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10 個回答
保险老炮
2019-07-07

謝謝邀請!

平安是一家不錯的公司,但是他的產品確實是飽受詬病,而且你還不能說,如果說了就是被各種人平安人攻擊。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保險責任,自己做決定吧。

險種解析

平安福2018是主險,其實就是一個終身壽險,既然是終身壽險,責任就非常明確了,只有身故責任,無論是基本責任身故還是達到運動標準時候身故還是輕症賠付身故,他都是死了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沒有重疾賠付,如果重疾賠付之後是保額等額減少的。原因後面說道重疾的時候再說。

謝謝邀請!

平安是一家不錯的公司,但是他的產品確實是飽受詬病,而且你還不能說,如果說了就是被各種人平安人攻擊。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保險責任,自己做決定吧。

險種解析

平安福2018是主險,其實就是一個終身壽險,既然是終身壽險,責任就非常明確了,只有身故責任,無論是基本責任身故還是達到運動標準時候身故還是輕症賠付身故,他都是死了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沒有重疾賠付,如果重疾賠付之後是保額等額減少的。原因後面說道重疾的時候再說。

長期意外險:通過產品名稱咱們也應該清楚,這個也就是一個意外險,保額20萬,交費期30年,每年780元,至於說產品責任或者其他的,自己計算吧,不再贅述。

平安福重疾18,這個是它的主要附加險,所有的疾病保險責任都在這裡面體現,條款應該叫“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給付重疾”,提前給付的概念就是在發生大病事故之後,保險公司提前將壽險保額賠償給客戶,我看您的保額是18萬,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賠償18萬的重疾保險金,但是主險的保險額度會變成2萬。

謝謝邀請!

平安是一家不錯的公司,但是他的產品確實是飽受詬病,而且你還不能說,如果說了就是被各種人平安人攻擊。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保險責任,自己做決定吧。

險種解析

平安福2018是主險,其實就是一個終身壽險,既然是終身壽險,責任就非常明確了,只有身故責任,無論是基本責任身故還是達到運動標準時候身故還是輕症賠付身故,他都是死了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沒有重疾賠付,如果重疾賠付之後是保額等額減少的。原因後面說道重疾的時候再說。

長期意外險:通過產品名稱咱們也應該清楚,這個也就是一個意外險,保額20萬,交費期30年,每年780元,至於說產品責任或者其他的,自己計算吧,不再贅述。

平安福重疾18,這個是它的主要附加險,所有的疾病保險責任都在這裡面體現,條款應該叫“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給付重疾”,提前給付的概念就是在發生大病事故之後,保險公司提前將壽險保額賠償給客戶,我看您的保額是18萬,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賠償18萬的重疾保險金,但是主險的保險額度會變成2萬。

謝謝邀請!

平安是一家不錯的公司,但是他的產品確實是飽受詬病,而且你還不能說,如果說了就是被各種人平安人攻擊。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保險責任,自己做決定吧。

險種解析

平安福2018是主險,其實就是一個終身壽險,既然是終身壽險,責任就非常明確了,只有身故責任,無論是基本責任身故還是達到運動標準時候身故還是輕症賠付身故,他都是死了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沒有重疾賠付,如果重疾賠付之後是保額等額減少的。原因後面說道重疾的時候再說。

長期意外險:通過產品名稱咱們也應該清楚,這個也就是一個意外險,保額20萬,交費期30年,每年780元,至於說產品責任或者其他的,自己計算吧,不再贅述。

平安福重疾18,這個是它的主要附加險,所有的疾病保險責任都在這裡面體現,條款應該叫“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給付重疾”,提前給付的概念就是在發生大病事故之後,保險公司提前將壽險保額賠償給客戶,我看您的保額是18萬,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賠償18萬的重疾保險金,但是主險的保險額度會變成2萬。

重疾種類:飽受詬病的就是輕症裡面有三種高發的輕症沒有包含,這個一直是受業內攻擊的比較多。冠狀動脈介入手術、不典型心肌梗塞、輕微腦中風,這個應該是行業內公開的祕密,據說新出的產品將這三個疾病加上了。

這也是不爭的事實,這裡不接受反駁,誰也不好使。

交費年期、保費

不知道您的年齡多大,但是就這個交費期來看的話,確實是比較長的,所以雖然說通過時間換取高保額,但是本身這個計劃的保額也並不是很高,重疾18萬也就是勉強一下而已。給你設計這個產品組合的人很聰明。(屬於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業界對於平安福的保費問題已經做過相當多的討論,從性價比上確實不是很高,當然會有人說“貴有貴的道理,因為我們的服務好,我們的理賠快”。

那麼我想問一下,今年出來的“福寶寶”為什麼老客戶有免交保費政策,其實這個也是變相的降價,不知道給認同不認同?未來一定會降價,這個也是趨勢,老百姓現在購買渠道很多,信息越來越對稱,就是網上有人說的交納“智商稅”的人會越來越少。

是不是要退保

個人建議,不要在短期內退保,即使覺得不合適,也不要退保,可以採取置換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通過其他渠道購買更有性價比的重疾險,等過了等待期再退不遲。但是千萬不要在麼有其他保險的時候把這個退了,萬一在空檔期出現問題,誰也當不起這個責任。

保險是為了提供保險保障而購買的,作為投保人,對於保險具有絕對的控制權,但是退保是有損失的,自己要考慮清楚。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如果有人要過來罵,我也不會辯解,直接拉黑,如果覺得不過癮可以私信,咱們見面聊。

开飞gtr
2019-05-31

平安福18,去年的保險,首先,你說的到期是錯誤的,平安福是保終身的!

