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2017年7月25日下午,浙江男子騎行“ofo共享單車”(小黃車)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記載其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院認為ofo並無過錯,但若判決ofo不承擔責任,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最終,法院判決ofo賠償其家屬15萬元。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泰尚律联
2019-04-06

法院以侵權糾紛為一類案由立案受理該案件,在認定責任承擔的時候,一般依據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 過錯推定以及公平原則,進行判定。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其中公平原則,一般是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承辦法官依據案件現有事實,基於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判定一方對受損一方進行補償。

很多案件,當事人一方遭受嚴重損害,而另一方基本沒有任何過錯,法官為了受害一方能夠得到一定損失的補償或安慰,得到人道主義的法律關懷,維護所謂的司法公平和正義,一般都會依據這個公平原則進行判決。

小夥子扶老人被訛的案件,爭吵被氣死的案件等等,受害一方產生損害後果與另一方沒有正當的和必要的因果關係,但是仍要承擔一定責任。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根據相關法理,法院在對案件進行裁決的情況下,一般優先適用法律規則,即法律條文進行裁決,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再適用法律原則性規定,但一般要慎重適用。

這個案件,小編覺得法官有點跑偏了。受害人作為小黃車ofo的使用者,小黃車的運營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也與損害結果沒有可能存在的因果關係,也沒有待證而無法明確的事實,而對此要承擔責任,法官基於公平原則,其實也是反向的不公平,對小黃車公平嗎?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儘管這是個案,但是也會產生不良社會效應,如果一個人在一個飯店猝死,飯店方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如果一個人在汽車站站內猝死,是不是汽車站也要承擔責任?

7光年有几远
2019-03-08

在中國,就是這“和諧”二字讓許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沒理各打五十,好像變成法院判決的基調,最後弄得沒理的可以不講理,有理的沒地方講道理,這樣做法目的其實就是怕鬧事,所以社會上漸漸形成一種風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識中,不管對錯先鬧一鬧,他們知道,不管佔不佔理,這一鬧總會有好處,而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並非個案,到最後還真的又如鬧事者所願,息事寧人,表面上社會和諧了,可再往深處思考,真是這樣嗎?還有一點個人認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終法院判OFO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十多萬,“賠償”是否不妥,“賠償”按常理理解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此案中,法院認為OFO公司不存在過錯,既然沒過錯何來“賠償”,如果以人道主義出發,又是為了社會和諧,把“賠償”改為“補償”可能會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辭可以隨意些,但作為法院這樣的權力機關,由於影響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須嚴謹。以上都是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冰焰
2019-01-27

剛剛看到這個新聞時,我還以為又是謠言,或者法院的判決理由並非如此,畢竟這事看起來太荒唐了。為此,我還專門去裁判文書網上搜了一下,結果發現還真有其事,並且法院的判決理由也確是如此。看完以後,我徹底凌亂了。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據報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此後,死者家屬與ofo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ofo畢竟從死者騎車當中獲得了經營收益,因此為了彌補弱者的各項損失,根據公平原則ofo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ofo賠償15萬元。

我認為,本案不應適用“公平原則”,因為很難認定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則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所謂的“公平責任”,是指雙方都對損害後果沒有過錯時,又一方向受到損害的另一方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只是無需滿足“過錯”的構成要件,但還仍需滿足其他三個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也很好理解,如果適用公平責任無需滿足因果關係,那受害者豈不是可以隨便拉人去告,讓他們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發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麼便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是因為騎小黃車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單純以“死者猝死時在騎小黃車”這一巧合而直接認定有因果關係。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車上猝死,我們能說他的死與公交車有因果關係嗎?

既然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沒有因果關係,那讓ofo承擔公平責任便沒有依據。更何況,就算是公平責任,15萬元也高得離譜了吧?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珞珈评论社
2019-01-27

這個判決對於ofo來說,確實不公平,共享單車是方便他人出行,給所有人開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單車自身原因故障導致,而是男子自己身體健康導致,而共享單車正好是在男子發病過程中使用,確實和ofo沒有多大關係,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僅僅只是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擔責任,考慮人際關係的和諧才讓賠償,這就確實有失公允。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ofo創建共享單車,前提也是企業追求利益,並不是無償的慈善機構,如果說男子在騎單車過程中猝死,ofo覺得男子可憐,這個15萬捐獻給男子,還有的一說,可是事實不是這樣,判決是因為不要男子自己承擔責任,更是維護人際關係的和諧,所以讓ofo當個冤大頭,名頭一點都不好聽,還得掏15萬平息事件,對於ofo來說,就有點相當鬱悶了。

如果說將自身健康影響而死亡都要別人來承擔責任的話,那估計共享單車也好,其他也罷,都沒法經營下去了,這種賠償毫無道理可言。

或許15萬對於ofo來說,並不算什麼,可是關鍵問題是這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道理的問題。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2019-01-27

這個事情跟ofo有啥關係呢?為何要賠償15萬? 我看了整個新聞報道,小黃車是投保的,嚴格來說,保險公司可以給死者賠償,但錯誤在於,死者不願意做屍檢,從而無法提供屍檢報告書,導致沒有得到賠償,如此,死者家屬才把這個小黃車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簡稱拜克公司)起訴到法院。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這個事情,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法院認為,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ofo小黃車的公司沒有過錯,但是基於公平原則,ofo小黃車的公司需要分擔猝死用戶死亡產生的損失。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我個人覺得,小黃車沒有任何責任,卻要承擔責任,如果人人都因為“支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老頭老太去超市買東西,中風或者猝死,超市也應該承擔15萬賠償?因為,他們客觀上支持了超市經營,同理,如果一個人坐大巴車,在車上突發心臟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車經營者,即客車運輸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漢公交車上發生的大媽吃餈粑導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決,公交公司要賠償大媽15萬元?因為,大媽坐公交車,作為公交車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經營,所以,應該獲得賠償。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很多,如坐飛機、火車、高鐵、地鐵、出租車等,是不是在車上出現心臟病、中風、腦溢血等猝死,這些飛機、火車、地鐵、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等運輸公司,都要賠償?

