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讓家長簽字,如果學生髮生溺水或交通事故與學校無責,你認為這屬於推卸責任嗎?大家有何看法?

10 個回答
Hello翻译官
2019-08-08

界定“監管權”的轉移情況,不能“和稀泥”,更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節假日和週末等法定假期中,學生在離校的情況下,校方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監管權階段性完成,自然移交給家長。如果校方開足開全安全課,結合季節特點和學生的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常規教育,比如利用安全課、主題班會、安全主題日等對學生進行防溺水、防雷電、防詐騙、方欺凌、防災減災、防侵害、交通安全、消防知識、用電防火、食品安全等安全教育活動,已經盡到了提升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的義務和責任。

同時,在假期前都會有《致家長朋友的一封信》,在信中對於防溺水和交通安全等常見傷害事件再次提醒,讓家長簽字並由學生帶回“回執”的目的是確保信件能真正讓家長讀到並予以重視,而不是由學生代簽或對家長隨口一說。另外,在假期前的家長會或假期中,校方(包括班主任)會多次當面或在家長群中提示假期安全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在學生不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與校方沒有責任關係,應該有家長承擔監管不利的責任。校方也不存在“推卸責任”,因為校方的安全教育盡職盡責,是家長該承擔“監護失責”的責任,何來校方“推卸責任”一說?

但是,如果校方沒有開設安全課,或以提升成績為名用“主課”侵佔安全課,或者忽視日常安全教育,在“安全課”缺失的情況下,單純用“家長簽字,校方免責”是無法洗白的,校方存在推卸“安全教育失職”的現象。

在校外真出現意外傷害,為什麼校方依然要“賠償”?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旦學生在校外出現意外傷害,部分家長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學校應該有什麼責任?”,而不是考慮自身監護的缺失。在這些人的意識中,孩子目前的身份是“學生”,學生就應該由“學校”和“教師”負責。於是,要求校方負責並予以賠償,至於賠償金額依照心情而定或背後有“高人”出招,畢竟這個賠償金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些家長中的“明白人”會要求學校出示安全課和安全教育的材料,包括課程表、教案、課件、安全作業甚至安全教育的視頻和書面證據。當然,這種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這些材料齊全,沒有漏洞可以利用,那麼“校鬧”開始登場。大批親屬(包括職業“校鬧”和媒體人)在學校集合,條幅、靈堂(甚至遇害孩子的遺體)都擺到學校,出動維持學校秩序的人員也無濟於事。可能期間還有部分不良媒體趁機大搞聲勢,混淆視聽。這種鬧劇的結局往往是校方出錢買“平安”,在中間人的協調下,以“人道主義援助”的名義對家屬予以不同金額的“補償”。

因為所謂的“人死為大”,加上家屬已經承受了喪子之痛,所以大眾往往對於這種“索賠”予以默認甚至聲援,於是“學生出了事一定是學校的事”成了一種思維定式甚至潛規則。

追究家長“監護不力”的責任,或許能為家長敲響警鐘,喚醒責任意識,減少悲劇的發生。

校方在安全教育中的失職,很容易查清和界定,也很容易按照法律法規對於責任人予以處分。但是,如果家長監護不力導致事故的發生,對家長有沒有處分呢?

在傳統觀念中,有“大了不罰,罰了不大”的判詞,引申到這類事情上就是“家長失去了孩子,是100%的受害者,不會再追究家長的責任了”。

實際上,如果參照國家慣例(律法),在對受害者家屬予以法律範圍之內的撫卹的同時啟動相關“監護不力”的追責程序。孩子面臨的意外和不幸,如果是家長監護不力造成的,不能因為是孩子的“生身父母”“養育之恩”而抵消或者豁免;同時,對於向學校“索賠”的程序和金額應由法院依法參與和界定,對於不合理的訴求予以駁回,對於“校鬧”要依法處理,尤其是唯利是圖、擾亂社會秩序的職業“校鬧”要依法打擊。

雖然對於受害者的家長予以追責看似不合理、不近人情,但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處理,才能為家長敲響警鐘,並做到警鐘長鳴,才能有效避免家長的監管盲區和監管真空,最終減少此類悲劇和隱患的發生,真正的受益人還是家長和學生。

随便看看微笑不语
2019-09-12

謝邀。

籤吧,那那麼多廢話啊!

