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簽訂服務合同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樣合法嗎?

10 個回答
姜姜聊物业
2019-04-25

如果題主所述問題真實,業委會的做法肯定不合法,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物業費與合同相關,所以一併回答。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決定小區的物業管理事項、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雙過半通過方為有效。雙過半指同意的業主人數佔業主總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的業權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半數以上。

地方上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一般規定以上權力不得授權業委會直接行使。小區的議事規則,也按上述法律意見制定。

之所以有上述規定,是因為物業合同裡包含的物業服務標準、價格是業主極其敏感的內容,可能會造成業主的不認同,進而影響小區的物業服務質量。

不公開以上事宜,也會給業委會謀取私利轉嫁至全體業主留下了空間。

業委會的職責是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小區的事項涉及全體業主,所有事項都應該公開。

物業服務合同,是小區最重要的經濟文件,涉及每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責、權、利的約定,也是雙方發生物業糾紛、對簿公堂的唯一書面依據。

合同未徵求業主意見,物業服務包括哪些事項、服務標準是什麼、價格如何、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所有的內容業主都有建議權,也有知曉的權利,業委會無權剝奪。

一個業主沒見過、不認可的合同,為什麼要承認合同的合法性,為什麼要按合同交錢,這不是強買強賣麼。

说天评地盐城哥
2019-12-19

業委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以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種做法從法理上是肯定不合規的。因為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物業費漲價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屬於小區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小區業主的雙過半。

現實中,小區的各種決策一般是這樣來的:

1.業委會因為召開業主大會的難度,基本都是採取業主代表大會投票制,也就是根據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一般是樓長)參與小區重大事務的決策。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投票結果。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簽訂服務合同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樣合法嗎?

2.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在小區固定公示欄張貼公告,並附上會議決議以供業主參考。根據業主反饋意見,如果反對意見達到20%以上,則需要重新召開業主大會確定。

3.公示期後,沒有達到法定反對的人數,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的精神實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現實中,業主大會召開難度很大,如果所有的事務都需要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幾乎根本不可能發揮任何作用。看看難度在哪:

1.因為業主大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決定機構。但是,業委會的工作也不是想象的那麼容易。很多時候,業主的參與度並不高。能夠成立業委會是需要很大的付出,很多的努力,經過千辛萬苦才能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簽訂服務合同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樣合法嗎?

2.業委會的成員也是業主,相對而言,除了別有用心的個別人外,其他人都是熱心於小區公益的。因此,總體來說,大原則上,不可能過分傾向於物業公司。但是很多業主從不參與業委會的籌建和成立工作,往往需要其參與投票決定時,都是以各種理由不參與。比如“工作忙,實在是沒時間參加”“我不欠物業費,你們去弄我不管”等。

3.業委會成立後,業主的主人翁精神就全部爆棚了。從來不參與小區建設和投票的業主,這時候都是小區的主人,可以對業委會指手畫腳。這個程序不合規,那個程序不合法,這個我不知道,那個我沒投票,這個決定怎麼出來的,我怎麼不知道。可是,如果真的問他,所有的一切你參與過嗎?可能絕大部分人會迴避這個問題,只會強調我是這裡的業主。

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只有:

1.業主的全員參與度。唯一所有業主都參與小區的各項事務投票決定,業委會縱然有私心也不敢和大眾為敵。業主大會的決定,業委會是不可以推翻的,只有執行。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簽訂服務合同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樣合法嗎?

2.提高業主知法懂法的意識。小區投票權是法律規定給你的,但是你一旦放棄了就是放棄了。除非你覺得小區的某些決定確實偏差太大,你可以組織20%以上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重新決定。

3.提高業主的全員素質。業主的素質問題也是目前小區管理的最大問題。一旦小區出現不符合某些業主自身利益的事,那麼這些人會從各個方方面面阻撓業委會的工作。甚至會把業委會成立的整個過程翻出來尋找漏洞,以便推翻業委會。雖然他很樂意花費分多時間推翻業委會,可是讓他當時參與投票卻是沒時間的。

業主一旦和業委會鬥上了,最終倒黴的還是業主自己,畢竟業委會成員基本也是小區業主。業委會決策偏差,那麼可以改選,甚至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推翻業委會做出的決定。如果一味的和業委會做對,那麼物業橫行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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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小爷们儿
2019-12-11

首先我要說的是,業主委員會只是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而一個小區真正的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這個大家一定要分清楚。也就是說業主大會決策的事,業委會去代表執行。 所以說業主委員會只有和物業公司籤合同的權利,但和哪個物業公司籤、合同內容需要業主大會通過。

像你描述的事,正常情況下物業費漲價或是更換物業公司都要經過業主大會公示、表決、通過才可以。 而且每年要定期不定期的將物業相關費用公示,如果大家對每年繳納的費用用在哪都不知道,那就很不對了。

還有一點如果業委會成員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的形式取消其業委會成員的資格。

用户16728318
2019-04-26

強烈建議取消來自西方的物業,改為社區服務!首先治安有警察,何必又多處保安,原來沒有保安,難道治安特別是小區偷盜等等比現在差!?其次,老百姓平常交水費裡含有清潔岀汙等費用,最多還要清潔工,否則重複收費或服務!

水上漂25028765
2019-04-25

不要覺得業主委員會就是一心為業主的,他們也是普通人,也有私心私利,時間長了,酒沒啥兩樣了。否則,就是太天真

明月167635822
2019-04-25

對一個國家最大危害的是內奸,小區也是如此,可壞的就是區奸,比物業還壞。他們並不是選舉上位,而是社區內定。

石子151
2019-12-11

條例明確規定,小區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業主大會,業委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未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私自與物業簽訂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玉蝶551
2019-04-25

物業困擾著千家萬戶,買了房子也過不開心

真心换真心换不来就转
2019-04-26

必須給物業公司帶上緊箍咒,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物業公司,才有利於發展。

吃货滚滚
2019-04-26

合不合法,你說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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