其次,應該是第一年到期了,如果此時退保,損失了一年的保費,不划算,沒必要退。

然後,市面上所有的保險產品都是經過銀保監會批准才能售賣的,所以產品與產品之間大同小異,沒有好不好這一說。

平安福作為平安的招牌產品,實話實說,產品性價比不高,存在一部分品牌溢價,但這不妨礙你買它。就像買車,本田能開,吉利也能開,奧迪寶馬也一樣開,有些人就是喜歡買奧迪寶馬,前階段,奔馳鬧這麼凶,該買奔馳的還是會買奔馳,不影響!

平安福的產品是一個組合保險,我看了下你的合同,保額有點低,可以和你的代理人申請,加保,隨著時代的變化,保險也在升級,你可以申請給保險升級,在現在醫院的花銷來說,一個大病,最起碼需要30萬的資金,才能治得好,所以建議給產品升級。這份保險保的還是比較齊全的,建議再附加個e生保續保版。大病小病都不怕。

最後,保險買了最高就不要考慮退保,損失很大。保險不是買不買的問題,是買多買少的問題。如果你實在看這份保險不舒服,退了買其他的就是,千金難買你開心不是。但一定要買。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读书以二鼓尽为节
2019-08-05

6000多保費,20萬的保額,你的年齡應該不小了吧。看你的提問,應該是覺得這個20萬的保額少了,但是呢卻要交6000的保費,是吧?那麼我想反問一個問題,你現在還可以用6000多買了20萬的保額,那如果你不買了,3年後你願拿出多少錢來買20萬的保額?

平安福的主險是一個終身壽險,這個險種的意思就是以我們的壽命做為保險的標的的,當我們走完這一生時,保險公司會按合同來支付保險金,所以,這個保險嚴格來說不是為自己活著時候買的。只是它附加了一個重大疾病的險種,當我們遇上這些疾病時,保險公司會提前支付保險金給我們用於去看病,當然以現在醫療費用來說,20萬的費用多少也可解決一些問題,但能幫我們多少,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能理解你的心情。只是我想說的是,保險不是萬能的,不是說我買了保險,就好象有了金剛不壞之身似的,反正出了問題找保險公司就可以了,這個是極其錯誤的。

我的建議是,平安福是有包括輕疾部份的,就是有幾種腫瘤的早期治療也是可以賠的。意思就是平時我們要去做做體檢,不是那種量量血壓的檢查,多關心自己的身體,做些深度的檢查。如果我們運氣不好,真的碰上了,平安福還是能解決問題的。另外看你附加有安康醫療,這個就是平時看病時的保險,主要是補充你社保不足的部分,但這個是一年一交的,所以你要留意你後續的保費裡包不包括,如果沒有你要聯繫你的壽險人員或公司,否則將來看病卻得不到保障你就會認為保險是騙人的了。

彬彬聊保
2019-08-29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他給你設計的繳費年限是30年。同樣的保障,3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比2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少,更大的發揮了保險的槓桿作用。萬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賠償。而他自己所得的佣金是按年交保費算的,明顯就少了一部分收入。可能您會說,要交30年呢,繳費時間太長了,那麼下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30年繳費是讓客戶利益最大化了呢?

假如買一份保險,保險業務員給了兩種方案: 1、繳10年,一年3萬 2、繳30年,一年1萬。以上兩種繳費方式,前後一共要交30萬,保費一樣的,保額也一樣,一般人會選擇哪種呢?如果是我,我會果斷的選擇第二種,因為: 我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防止發生健康風險,因為我深知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吃五穀雜糧避免不了身體病痛,有些早來,有些晚來的區別而已。 假如我在第9年會發生風險,那麼,用兩種繳費方式的不同在於: ❶ 繳10年,一年3萬,第9年,我已經繳了27萬。 ❷ 繳30年,一年1萬,第9年,我才繳9萬。 而理賠是一樣的,用27萬去換取理賠,或者用9萬去換取理賠,應該知道如何選擇了吧?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換反比例關係來確定保費的,比如30年交的,繳費會超過1萬,以上列數字只是為了把複雜的事情說得簡單些。

補充: 如果你覺得保費貴,那是因為保額高。 如果你覺得保額不高,那是因為保費低。 你要確信,保險的費率是受保監會控制的。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他給你設計的繳費年限是30年。同樣的保障,3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比2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少,更大的發揮了保險的槓桿作用。萬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賠償。而他自己所得的佣金是按年交保費算的,明顯就少了一部分收入。可能您會說,要交30年呢,繳費時間太長了,那麼下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30年繳費是讓客戶利益最大化了呢?

