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了庭沒判決,已經持續兩個月,之前檢查院已補充偵查,現檢查院又退回公安偵查,是怎麼回事?合理嗎?

10 個回答
南山法律人
2019-08-25

補充偵查是一個證據補足過程,目的是為了使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更加充分,從而讓案件事實更為清晰,適用法律更為準確。在三個階段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案件審理階段。法庭開了庭,檢察院仍然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一個證據補足過程,目的是為了使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更加充分,從而讓案件事實更為清晰,適用法律更為準確。在三個階段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案件審理階段。法庭開了庭,檢察院仍然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公訴人(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案件的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告人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的(如自首、立功等),而檢察院準備的材料中沒有這一方面的證據的,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一個證據補足過程,目的是為了使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更加充分,從而讓案件事實更為清晰,適用法律更為準確。在三個階段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案件審理階段。法庭開了庭,檢察院仍然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公訴人(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案件的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告人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的(如自首、立功等),而檢察院準備的材料中沒有這一方面的證據的,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之內審理完畢,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的,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補充偵查的情形,從補充偵查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補充偵查是一個證據補足過程,目的是為了使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更加充分,從而讓案件事實更為清晰,適用法律更為準確。在三個階段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案件審理階段。法庭開了庭,檢察院仍然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公訴人(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案件的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告人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的(如自首、立功等),而檢察院準備的材料中沒有這一方面的證據的,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之內審理完畢,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的,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補充偵查的情形,從補充偵查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綜上所述,法院開了庭沒判決,已經持續兩個月,之前檢查院已補充偵查,現檢查院又退回公安偵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合理的。補充偵查在公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是可以進行的。需要進行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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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歡迎評論。

路过此处看风景
2019-11-21

首先告訴你,你的案子可能有了轉機。為什麼?開庭後,法院不作判決,退回檢察院,說明證據不足,如果經過補充偵查,不能補強證據(我的感覺時過境遷再取證有點難,不難的證據早就固定入捲了),判刑就夠嗆。到時候,因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這是不是好事?當然,經過補充偵查,證據補強了,能證明你有罪,肯定判刑。還有,就是在法庭上你交待了檢察院沒有掌握的新犯罪線索,也要退回偵查。其二,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是合法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此規定。

唐先明75443043
2019-11-21

依我之見:法庭審理中檢察院以證據需調查核實重新鑑定的而休庭延期審理期間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合法的。

為什麼之前已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查是合法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法庭審判一章中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丶需對證據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公訴人丶當事人丶訴訟代理丶辯護人有權向法庭提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對證據核實,可以重新勘驗丶檢查丶查封丶扣押丶鑑定並由法庭裁定休庭延期審理。

二,檢察機關對於申請延期審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有關司法法醫學鑑定丶司法精神病鑑定等專業性很強的專業問題已不能通過自行補查所能解決。為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解決上述專門性問題。

三,那麼,有人問刑事訴訟法不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只能兩次嗎?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合法嗎!如前(一)介紹的在法律規定了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有權針對證據中的鑑定意見休庭延期審理,也就規定了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有權對證據中的鑑定等問題再次補查,而法律規定一一對於公訴案件的補查,既可自行補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以,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依法‘’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查的,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法律禁止的是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反覆無休無止的退查。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證據仍不能達到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可見,‘’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限兩次‘’一一法律規定的是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以證據需核實鑑定等建議休庭延期審理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再次補充偵查。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用户7326695242055
2019-03-28

如果涉案人數較多,一般一審都不會判決,檢察院會做補充偵查,補充證據,法院也會忽悠各種該退贓退贓該交罰金交罰金,然後擇期宣判,基本上也都三個月後了,然後二審的話就比較快,最慢三個月。

张毅刑辩律师
2019-12-08

補充偵查,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一共有四次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法院審判階段有兩次,所以這個檢察院在審判階段補充偵查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二百零五、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到建議延期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審判期間的補充偵查,可能是證據或者案件事實出了問題需要補充偵查,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法院忙不過來,利用這個程序重新計算審限而已。

希望183267678
2019-01-24

實際就是無罪

老法狗
2019-11-21

這些都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刑事案件講究證據確鑿,在證據存疑的情況下,可以由檢察人員申請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應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如有其他疑問,可以關注“油而不膩的老法狗”頭條號,私信免費為您解答。

手机用户59869095957
2019-11-22

合理!退回公安局原因是什麼?一方有特別背景,?或是司法機關發現了新的案情,例如證具不足退回重新偵察等!

用户7023486884
2019-03-28

你的不算啥正常,國宏新能源馬少華等人關押三年多也照樣沒放人

是但歌
2019-01-31

法院認為判決證據可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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