而且題主還刻意的把“校外”、“非上學時間”等關鍵詞給省略了,說白了題主是怕簽訂這個協議之後就沒法張嘴問學校要錢了嗎?

放心吧!

一紙協議而已,有跟沒有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只要孩子是在上學期間那麼學校就有這個責任,任何“協議”都打不過法律!而只要非上學期間,學生髮生任何意外都跟學校沒有一毛錢的關係,即使沒有這個協議,那麼法律也是可以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的!

說白了說“推卸責任”是沒道理的,因為這完全就是多此一舉!“協議”的本身就毫無法律依據,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即便如此,我還真覺得應該讓每一位家長簽上一次,這是因為真的有家長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最最基本的問題,搞不清楚“責任劃分”!

現實中你沒見過但是也總聽說過那些明明是自己看護責任不到位,卻來在學校身上的案例吧?他們有的還真的就成功了!也正是因為一些“成功案例”的出現,這才導致這種事兒頻頻上演不是嗎?


所以讓家長錢這個協議的本身,就是告誡家長們:看好了自己的孩子!少給我們彼此惹事兒!

因此我的建議就是:認認真真閱讀協議內容、老老實實簽字!時刻記著自己的看護、教育責任!即使你能在孩子出事兒之後找學校賠償,但是那又怎樣呢?賠償了就能換回來孩子嗎?不要等到了發生意外之後再後悔,不要等到了不可挽回才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是什麼!

得劲与罕点
2019-07-25

社會上這樣的疑問還不少,學生在校外出了問題,以溺水為例,要追究學校、班主任任安全教育不到位,比如是否簽字之類的,教育了,沒簽就是責任。類似這樣的問題,問題全出在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有安全教育,只要組織就足夠了,無須為學生校外安全承擔任何責任。但上級主管部門主動要求老師們在宣傳教育的基礎上,讓家長學生簽字,以規避責任。原本沒有的事兒,主動攬起來了,還得尋求免責。表面上看是教育行業為學生安全負責任,實際上完全脫離了實際,屬於濫用職權。這就好像是學生在學校學習,必須學到知識,如果學不成,那學校、老師是否也要尋求學生和家長簽字免責呢?

天意囍
2019-07-25

第一我覺得學校做的沒錯,假期先做好安全提示。整個假期學校不可能完全監管你的孩子。我女兒的學校更負責至少一星期報一次安全情況。雖然麻煩點,但是孩子們的暑期安全,大部分還是監護人的責任。孩子的性格絕大多數跟父母有關,如果你的孩子從小就能明白這些安全常識,不能說絕對出不了問題,起碼風險降到最低吧。我女兒還不到10歲,三年前就敢獨立在家一個人過夜,在家的安全知識我一再灌輸,學校也講。總之,隨時跟孩子灌輸風險意識,孩子獨處的時候反而沒事。

大美农村绿水
2019-08-09

這個提問的潛臺詞是:不簽字校方就有責任。

這個提問的潛臺詞是:不簽字校方就有責任。



學校的老師有宣傳教育學生的義務,而不是責任。學校宣傳的措辭有毛病,宣傳詞語讓人有推託責任的感覺。

其實學校沒有必須保證孩子在家,在校外,在放假期間的人身安全的責任。也沒有這個能力。

孩子的監護人是她他們的家長。學校讓簽字要說的是我們學校宣傳教育學生了。至於每年全國幾萬的孩子在假期裡溺水身亡,家長痛心,學校要負責的話,學校早關門了。

如果老師沒教育孩子,是不負責任的表現。你教育了,他不聽非要去野浴,誰有辦法呢?

就是這樣教育宣傳,還有那麼多的孩子溺水而死,大家說是誰的責任呢?

中游骑兵
2019-08-08

想起了小時候的春遊,一輛解放貨車拉著三十多個學生,擠的滿滿的,到了地方,漫山遍野的跑。下午集合的時候,晚到的學生就會被輔導員(我們那時候是解放軍做輔導員)一頓揍。沒有家長考慮過安全問題。

現在孩子都是獨生子,孩子出事了,全家就陷入絕望了,肯定會過度保護啊。可以理解。

寒石冷月
2019-09-12

學校讓家長簽字,實際上這就是一份協議,只要家長簽字了,就相當於認可了法律合約。但是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文本,雙方都會考慮到是否對自己有利。就拿學校來講,讓家長簽字,目的旨在學生在校外時,如果發生溺水或交通意外事故,學校可以免責,不承擔任何後果。