假如買一份保險,保險業務員給了兩種方案: 1、繳10年,一年3萬 2、繳30年,一年1萬。以上兩種繳費方式,前後一共要交30萬,保費一樣的,保額也一樣,一般人會選擇哪種呢?如果是我,我會果斷的選擇第二種,因為: 我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防止發生健康風險,因為我深知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吃五穀雜糧避免不了身體病痛,有些早來,有些晚來的區別而已。 假如我在第9年會發生風險,那麼,用兩種繳費方式的不同在於: ❶ 繳10年,一年3萬,第9年,我已經繳了27萬。 ❷ 繳30年,一年1萬,第9年,我才繳9萬。 而理賠是一樣的,用27萬去換取理賠,或者用9萬去換取理賠,應該知道如何選擇了吧?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換反比例關係來確定保費的,比如30年交的,繳費會超過1萬,以上列數字只是為了把複雜的事情說得簡單些。

補充: 如果你覺得保費貴,那是因為保額高。 如果你覺得保額不高,那是因為保費低。 你要確信,保險的費率是受保監會控制的。

平安福的保障是比較全面的,除了重疾保障,還有身故保障。身故保障究竟能賠多少呢?假如是疾病身故,並且先賠了重疾18萬之後,人走了。這個保單的身故保障金只能賠2萬。本來按照保單的內容能賠付20萬,但是因為在身故者生前治療時賠付了18萬重疾金,身故金再賠2萬給受益人。如果屬於猝死沒有經過治療,直接賠付20萬給受益人。如果是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40萬。如果是公共交通或自駕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60萬。一些便宜的重疾險是沒有身故責任的,猝死的話是得不到賠償。還有的重疾險是定期險,過了一定的年齡也賠不了。而平安福是終身險。另外具體的賠償細節上也有很多區別。

最有爭議的是平安福包含的長期意外險。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朋友購買短期意外險忘記繳費導致保險失效,或者交著交著覺得用不上有停止繳費的朋友,在後來發生風險需要理賠而後悔莫及的案例。就衝這一點,我建議還是要購買長期意外險。能從上面的保單可以看出,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交30年,要保41年,保到70週歲。後面的11年是不用交保費的,但保障還在。短期意外險一旦停止繳費,保障也消失了。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還有個特點是不止有身故、全殘的保險責任,10級281項小到大拇指傷殘大到全殘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比例都可以賠付。像公共交通及自駕經常發生的意外事故還可以雙倍賠付。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相信自己的選擇,堅持交下去。我不希望你用到保險,更不希望你需要用到保險時沒有保險。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他給你設計的繳費年限是30年。同樣的保障,3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比2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少,更大的發揮了保險的槓桿作用。萬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賠償。而他自己所得的佣金是按年交保費算的,明顯就少了一部分收入。可能您會說,要交30年呢,繳費時間太長了,那麼下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30年繳費是讓客戶利益最大化了呢?

假如買一份保險,保險業務員給了兩種方案: 1、繳10年,一年3萬 2、繳30年,一年1萬。以上兩種繳費方式,前後一共要交30萬,保費一樣的,保額也一樣,一般人會選擇哪種呢?如果是我,我會果斷的選擇第二種,因為: 我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防止發生健康風險,因為我深知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吃五穀雜糧避免不了身體病痛,有些早來,有些晚來的區別而已。 假如我在第9年會發生風險,那麼,用兩種繳費方式的不同在於: ❶ 繳10年,一年3萬,第9年,我已經繳了27萬。 ❷ 繳30年,一年1萬,第9年,我才繳9萬。 而理賠是一樣的,用27萬去換取理賠,或者用9萬去換取理賠,應該知道如何選擇了吧?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換反比例關係來確定保費的,比如30年交的,繳費會超過1萬,以上列數字只是為了把複雜的事情說得簡單些。

補充: 如果你覺得保費貴,那是因為保額高。 如果你覺得保額不高,那是因為保費低。 你要確信,保險的費率是受保監會控制的。

平安福的保障是比較全面的,除了重疾保障,還有身故保障。身故保障究竟能賠多少呢?假如是疾病身故,並且先賠了重疾18萬之後,人走了。這個保單的身故保障金只能賠2萬。本來按照保單的內容能賠付20萬,但是因為在身故者生前治療時賠付了18萬重疾金,身故金再賠2萬給受益人。如果屬於猝死沒有經過治療,直接賠付20萬給受益人。如果是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40萬。如果是公共交通或自駕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60萬。一些便宜的重疾險是沒有身故責任的,猝死的話是得不到賠償。還有的重疾險是定期險,過了一定的年齡也賠不了。而平安福是終身險。另外具體的賠償細節上也有很多區別。

最有爭議的是平安福包含的長期意外險。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朋友購買短期意外險忘記繳費導致保險失效,或者交著交著覺得用不上有停止繳費的朋友,在後來發生風險需要理賠而後悔莫及的案例。就衝這一點,我建議還是要購買長期意外險。能從上面的保單可以看出,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交30年,要保41年,保到70週歲。後面的11年是不用交保費的,但保障還在。短期意外險一旦停止繳費,保障也消失了。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還有個特點是不止有身故、全殘的保險責任,10級281項小到大拇指傷殘大到全殘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比例都可以賠付。像公共交通及自駕經常發生的意外事故還可以雙倍賠付。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相信自己的選擇,堅持交下去。我不希望你用到保險,更不希望你需要用到保險時沒有保險。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他給你設計的繳費年限是30年。同樣的保障,3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比2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少,更大的發揮了保險的槓桿作用。萬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賠償。而他自己所得的佣金是按年交保費算的,明顯就少了一部分收入。可能您會說,要交30年呢,繳費時間太長了,那麼下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30年繳費是讓客戶利益最大化了呢?

