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在本案中,雖然任某和王某已經離婚六年,但是王某仍然是孩子的父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兒子因交通事故去世以後,任某和王某作為孩子的父親和母親都有要求侵權人賠償的權利。
在自己的兒子去世以後,任某起訴自己的前妻要求分割各項賠償款的請求看似有點不近人情實則符合法律規定。自己的兒子去世以後,任某肯定也很悲傷。但是依照法律規定,任某並不能要求分割所有的賠償款。因為賠償款中的一部分是喪葬費,是專門用來安葬其兒子的費用。剩餘的部分,從法理上來說應該均分。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畢竟兒子一直隨王某生活,與任某相比王某可能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更多。因此,法院應該會考慮到上述情況,在分配時適當向王某一方傾斜,以達到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目的。
大實話:要賠償金是可以的,但均分肯定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說起來真的是有點悲涼,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2011年的時候王某和妻子任某協議離婚,經過法院判決,當時18歲的大女兒跟王某一起生活,15歲的兒子則跟著妻子任某一起生活,期間雙方基本互不來往。到了2017年,兒子發生意外出車禍死亡,兒子死亡後共獲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而這些賠償金則由其生活在一起的母親任某保管。而其父親王某得知這一消息後,要求任某平分兒子的遺產,拿出3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給自己,而任某則不同意,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執。
誠然,對於王某這個索要賠償款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雖然自己和任某離婚了,但是從法律和血緣關係上來說,那還是自己的兒子,自己也是有權利獲得兒子的死亡賠償款的。但是,這個錢不是兒子的遺產,平分肯定是不現實的。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兒子死了,這個死亡賠償卻不算是遺產。這裡我們可以簡單地說一下。就“遺產”這個概念來說,主要指的就是死亡人生前所積累的一切財富,這就是遺產。但是,像這種死亡賠償則是屬於死後所得,簡單來說,這是受害人的未來所得,跟生前的積累其實並沒有多大關係,所以是不能按王某的想法,然後按照遺產那樣進行平均分配的。
當我們理解了這個概念以後,我們再來說這個死亡賠償款該怎麼分。這就涉及到一個近親分配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關係親近的家屬可以多分錢,關係疏遠則就少分錢或者不分錢。比如說,在這件事中,死者小王今年20歲,但是,小王15歲的時候父母離異跟著母親生活,也就是說,小王相當於跟母親任某生活了20年,跟父親王某一起生活了15年。關係疏近肯定是一目瞭然了,自然是跟母親關係更近,更父親關係更遠。當然,這件事中的姐姐也屬於近親,所以也算是權利人。不過這跟遺產一樣,姐姐屬於第二權利人,在父母這樣的第一權利人存在的情況下是不能參與分配的。
所以,在這件事中,小王的父親王某提出平分小王的死亡賠償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按照小王與父母的關係疏近來看的話,比如就按照一起生活的年份來算,那父親至少可以分得七分之三的賠償款,也就是說在25萬左右。而其母親想獨佔小王的死亡賠償款也是不可能的。
當然,這件事中也沒必要說父母太冷血爭奪兒子的死亡賠償之類的話。畢竟,兩個人已經離婚,爭奪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應該的,沒有誰冷血不冷血的,畢竟,這個錢確實也不能都歸小王的母親所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這種事有,且不只老王這一家。
老王平時對兒子怎樣題中沒有描述,如果他對兒子視若己出——我看這個詞的意思就是拿孩子當自己的孩子對待,因為很多人並不拿孩子當自己的,而是當成他老婆一個人的,孩子死活都與他無關,更不用說吃喝拉撒,如果他在玩手機的時候孩子哭了,你說麻煩你管一下孩子,他會說:不是有你嗎?,如果還哭,他會說:你怎麼管的孩子?
如果老王是這種人,兒子生下來就是他老婆一個人的,後來老婆忍無可忍,不再忍,看夠了身邊這個多餘而無用的累贅,帶上孩子躲清靜,那麼,這孩子的死,和他有什麼關係?
真正為孩子的死崩潰和痛不欲生的,是他的母親。
如果沒有孩子的媽,可以腦補一下這孩子會是怎樣。第一,生不下來,第二,生下來你老王又給孩子什麼了?
現在他媽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孩子拉扯大,孩子出了意外,你想起這個兒子是你的,你還有這個兒子。因為這時候你兒子的命變成了一堆錢。
當你兒子需要花錢、在你眼裡是負擔的時候,你在哪裡?又為兒子做了什麼?