如果僅從表面上看,學校這樣做無可厚非,因為孩子只要正常放學,離開學校門口便意味著結束了自己的教育與監管責任,而家長必須要接過對孩子的監護和教育責任。但是這裡有一種極特殊的情況,即孩子如果在上學期間,私自從學校裡跑出學校,出現任何意外事故,學校絕對逃不了承擔法律後果的責任。

學生在校上學期間從學校裡私自離開,屬於學校沒有做好監管責任,出現問題需要學校負全責。但如果正常上學期期間,孩子上學時未進學校大門,或放學後離開校園,出現任何問題學校則無監管責任,而是家長監護失責。

因此,學校和家長簽定監管責任協議,本身是為了明確責任和後果承擔,同時也是為了讓家長清楚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和範圍,避免雙方對孩子的監管失控,杜絕危險事故的發生。因此說,學校並沒有推卸責任,這樣做是合理又合法的。但是家長必須要看清楚協議文本內容,然後再簽字。

当代师说
2019-09-12

學校讓家長簽字,這種事情,我也被學校要求,做過若干次,但我一直以來都保留自己的觀點,這完全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該是學校的責任,簽字也跑不了,不該是學校的責任,不簽字一樣無責,跟簽字與否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學生髮生溺水或者交通事故,這個地點是在學校還是在校外,是在假期中還是正常學期中,是因為學生違反校規還是教學活動中導致的。學生髮生事故,學校是否有責,要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比如,暑假中,學校讓家長簽字或者沒有讓家長簽字,學生在家外出戲水溺水身亡,學校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監護責任,簽字與未簽字,結果是完全相同的,學校不負擔任何責任。

而如果學校在搞某個活動中,因為方案不科學或者管理不到位,導致學生髮生重大事故,簽字也一樣擔責,跟簽字與未簽字同樣沒有多大關係。

所謂簽字,是學校對所做的事情,留下痕跡,收集資料,以此資料說明,安全教育到位,其作用不過如此,沒有什麼特別的作用。該擔責時資料不能讓其免責,不該擔責時,沒有資料也不會就變成了擔責。

問題中,說的很清楚,學校無責。既然無責,還存在推卸責任的說法嗎?無責,沒有這東西,學校推空氣嗎?問題本身就自相矛盾,不值得一駁。

隔壁村的二愣子
2019-07-25

教師,作為一個弱者誠恐誠惶的活著。教育的高層,出臺了好多好多的政策把教師圈著,教育的中層(比如教育局之類)卻把無關責任的事攬著,生怕教師沒事做,把巡河巡塘的額外事分配給教師。每期都要簽訂責任狀,告知學生父母,嚴禁私自游泳,出了事慨與學校無關云云,真是多此一舉,明明就是與學校無關啊!你為什麼又去巡河巡塘?你不是告訴家長這是你們的責任嗎?一旦學生出了事不找學校找誰去?教會學生知識,教會學生做人,在學校裡不出有關安全的事故足矣,巡河巡塘的事,該誰誰誰誰去!

喜205409161
2019-07-25

謝謝誠邀。

對於這樣使人"啼笑皆非"而又"直接選舉"的家校學生"安全協議",我們的"約定俗成"是否符合情理,適宜"家校共有"的責任擔當,更好地履行家校之間為了學生安全而制定的"雙邊安全協議"。

一,"學校讓家長簽字,如果學生髮生溺水或交通事故與學校無責"。我認為這是一個極端"無力挺舉"的"一邊倒"協議,為什麼這麼說?學生的人身保護與"安全性防範措施",是"三位一體"的共有責任,特別是家校共有而"各負其責"的保護性措施,尤為突出的是學生"發生溺水"與交通事故,往往是家校"邊緣化"與家校扯皮推卸責任。而學校"一票否決"與我無關,家長否定"與你同在"。這樣的"合作伙伴"是否安全成功,這樣的"合同協議"是否符合實質性防治,這樣的"不擔當無責任合同"不是為了保護學生,也不是為了"防範隱患",更不是為了"配合治理"責任明確。因此,對於"學生髮生溺水或交通事故"的案例,要根據具體事實具體分析原因,承擔"責任事故"的不可推卸"職責","安全隱患"人人裝在心裡,"責任事故"不能"與我無關","安全協議"要有所作為,公平公正,細緻入微,"責任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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