假如買一份保險,保險業務員給了兩種方案: 1、繳10年,一年3萬 2、繳30年,一年1萬。以上兩種繳費方式,前後一共要交30萬,保費一樣的,保額也一樣,一般人會選擇哪種呢?如果是我,我會果斷的選擇第二種,因為: 我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防止發生健康風險,因為我深知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吃五穀雜糧避免不了身體病痛,有些早來,有些晚來的區別而已。 假如我在第9年會發生風險,那麼,用兩種繳費方式的不同在於: ❶ 繳10年,一年3萬,第9年,我已經繳了27萬。 ❷ 繳30年,一年1萬,第9年,我才繳9萬。 而理賠是一樣的,用27萬去換取理賠,或者用9萬去換取理賠,應該知道如何選擇了吧?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換反比例關係來確定保費的,比如30年交的,繳費會超過1萬,以上列數字只是為了把複雜的事情說得簡單些。

補充: 如果你覺得保費貴,那是因為保額高。 如果你覺得保額不高,那是因為保費低。 你要確信,保險的費率是受保監會控制的。

平安福的保障是比較全面的,除了重疾保障,還有身故保障。身故保障究竟能賠多少呢?假如是疾病身故,並且先賠了重疾18萬之後,人走了。這個保單的身故保障金只能賠2萬。本來按照保單的內容能賠付20萬,但是因為在身故者生前治療時賠付了18萬重疾金,身故金再賠2萬給受益人。如果屬於猝死沒有經過治療,直接賠付20萬給受益人。如果是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40萬。如果是公共交通或自駕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60萬。一些便宜的重疾險是沒有身故責任的,猝死的話是得不到賠償。還有的重疾險是定期險,過了一定的年齡也賠不了。而平安福是終身險。另外具體的賠償細節上也有很多區別。

最有爭議的是平安福包含的長期意外險。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朋友購買短期意外險忘記繳費導致保險失效,或者交著交著覺得用不上有停止繳費的朋友,在後來發生風險需要理賠而後悔莫及的案例。就衝這一點,我建議還是要購買長期意外險。能從上面的保單可以看出,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交30年,要保41年,保到70週歲。後面的11年是不用交保費的,但保障還在。短期意外險一旦停止繳費,保障也消失了。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還有個特點是不止有身故、全殘的保險責任,10級281項小到大拇指傷殘大到全殘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比例都可以賠付。像公共交通及自駕經常發生的意外事故還可以雙倍賠付。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相信自己的選擇,堅持交下去。我不希望你用到保險,更不希望你需要用到保險時沒有保險。

平安福保險快到期了,感覺貴而且有人說這個保險不好,該怎麼辦?大家有哪些建議?

大家好!我是彬彬聊保,專注售後理賠服務,歡迎大家關注評論,很高興為大家關於保險問題答疑解惑。

我的回答是:不建議退保。如果你感覺經濟有些壓力,可以把平安福腫瘤這個條款去掉,每年的保費可以節約684元,總保費降5602.72元。月均保費不到500元。平安福腫瘤條款的保險賠償是18萬,也就是萬一很不幸發生惡性腫瘤,加上重疾的賠償金額總共是36萬。應對惡性腫瘤容易復發、轉移的特性,平安福惡性腫瘤條款還有2、3次賠付。一般家庭裡的上輩或兄弟姐妹中有惡性腫瘤史的客戶會主動要求加上這個條款。如果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很自信,而經濟壓力又有些大的話,可以去掉這個條款,萬一不幸有惡性腫瘤發生時,最少可以得到18萬的賠償。當然在惡性腫瘤早起發生病變的時候,也就是被診斷為原位癌的時候,還有3.6萬的輕度重疾賠償。

從你的平安福的保障內容能看出來,給你設計保障計劃的業務經理是個負責任的經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他給你設計的繳費年限是30年。同樣的保障,3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比20年繳費的年交保費要少,更大的發揮了保險的槓桿作用。萬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賠償。而他自己所得的佣金是按年交保費算的,明顯就少了一部分收入。可能您會說,要交30年呢,繳費時間太長了,那麼下來我說明一下為什麼30年繳費是讓客戶利益最大化了呢?

