢去買東西,老人家屬不但沒有半分愧疚,反而倒打一耙,要求賠償,這也欺人太甚了,無理取鬧。便利店在法律的角度不該賠償,不該助長這種歪風邪氣。

前幾日,一個七十多歲的老太太抱著孫子上樓梯摔傷骨折,竟要去狀告物業。我覺得開發商、建築商都不該放過才對,來個通吃,指不定還能發筆小財。

還有一個老人在公交車上吃東西噎死,竟把公交公司和開車司機告上法庭。是怨恨開車司機沒給遞瓶礦泉水嗎?

更可笑的是一個小偷去偷電瓶車,剛好電瓶車在充電,一個不小心小偷被電身亡,家屬也是起訴到了法庭。這些奇葩的做法,真是讓人腦洞大開。這些人都是猴子派來的吧……

雨哥只为天地清
2019-01-27

很多朋友在這裡從道德的角度批判這個問題,認為死者家屬無恥,代理律師無良,我個人覺得律師職業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一切為僱主利益出發問題不大,最大的問題在於,為什麼我的有些執法機關要支持一些這樣的訴求,促使這種背德的社會現象愈演愈烈。法律的意義在於規範約束人們的行為,彰顯法律的正義。我認為一條原則不知是否正確,法律的執行中,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但合法的得到法律支持的一定是合情合理的,符合社會基本道德標準的。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法律,而不對法律本身想達到的目的予以考慮。什麼小偷墜樓業主賠,偷車出事故車主的責任,這樣的笑話判罰在把社會風氣帶偏了

轻松健身192
2019-02-24

好啊!此風一開,那以後任何人只要不死在自已家裡,都可以要到賠償了,醫院.飯店.賓館.商店.銀行.單位.城市.街道.公路.自不必說,就算是走在空野荒路上,也可查查這地屬私人就叫私人賠,屬集體就叫集體賠,不屬於任何人更好,就叫國家賠償,總不至於我們國家會有一塊沒主的土地山川河流湖泊存在吧!真的很好吔,人總是要死的,這不是碰瓷吔。但千萬不要出國去死,因為聽說有的國家你死在他地盤上不但不賠償你,還要你賠償他的汙染費,晦氣費,影響生意損失費,請神驅鬼費,精神損失費等等好大一筆錢呢。

请叫我潘多拉
2019-03-15

我來回答一個 這種事情賠個毛 自己病逝!又不是我物品意外咂到你!為什麼要賠你?

下面我來講我那邊發生這樣的一件事情!有幾個人打牌賭錢!外面有中學生打架出人命!後來警察開警報一路來!他們不知道 以為來抓賭博!慌了往山跑 大白天!盤山走那種荒野山腳!當然他們分散了 一個不小心跌到一人工懸崖!死了懸崖下面是加油站 他死在加油站樓頂!兩天才發現 後來家屬也吧棺材放在加油站 要求賠20萬!理由是加油站沒立牌 沒護欄措施!加油站挖山建!後面沒路 沒人田地 為什麼要高安全措施!後來老闆說人道主義給5萬 他們不領情 還鬧!後面不清楚如何處理了!自己跑到人家地盤死 還能勒一筆錢給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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