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懷孕了,和公司坦白了,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了,公司這樣的行為違法麼?
曾經有一個女員工,隱孕入職到新公司(其實和試用期懷孕沒什麼區別),告知公司她懷孕了以後公司不敢給她多安排工作,她心安理得享受著公司在她懷孕期間的照顧,這還不夠,她還去醫院開出病假條(其實不一定要託關係,只要孕婦誤導醫生一些先兆流產跡象醫生敢不開病假條?),開始以保胎為由休長期病假直到生產。生完孩子休五個半月產假,產假結束也不好好上班,動不動請假,沒兩個月和公司提離職,說沒人看孩子回家照顧家庭。
滿打滿算招了她一年半,實際出勤四個月,還包括三個月試用期。
於是這家公司學乖了,再也不敢隨便招短期內有懷孕可能的女員工了。
最近我還碰到一個求職的女HR,她在自我介紹時就特意強調,她是已婚已育且已有倆娃,我還想還是HR懂套路。轉頭面試結束我的男領導就問,他倆娃多大有沒有人看孩子?有沒有精力投入工作?我瞬間無語,女同志的職場之路真是艱難啊!
這也不怪我這領導忐忑,辦公室有三個家有二娃的女員工,紛紛表示不能加班。一個因為加班多申請調走了,一個整天在辦公室抱怨帶兩個孩子有多累,還一個對職場晉升無慾無求。
這樣下去,從公司角度來說,一定是更願意招男生。如果招女生,要麼是適當平衡一下男女比例,所謂男女搭配幹活不累,要麼是女性在那個職業更有優勢或者女性從業者更多,要麼就是更現實的,招這個女生性價比更好。女性要非常優秀,才能拿到同等的薪資待遇。
哎,你們公司真的是太沒有責任擔當了,你向公司坦白了懷孕的事,沒想到結局就是被公司辭退,挺讓人無語的。我跟你說吧,你們公司辭退你的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的。辭退你的理由我更是想不通,什麼叫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啊?試問,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們公司當初為什麼要錄用你呢,既然錄用了,就符合錄用條件。很明顯,你們公司辭退你的理由都找的很彆扭很矛盾,可想而知就是因為你懷孕了,公司才故意辭退你的。
既然公司的辭退行為違法,你就可以採取維權舉措。很明顯,你維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主張賠償,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工作時間還很短,要求賠償根本拿不了幾個錢的,對你沒有什麼太大的益處。所以,你如果還在乎這份工作,還想繼續在公司裡面乾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辭退行為違法,申請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恢復你的原崗位工作,並且支付從辭退之日起到恢復工作前的這段空缺時間段的工資。這種維權主張才是對你最為有利的,因為你已經懷孕了,日後肯定會涉及到醫保報銷的事情,能保住工作是最好的。
如果你不打算維權,你就要想好結果。因為在後續的求職過程中,你可能更加的難以找到工作,甚至就此找不到工作,這是最難的處境。如果你有一定的技能或文憑,那麼你就繼續投遞簡歷吧,或許能碰到良善的公司不介意你懷孕;如果你做的是車間操作的工作,那麼看能不能找一個兼職或者臨時工做做,就做頭幾個月,後面就不做了;或者實在找不到工作就回家養胎。
總之,你向公司坦白懷孕這件事沒有做錯,有錯的是公司,且公司因此把你辭退,其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維權的;但要不要維權就需要你自己三思了。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女員工在懷孕時公司還敢辭退,這公司也是夠大膽的,但是一看在試用期,有點理解公司的做法了。
首先,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不得隨意辭退員工。但是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理由來辭退,如果公司能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試用期工作不合格,那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至於賠償的部分,即使你去勞動仲裁,公司鐵了心的要辭退你,也不過就是面臨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還在試用期,工作時間也不長,就算要賠償你,頂多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沒有多少錢。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是和公司協商能留下來,哪怕是後面這些月沒有工資,公司能給交社保到孕期結束,然後報完生育津貼再離職,這對你而言是最好的狀況了。
剛入職就懷孕對公司而言確實是有些難以接受了,各位女同胞們,大家如果入職時有備孕需求建議和公司講清楚,不然女性職場之路會更難呀!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答:員工在試用期懷孕,公司以試用期懷孕為由,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屬於違法行為。
首先,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42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也就是說,除非員工出現重大違規或者涉嫌信息造假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不可以因非過失或者經濟裁員解除“三期”員工,違法解除“三期”女員工,如果女職工要求公司恢復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則單位不可以拒絕;如果女職工同意解除,可依法要求公司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其次,試用期哪些情況下,這些情況下,三期女職工才可以依法解除?
①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並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試用期的職工也可以依法享受正式勞動合同工的待遇,而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重點保護女職工。所以,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工,三期女職工都不是隨意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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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可以仲裁或者起訴要賠償金,生育保險待遇
實際上可能有這方面的原因
工作幾個月就要帶薪休產假半年
如果是這樣只能說明公司不厚道
談不上違法
試用期間不符合需求是可以解僱的
但是
公司不會這麼草率的做決定
會考慮你給公司帶來的價值
值不值得公司錄用你
明顯是不值
所以不用考慮太多
注意身體
把孩子生了再去工作
祝幸福!
首先,公司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但是,公司不能僅此依據就解除員工,公司要適用這條規定,第一要在招聘時明確條件,第二要能證明入職前明確告知該員工,第三要能證明員工因何不符合該錄用條件。
首先,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孕婦是不能辭退的。
可以到勞動部門去反應。
我想應該不算違法吧,試用期也不是正式員工。~來自兩個孩子媽的分享~
試用期有否籤合同,有的話就是違規了。沒有就是擦邊球。不過這樣的公司不去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