假如買一份保險,保險業務員給了兩種方案: 1、繳10年,一年3萬 2、繳30年,一年1萬。以上兩種繳費方式,前後一共要交30萬,保費一樣的,保額也一樣,一般人會選擇哪種呢?如果是我,我會果斷的選擇第二種,因為: 我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防止發生健康風險,因為我深知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吃五穀雜糧避免不了身體病痛,有些早來,有些晚來的區別而已。 假如我在第9年會發生風險,那麼,用兩種繳費方式的不同在於: ❶ 繳10年,一年3萬,第9年,我已經繳了27萬。 ❷ 繳30年,一年1萬,第9年,我才繳9萬。 而理賠是一樣的,用27萬去換取理賠,或者用9萬去換取理賠,應該知道如何選擇了吧?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換反比例關係來確定保費的,比如30年交的,繳費會超過1萬,以上列數字只是為了把複雜的事情說得簡單些。

補充: 如果你覺得保費貴,那是因為保額高。 如果你覺得保額不高,那是因為保費低。 你要確信,保險的費率是受保監會控制的。

平安福的保障是比較全面的,除了重疾保障,還有身故保障。身故保障究竟能賠多少呢?假如是疾病身故,並且先賠了重疾18萬之後,人走了。這個保單的身故保障金只能賠2萬。本來按照保單的內容能賠付20萬,但是因為在身故者生前治療時賠付了18萬重疾金,身故金再賠2萬給受益人。如果屬於猝死沒有經過治療,直接賠付20萬給受益人。如果是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40萬。如果是公共交通或自駕意外身故,受益人得到的賠償金是60萬。一些便宜的重疾險是沒有身故責任的,猝死的話是得不到賠償。還有的重疾險是定期險,過了一定的年齡也賠不了。而平安福是終身險。另外具體的賠償細節上也有很多區別。

最有爭議的是平安福包含的長期意外險。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朋友購買短期意外險忘記繳費導致保險失效,或者交著交著覺得用不上有停止繳費的朋友,在後來發生風險需要理賠而後悔莫及的案例。就衝這一點,我建議還是要購買長期意外險。能從上面的保單可以看出,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交30年,要保41年,保到70週歲。後面的11年是不用交保費的,但保障還在。短期意外險一旦停止繳費,保障也消失了。平安福的長期意外險還有個特點是不止有身故、全殘的保險責任,10級281項小到大拇指傷殘大到全殘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比例都可以賠付。像公共交通及自駕經常發生的意外事故還可以雙倍賠付。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相信自己的選擇,堅持交下去。我不希望你用到保險,更不希望你需要用到保險時沒有保險。


(本文由"彬彬聊保"原創首發,未經授權禁止搬運轉載)

HI木易子杨
2019-06-01

實話實說是相當的貴!

平安的核心,健康險平安福,是市場上性價比最低,價格最昂貴的產品之一!
保險是一種特殊商品,他跟衣服食品生活消費品完全不同,並不是傳統意義上我們所想到的說,一文價格一分貨!
我看到你的保單,大概分析你是30 年交,身價保額在 20 萬左右,平安福加安康,重疾加醫療險的這樣一種組合。

先說平安福,同樣的保障內容,和泰康相比,貴 30% ,和百年相比,貴40% ,和工銀安盛相比,貴 50% !

再說安康,市場上最貴醫療險,有絕對免賠額,至少 1 萬,而且不承諾續保。產品停售就不能在續保。
當然,平安福和安康產品組合在一起,基本上涵蓋了市面上主流的各類醫療加重疾風險。但是我必須要負責任的說,平安的產品絕對不是保障內容最全面且性價比最高的!
保險購買的是條款,不是保險公司,更不是代理人,保險公司是受保險法約束的一種特定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是不能倒閉的,它只能夠被兼併重組或者託管。因此保險法賦予了保險,特殊使命和意義!
不管購買的哪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因為這些保險公司都是由保監會審核審批通過的,他們的產品也都是經過嚴格的審批才可以上市。因此即使花便宜的價格購買到了保障更加充分的產品。也不會因為你發生了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情,就不給理賠。
因此,一定要考慮清楚,購買的是保險合同條款,而不是保險公司!

選擇不慎,首先是保障內容不足,其次是花錢較多,動輒就被同類型的保險公司多交9 年的保費,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實話實說是相當的貴!

平安的核心,健康險平安福,是市場上性價比最低,價格最昂貴的產品之一!
保險是一種特殊商品,他跟衣服食品生活消費品完全不同,並不是傳統意義上我們所想到的說,一文價格一分貨!
我看到你的保單,大概分析你是30 年交,身價保額在 20 萬左右,平安福加安康,重疾加醫療險的這樣一種組合。

先說平安福,同樣的保障內容,和泰康相比,貴 30% ,和百年相比,貴40% ,和工銀安盛相比,貴 50% !

再說安康,市場上最貴醫療險,有絕對免賠額,至少 1 萬,而且不承諾續保。產品停售就不能在續保。
當然,平安福和安康產品組合在一起,基本上涵蓋了市面上主流的各類醫療加重疾風險。但是我必須要負責任的說,平安的產品絕對不是保障內容最全面且性價比最高的!
保險購買的是條款,不是保險公司,更不是代理人,保險公司是受保險法約束的一種特定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是不能倒閉的,它只能夠被兼併重組或者託管。因此保險法賦予了保險,特殊使命和意義!
不管購買的哪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因為這些保險公司都是由保監會審核審批通過的,他們的產品也都是經過嚴格的審批才可以上市。因此即使花便宜的價格購買到了保障更加充分的產品。也不會因為你發生了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情,就不給理賠。
因此,一定要考慮清楚,購買的是保險合同條款,而不是保險公司!