希望這些人具備拷問自己靈魂的能力,想欲得到某個果的時候,先想想自己,種沒種下因。
我的建議是:如果這塊賠償金裡有孩子父母的扶養費,其中算給老王的扶養費是多少,就給他多少,其餘的賠償,按對孩子的付出分配。
最需要撫慰的,是和孩子最親的人。
於情於理,我認為這個做父親的王某都不具備和前妻平分賠償金的資格。
先從情理上講,2011年夫妻倆離婚,2015年20歲的兒子出車禍死亡,也就是說,夫妻倆離婚時兒子才16歲,還沒有成年。既然當初賠償金都給了王某的前妻任某,那麼兒子明顯是跟隨任某生活的。也就是說,王某這個父親不太合格。就像網友說的,平時不管兒子,現在來分兒子拿命換來的錢,真的令人心寒。
再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該平分。即便其中含精神撫慰金,也應該按照父母和兒子之間的親疏來劃分。正常情況下,一直陪在兒子身邊的母親任某付出更多,兒子出事後,間接受到的精神傷害也更大。如果父親平日裡根本不管兒子,卻要求劃分同等的賠償金,明顯是不合理的。而實際上,這些賠償金會根據父母雙方在撫養孩子上付出的多少,以及情感遠近(或者說親密程度)來按比例劃分,而且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會作為參考標準之一。當然,如果在夫妻倆離婚之後,王某仍繼續承擔了兒子的撫養費用,那麼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最後,王某具體應該分得多少還要看具體情況來定,不過,我認為他很難和前妻平分賠償金。
均分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獲得部分賠償金。
在本案中,父母離婚後,兒子跟隨母親生活,當時還未成年,只有16歲,母親好不容易巴望其成年,沒想到20歲的年輕生命卻毀於一場交通事故,真是令人唏噓感慨!
孩子離世後,其母親獲得了各項賠償加起來一共60萬元左右,其中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對於這筆錢,其父一直要求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沒有談攏。隨後其父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對賠償金進行分割。
父母雖然因為離婚而分開,但與兒女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斷絕,血濃於水的親情永遠也割不斷。對於兒女來說,只能跟著其中一人生活,不是父親就是母親,所以說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最大。由於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父母作為孩子最親近的人,當然都有權利進行分割。
筆者以為,分割的數額不能按照賬面數額來計算,因為這60萬元裡包含2萬多元的喪葬費,而喪葬費用是由孩子母親支付的,所以必須將這2萬多元剔除。再者,離婚後,孩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照顧其飲食起居,付出的心血也更多,雙方之間的感情也更深,所以應當酌情多分一點給孩子母親。
最後法院判定,母親得55%,32.5萬元,父親得45%,26.2萬元。
是你的兒子,也是他的兒子;兒子死亡了,你痛,他也痛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某與前妻任某雖然離婚了,兒子也隨前妻生活,但是,王某與其兒子之間的父子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兒子死亡後,王某對侵權人依法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點,王某與前妻一樣,沒有任何區別。
2、在任某已經獲得的賠償款中,王某能夠分割的應當是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精神撫慰金,如果王某為辦理兒子喪葬事宜支付過相關費用,那麼,王某有權分割該筆費用;反之則不能。
3、王某採取起訴方式處理其與前妻之間的糾紛,雖然手段有些激烈,但是,在法律上並無不可。
本案給人是一種酸楚的感覺。感覺到,卻說不出。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毫不不避諱的說,這個父親就是一個混蛋,就是把兒子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費給你,你有臉花嗎?
六年前,也就是孩子十四歲的時候,你們離婚了,那時候你可能四十多歲,“瀟灑”的把孩子扔給了前妻,自己風光快活去了,你知道他們母子受過多少苦嗎,你知道孩子受過多少委屈嗎?
對於這個孩子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如今看到了錢想起自己還是父親,你要不要臉。你有沒捫心自問,你拿得起這筆錢嗎?
這錢你要怎麼花呢?拿去花天酒地嗎?拿去娶媳婦嗎?可曾想過。那是孩子用生命換回來的錢,還父親,你根本就不配。
一個低劣父親的貌似合法的訴求。法律無情人有情,這個父親雖不合格,但他的訴求可能會有法律依據,但一定不是他所要求的五五分。若他與前妻離婚後,前妻帶著他們未成年的兒子生活。他一直給付扶育費直至兒子成年並工作,那麼他理應享有被兒子贍養的權利。反之,若他對兒子不聞不問,也不支付離婚時講明或法律規定的兒子的扶育費,那麼他應依法補足子女扶育費用!若他的兒子已與養父通過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手續,那他就喪失了要求贍養的權利,除非子女自願贍養。回到本案來講,若這個父親一直履行扶育義務,那麼他獲得兒子的部分死亡賠償金、贍養費(法院已計算到他才有)、精神撫慰金於法有據,其前妻應給予他相應的份額,雖然這種索要有些卑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