如此,那麼,今後此類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說細緻點,如果我們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單位索賠?如果我們在廣場、公園跳廣場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廣場管理方索要賠償?因為,我們是這些單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說,就沒完了,亂套了。

打虎拍蝇
2019-01-27

看完新聞,不知說些什麼是好,感覺有些人就跟懵懂無知的少年一樣,“為賦新詞強說愁”,完全就是為了公平而公平,殊不知這樣做的本身,與公平是漸行漸遠,已經失去了公平!

死者為猝死,與小黃車公司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該來說,對於死亡後果,雙方都無過錯,對於小黃車公司來說更是“禍從天將”,這一點也得到了判決書的證實。但是對於本案適用公平責任的理由,“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行承擔責任,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說實話,筆者不敢苟同,社會大眾對此也不能理解,而且我覺得此案也不符合立法關於公平責任的本意。

對於公平責任,應當是如果不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就會顯失公平。比如張三請李四幫忙,李四在幫忙過程中不小心受傷,雙方對此都無過錯,但是由於李四是過來幫忙的,張三在這過程中的得到了幫助,因此從公平責任出發,張三應該適當給予李四補償,這種情況大家都能夠接受。但是此案,並沒有讓人感受到這一點,反而是大家對小黃車公司感到同情。

風險無處不在,有些風險只能自己去承擔,不能為了一方少分擔風險,就去找人來分擔風險!

jabx桀骜不驯
2019-03-09

我能問一下這個新聞是真滴嗎?前一段小偷偷電瓶被電死家屬反告車主和物業,最後車主和物業拿錢的新聞大家記得不。我也發了評論很是氣,但是沒幾天頭條闢謠說那是假的,從此對頭條的新聞我半信半疑尤其是這樣的事。假的就不說了,如果是真的那叫一個不合理不合法。試問:“如果騎小黃車買彩票中大獎了會不會分一半給小黃車的所有者呢?”如果是車輛本身故障導致的死亡,可以告車輛所有法人。但是本文中是非外力的猝死,就排除了車輛故障導致的外在因素,猝死是由疾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做為有自主行為能力有判斷決定能力的正常人,選擇了騎車出行那是他本人自願的,不存在坑誰。只能說是一起由疾病突發引起的意外,誰也不怪。家屬藉機起訴車輛擁有者是不對的,法院如果這樣判決,本人想不通。

玉狐仙传
2019-03-15

我覺得公路也有責任!你說要是不修那麼好的路,那死者應該就不會去騎車了。對吧!

要是路難走到不能騎車,只能步行,那死者就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修公路的人有責任!需要公路局賠償!

另外交警也有責任!那條路看來是車不多。要那條路堵的嚴嚴實實的,只能步行,那死者也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交警也有責任!交警不該把交通秩序弄那麼好!

另外交警沒有通過攝像頭及時發現死者,要猝死了……嗯!交警雙重責任!

還有還有,醫院也有責任!醫院沒能提前檢查出死者什麼時候會猝死!所以死者家屬應該把死者去過的醫院全部都搞一遍!

尤其是產科醫生有最大責任,產科醫生怎麼能讓有猝死隱患的死者出生呢!實在不該,所以責任大大的!

嗯……先找這些單位吧。等我想好了再來補充。

桂林帮
2019-01-29

怎麼說呢?看到這個問題,我真的很無語。作為一個辦公傢俱製造商,我想說:雖然大多數在辦公室猝死的工作者都是坐在我們生產的椅子上,趴在我們生產的桌子上去世。雖然我們也很同情逝者和他們家屬,希望他們得到補償。但是我們真的無力承擔。以後賣辦公傢俱滿668我們會贈送速效救心丸。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了。另外,如果告公司老闆,或者告辦公設備(例如電腦、打印機)生產商倒是可能能得賠錢。他們有錢。謝謝各位,在此建議少加班。別把身心都放在工作上。升遷和發達不靠努力工作的,真的。謝謝,祝各位健康。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吹空调吧
2019-03-08

讓我想起了碰瓷界的新鮮事,一夥人坐非法客運三輪子。途中顛簸一人摔倒,送醫院是骨折。要求司機賠錢幾萬。後來警察辦案才發現他們是自己故意折斷手骨碰瓷,已經騙了好幾批人了。有很多身體傷害是無法判斷具體時間,過程的。一出傷害就遷怒於事發時的物端。坐你車傷的就得車賠,在你商場倒的就你商場賠。試問如果當時沒馬上發生,而是回到家裡才倒的。應該讓家裡人怎麼個賠法。是大人小孩都一樣呢?還是按比例多少賠。自己家人一有事就咬著別人公司不放。當救命稻草撈得一點是一點。試問花這麼多力氣折騰。到手的補償金都花在死者身上了嗎?沒花完的也燒完給他了吧?這可是用命換的,大活人拿去花不害怕嗎?還是心肝脾肺腎早就又黑又爛,長瘤生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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