選擇不慎,首先是保障內容不足,其次是花錢較多,動輒就被同類型的保險公司多交9 年的保費,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A-大泽先生
2019-11-22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無獨有偶,在2018年5月份,內蒙古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糾紛的案例。

被保險人罹患腦動脈血管瘤,“平安福2016版”的條款中要求進行開顱手術才能理賠,而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只要進行手術了就能理賠。

更加可笑的是,在“平安福”的條款中,2015版是不要求開顱手術的,偏偏升級到2016版,卻增加了開顱手術的要求。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無獨有偶,在2018年5月份,內蒙古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糾紛的案例。

被保險人罹患腦動脈血管瘤,“平安福2016版”的條款中要求進行開顱手術才能理賠,而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只要進行手術了就能理賠。

更加可笑的是,在“平安福”的條款中,2015版是不要求開顱手術的,偏偏升級到2016版,卻增加了開顱手術的要求。



2015版條款👆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無獨有偶,在2018年5月份,內蒙古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糾紛的案例。

被保險人罹患腦動脈血管瘤,“平安福2016版”的條款中要求進行開顱手術才能理賠,而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只要進行手術了就能理賠。

更加可笑的是,在“平安福”的條款中,2015版是不要求開顱手術的,偏偏升級到2016版,卻增加了開顱手術的要求。



2015版條款👆



2016版條款👆

越升級,限制越多的保險合同,確實比較少見,何況還是“付費升級”。

最後,另一家公司快速理賠了輕症保額4.6萬元,同時豁免後期19年合計11.4萬元的保費(保險公司“代繳”,合同利益不變)。

我們的“500強”呢?先是下發了不予理賠的通知,在第三方公司多次溝通協調下,終於在一個月後,爭取到了輕症責任的3萬元理賠款。不過後續28年合計約17.1萬元的保費,客戶仍需自行繼續繳納。

問:那麼平安福的輕症責任中都少些什麼呢?

答:與其問少什麼,不如看看高發的有什麼。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無獨有偶,在2018年5月份,內蒙古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糾紛的案例。

被保險人罹患腦動脈血管瘤,“平安福2016版”的條款中要求進行開顱手術才能理賠,而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只要進行手術了就能理賠。

更加可笑的是,在“平安福”的條款中,2015版是不要求開顱手術的,偏偏升級到2016版,卻增加了開顱手術的要求。



2015版條款👆



2016版條款👆

越升級,限制越多的保險合同,確實比較少見,何況還是“付費升級”。

最後,另一家公司快速理賠了輕症保額4.6萬元,同時豁免後期19年合計11.4萬元的保費(保險公司“代繳”,合同利益不變)。

我們的“500強”呢?先是下發了不予理賠的通知,在第三方公司多次溝通協調下,終於在一個月後,爭取到了輕症責任的3萬元理賠款。不過後續28年合計約17.1萬元的保費,客戶仍需自行繼續繳納。

問:那麼平安福的輕症責任中都少些什麼呢?

答:與其問少什麼,不如看看高發的有什麼。



某合資公司發佈的輕症高發輕症理賠佔比圖👆

我一直以來堅持一個觀點: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設計點各有勝負,貴的不一定是差的,便宜的也不一定是好的。

但是,目前只有一款產品除外。

很多從業人員人說平安福不好的原因是說它貴,其實我個人是真沒覺得貴太多,要說貴的話平安福還真趕不上部分合資、外資公司的產品,那是真的貴。

也正是因為有人說它貴,從而讓很多平安的代理人拿蘋果、蘭博基尼和愛馬仕來做比較,說它是大牌中的大牌。(這個說法道是很有意思的,難道買保險要當成奢侈品來買了嘛?更何況平安福的責任內容根本就和高端無緣,試問一下,花一臺iPhone X的錢去買一臺iPhone 6,您願意嗎?)

看看這起訴訟案例

徐巖與中國平安人壽蘇州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經過 👇

投保:

2015年6月4日,投保人劉婷婷以徐巖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基本保額43萬元。

出險:

2017年3月19日,被保險人徐巖因反覆胸悶住院治療,診斷結果包含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同月27日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出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原審原告陳述,住院花費超十萬元。

索賠:

2017年4月6日被保險人徐巖帶藥出院,投保人劉婷婷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拒賠: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出具理賠決定書,以被保險人徐巖之疾病不屬於約定的重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雙方主張 👇

原告主張:

1.被上訴人提供涉案的格式條款有爭議,一審法院未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2. 被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

3. 隨著醫學的發展,冠心病的心臟搭橋手術有了向微創以及機器人進行的辦法,所以開胸治療並不是唯一的辦法,被上訴人不應該限制患者選擇合理醫療方案的權利。

被告主張:

1. 經專業醫生的評估,上訴人徐巖的冠心病屬於未達到嚴重的程度;

2. 該重疾條款是根據行業的標準規範對於所保證的重大疾病作出釋義,其所保障的是動脈搭橋手術,而並非冠心病;

3. 本案的重疾釋義的條款清晰準確,按通常的一個理解不存在以上兩種解釋,不符合不利解釋的適用前提;

4. 本案的重疾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會給患者帶來創傷或者健康風險的動脈搭橋手術,患者具有自主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但不能因此構成加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理由。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病情未達到優先適用冠狀動脈搭橋術的嚴重程度,故原審原告疾病不在“附加重疾險”約定的理賠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該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中本案涉及的重大疾病指的是,

“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所選擇的支架術並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險”約定的保障範圍。故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 👇

拒賠。

看到這,本案的案情已經很清晰,險種市面上在售99%的同類重疾保險合同中都能夠保障的輕症——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因為這款合同的輕症責任的缺失,消費者和律師不得不拿出重疾條款中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寄希望於通過“合理期待原則”,以醫療手段的進步為理由,索賠重疾保險金。



問題是,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和冠狀動脈搭橋術,完全是兩種治療方案,針對的適應症、手術過程對患者的創傷、預後情況等也完全不一,法院的拒賠判決完全在預料之中。

合同沒有的條款,銷售人員不認真鑽研,承認問題,反而出於宣傳目的,給予消費者超出合同範圍的預期和期待,最後致使消費者被拒賠,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而就在這個案例公佈不久後,看到某群聊中一位代理人發出了“產品過早,病種不全”的這種說法。



本著探索求真的想法,去查閱了同期甚至更早的其他公司的條款,為了避免被說拿小公司和大公司對比,我選擇了“中國人壽”康寧終身2012版、“太平洋人壽“金佑人生2014版,以及“平安人壽”平安福2015版和平安福2018版來進行對比甄別👇



康寧終身2012版👆



金佑人生2014版👆



平安福2015版👆



平安福2018版👆

相信大家甄別後,會吃驚的發現,在康寧終身2012版、金佑人生2014版就有的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平安福直到2018版都沒有加進去。有何感想我就不說了。清者自清吧!



無獨有偶,在2018年5月份,內蒙古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糾紛的案例。

被保險人罹患腦動脈血管瘤,“平安福2016版”的條款中要求進行開顱手術才能理賠,而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只要進行手術了就能理賠。

更加可笑的是,在“平安福”的條款中,2015版是不要求開顱手術的,偏偏升級到2016版,卻增加了開顱手術的要求。



2015版條款👆



2016版條款👆

越升級,限制越多的保險合同,確實比較少見,何況還是“付費升級”。

最後,另一家公司快速理賠了輕症保額4.6萬元,同時豁免後期19年合計11.4萬元的保費(保險公司“代繳”,合同利益不變)。

我們的“500強”呢?先是下發了不予理賠的通知,在第三方公司多次溝通協調下,終於在一個月後,爭取到了輕症責任的3萬元理賠款。不過後續28年合計約17.1萬元的保費,客戶仍需自行繼續繳納。

問:那麼平安福的輕症責任中都少些什麼呢?

答:與其問少什麼,不如看看高發的有什麼。



某合資公司發佈的輕症高發輕症理賠佔比圖👆



平安福2018版輕症種類👆

看完這兩張圖後,該明白我為什麼不推薦該產品了吧?

且不說它把其他公司條款中的極早期惡性病變(非危及生命惡性病變)這一項病種給拆成了3項(湊數)。賠付率最高的輕微腦中風、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都沒有,而由於現代人的生活習慣、飲食習慣等問題,未來腦梗、心梗的發病率越來越高,如果該產品一直“堅持初心”,持續不改變,相信它在以後的投訴率也會持續上升的~~~

曹怀强
2019-11-15

平安福除了主險貴點,附加醫療健享人生還是不錯的,我最反感的是附加的意外,拿著買定壽的錢卻買了意外。舉個例子,平安福2019款裡邊,30週歲附加50萬意外,繳費20年,每年需要繳費2500元,保障到70週歲,保險期限40年,平均每年保障成本1250元,相當昂貴的,有些人會說了平安福附加意外是交通意外雙倍賠付,可是你知道1250元可以買多少意外不?搭配著買可以購買200萬保額。有多坑我就不說了。我自己在雙十一購買的平安產險的一年期意外險,50萬保額+5萬意外醫療,45.12元。想想是多麼的可笑,多麼打臉。


平安福除了主險貴點,附加醫療健享人生還是不錯的,我最反感的是附加的意外,拿著買定壽的錢卻買了意外。舉個例子,平安福2019款裡邊,30週歲附加50萬意外,繳費20年,每年需要繳費2500元,保障到70週歲,保險期限40年,平均每年保障成本1250元,相當昂貴的,有些人會說了平安福附加意外是交通意外雙倍賠付,可是你知道1250元可以買多少意外不?搭配著買可以購買200萬保額。有多坑我就不說了。我自己在雙十一購買的平安產險的一年期意外險,50萬保額+5萬意外醫療,45.12元。想想是多麼的可笑,多麼打臉。


保险顾问侯世胜
2019-07-08

首先,感謝你選擇平安福產品,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面,有利也有弊,只不過由於平安福的市場影響力太大所以造成其他的保險公司和一些中介機構的抵制和詆譭!我在這裡想重申一下平安福的優勢!公司實力,平安2018年全球財富排行榜第29位,目前是世界第二大保險公司中國第一大保險公司,公司實力有時候可以決定客戶的利益,我們都知道保險理賠的時候有一個通融賠付,也就是可以賠,也可以不賠的情況下,那麼如果公司實力雄厚,理賠的可能性就大!還有平安憑藉金融加科技的發展戰略,給平安保險產品增加了許多的附加值,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來說,事前平安run每天走一萬步兩年堅持18個月即可享受主險和重疾保額增加10%,既讓客戶身體更健康有減少了理賠的概率,達到雙贏的結果。事中,如果客戶罹患重疾或輕疾,平安通過好醫生就醫360整合全球醫療資源可以預約到全國3000家以上3甲醫院的專家和床位(包括全國排名前10的綜合醫院),還可以預約協助客戶進行國外診療包括美國,日本,新加坡,韓國,香港。而且還可以在治療過程中免費在線諮詢好醫生的專家團隊給予就診的合理建議!事後,平安在許多城市已經與許多大醫院建立了直賠服務,客戶到這些醫院就診只要撥打95511後,會有專人到醫院看望並拿到客戶銀行卡和身份證信息,病人全程什麼也不用管,最後出院後理賠款直接打到客戶賬戶!平安福最大的優勢還是病種可以終身升級,從最早的只有30種重大疾病到今年7月剛剛升級後的100種重疾加50種輕疾幾乎每年都在升級,而且老客戶只要每年加一點錢就可以升級到最新的病種,請問其他哪家公司有這個魄力?隨著社會和環境的變化,病種範圍肯定會繼續變化,你擁有了平安福可以終身升級病種,最新的病種已經覆蓋了高發的輕疾,而且以後還會升級,所以選擇平安福是非常明智的決定!有時候我們只是看到海面上冰山的山尖卻忽略了海平面下邊巨大的冰山,市場是真正的試金石,平安福能夠在市場上獨佔鰲頭不是偶然的!

萌萌蒙蒙1318
2019-07-08

平安福重疾理賠範圍很寬鬆,不要看表面,要看條款哦。一分錢一分貨,這些年平安發展一騎絕塵,被各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黑也是正常的。所謂樹大招風,你見過人家黑過那些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嗎?沒有吧!

你買人家便宜的保險,想要達到理賠標準就難了。可能現在省幾百塊保費,以後少賠十幾萬哦!這是我在網上看到的圖,借用一下。😂

平安福重疾理賠範圍很寬鬆,不要看表面,要看條款哦。一分錢一分貨,這些年平安發展一騎絕塵,被各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黑也是正常的。所謂樹大招風,你見過人家黑過那些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嗎?沒有吧!

你買人家便宜的保險,想要達到理賠標準就難了。可能現在省幾百塊保費,以後少賠十幾萬哦!這是我在網上看到的圖,借用一下。😂


南貫客
2019-07-02

看了下你的平安福,除了重疾保額低了些,附加險沒做全。再加上住院費用和住院日額比較好。當然,這些東西都是根據個人需求來做!自然,加上這些附加險和提額保費自然會高一點。所以還得考慮自身的經濟狀況,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做全險。

既然已經投保兩年了,退保肯定不划算!因為它不是退你兩年所交的保費,而是退這份保險的現金價值,很低!每個產品都有每個產品的特點,當然也有不足。平安福最明顯的就是價格有點貴,但貴自然有貴的道理!比如什麼發生輕症提保額等等~如果是我在平安選擇保險,我感覺一個平安福+百萬醫療+安心百分百就算全了:該保的都有了。7和661重疾啦 意外啦 住院醫療報銷什麼的。

如果真的是因為續保的時候經濟出現問題,實在交不上,不是不能退。雖然返還的現金價值有點低,那至少我們也享有了21個月的保障,看自己怎麼想了就。

買保險不能盲目和衝動,畢竟這不是一次性交費的東西。長期險最少的都是10年起交,再就是15 20 30年交的。首先要看自己的經濟條件,每年保費的支出在你年收入的5%~15%之間最好。如果你一年掙10萬,那拿出一萬多塊錢購買保險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是沒有問題的,可如果你一年掙4-5萬,讓你拿出一萬多買保險肯定會有點吃力,即使第一年沒問題,過兩年也會出現可能退保的事。

完後就是根據自身的需求,買適合自己的保險!保險不一定越貴越好!而且也沒有所謂的好與不好,適合自己就是好的!

這些都比較容易,難的是遇到一個專業的保險代理人!看似只是一個賣保險的,可你想過沒有:從你保單生效起,他/她也是你的服務專員。以後出現理賠了,代理人是要全程幫助你的!

其實,保險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但也沒有想象中那麼複雜。無論是誰,保險合同裡的東西有兩個是必看的:一是保險責任,就是這份保險保什麼的;二就是免責條款,它是說這份保險不保什麼(或者是出現什麼情況不予理賠)!!!真的很重要!

想了解保險的,可隨時諮詢我哦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