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10 個回答
冰焰
2019-02-27

現代社會是不支持所謂的青春損失費的,如果強行索要便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前段時間,知名演員吳秀波以自己的演藝事業為代價,進行了一場全民普法運動。吳秀波曾和陳昱霖保持了長達七年的婚外情關係,在這段感情中兩人是各懷鬼胎。吳秀波只想著逢場作戲花錢買春,而陳昱霖不光貪戀吳秀波的錢,還想著要小三上位扶為正室。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於是,當陳昱霖發現吳秀波根本不可能會離婚的,便惱羞成怒地向吳秀波索要錢財,並以公開他的隱私相要挾。吳秀波無可奈何只得乖乖拿錢消災,但讓他始料未及的是,陳昱霖的貪慾簡直就是無底洞。據知情人透露,吳秀波前後一共給了她三千萬元,但她仍不知滿足,最近一次竟然開口索要十億!吳秀波終於忍無可忍,最終選擇報警求助,陳昱霖也因此鋃鐺入獄,面臨著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當然,吳秀波本人也因此身敗名裂,演藝事業大受打擊。整件事情的意義在於,吳秀波以犧牲自己為代價,進行了一場全民普法運動。男女之間自由戀愛的,雙方之間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誰耽誤了誰的青春、誰為誰犧牲了年華等問題,兩廂情願的事情誰也不虧欠誰。於是,分手之後一方(通常是女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損失費便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一方以非法手段強行索要,便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上所述,在感情上一定要謹慎對待,不然到時候覺得不值也就只剩下不值了。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瓜熟而代
2019-02-26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聽起來名堂挺多,但我想還是損失費一類,應該是一個性質,那就暫且都稱為分手費吧。這個分手費應該不應該給呢?我們首先把同居關係分析一下,再來說該不該給的問題。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同居關係是一種戀愛關係,表面上說是“合則聚,不合則散”。而實際上 ,沒有那麼簡單。因為同居關係,是僅次於婚姻關係的、一種男人和女人之間的、深入的親密關係。這個關係不僅是牽涉到兩個個體的愛恨情仇,它還有一個社會影響的問題。兩個人的關係,看起來是單獨存在,但它與雙方的父母、親戚、朋友、同學、同事、熟人都會有或多或少的牽連關係。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個同居關係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會關係發生牽連,不發生來往?別人對一個人同居關係的看法、評判,也會影響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社會形象、個人價值。

同居關係對個體的心理、生理影響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還曾懷過孕。那對人的影響就更大。從人生的時間維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不僅影響一個人的現在,還會影響一個人的將來。從法律層面來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制約,但從人情的角度、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它也是一種嚴肅的、鄭重其事的關係。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兩個人同居,是兩個人都同意,才能達成的,單方面的要建立同居關係,肯定是不行。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是兩個人共同意願的反映。那麼,在分手的時候,怎麼一個人,單方面,就能隨隨便便,說分手就分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違約?違的是道德層面的“契約”。

在同居期間,雙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時間成長、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還有經濟成本。有人說“不為結婚的戀愛是耍流氓”,那麼,“不為結婚的同居則是什麼”? 說是犯罪,太重了,夠不上。說是耍流氓則還輕了。單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最其碼也是一種不道德的、不仁、不義的事情,應該受到一些經濟懲罰。雖然,於法沒有,但於情則有,於理則有。這也是給後來者一個懲誡:同居不能隨隨便便。

假如:一個女孩子和人同居兩三年,被分手了。那麼,她以後的婚戀之路會變得很坎坷。雖然說現在社會開放了,婚戀寬容了,但現實中,仍有那麼多的男人自己不是處男,卻很在乎未來的妻子是不是處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過那麼長時間,那更是會成為一個男人一生的痛點。可想而知,這個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難風調雨順的。

所以,男女在戀愛時,對於同居關係,不要只想著男歡女愛,性關係是一個帶有責任性的男女關係。如果還沒有慎重考慮好,是不是真心的愛一個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負不起這個責任,也不要和異性隨便同居。否則,害人誤已。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須得付出一定經濟代價。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單方面要解除同居關係(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應該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給對方一定的賠償。單位解僱一個臨時工,不也得給一點補償金嗎?何況人家和你同床共枕過那麼長時間呢?

難道,什麼都不用賠償,睡煩了一個。就“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然後,隔個十天半個月,又找一個人同居去了,那這社會就太讓無情的、不仁、不義的人,過於瀟灑了吧?

崇文重教
2019-02-28

應該要從開始同居時是否誘騙談起,當初吳秀波是四十多歲的大叔有妻兒,人家小姑娘是未婚,誘騙同居有承諾,要在狗年生寶寶。後有小四小五才拋棄她,還家暴,始亂終棄,應該是欺騙玩弄小姑娘流氓罪。

雖然女方不自愛,愚昧無知,也不是好人,但相比老流氓她是太幼稚,鬥不過老狐狸,那場精心設計的誘捕就證明了這點。

同居期間渣男不同意她演戲,要養她,耽誤了她的青春好年華,本來已當了主演,完全有好的前途,自已也能賺錢,因為聽信了渣男的欺騙,而放棄了自已的事業,就是應該賠償。

本來渣男承諾同她生小孩,也就是有婚姻許諾,而且不許她工作,要養她也是承諾,而最後另有新歡,把她一腳踢開,讓她一無所有,沒有事業前途,毀掉了一個女孩的一生,這些原因難道不應該賠償嗎?

說什麼法律不支持,但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女方是受欺騙的就應該賠償,否則那些欺騙人的還有理?可以橫行霸道嗎?

任律师工作室
2019-03-03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同居關係就不是受婚姻法保護的一種關係,除非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財產或者有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婚姻法來進行處理,除此之外,男女感情之間的事情,包括如何分手,法律都是不處理的,也沒有辦法用法律處理。

所以你說同居關係解除之後,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首先不要說是同居關係,就算是離婚,法律都沒有支持這部分費用的依據。因為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都是普通老百姓自己想出來的,法律上並沒有這部分的費用,也沒有這樣的名詞。所以當事人主張這部分費用是不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當然,除非對方自願給付法律並不禁止。

因為男女雙方同居,其實都是雙方自願的一種行為,而且男女雙方作為成年人,特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的法律後果。要說損失不單單是一方的損失,你的青春也是對方的青春,不可能你過了十年,對方還年輕十年吧,所以,一般這種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除非有一種情況,就是比如說男方故意欺騙女方自己是單身,但其實他是已婚人士,還故意讓女方懷孕流產,這種情況下,如果給女方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女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但是這種賠償的數額也很有限,一般也僅以醫療費等作為計算基礎。所以男女雙方同居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事後後悔了,也只能自己承擔後果。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老吴聊保
2019-02-27

空床費?這是什麼鬼?以前租房子,臨時退租,房客要補償一定金額給房東,以彌補房東沒有找到下一個承租人期間的房租損失!這…同居也要這樣了嗎?那以後會不會出現二手女朋友中介?上一個男友想分手了,就把女朋友掛牌轉讓?找到人接手後,再分手?😂😂

這是女人提出來的嗎?還空床費?開玩笑的吧?你乾脆掛牌出售得了!你爽的時候怎麼不付點錢呢?

天天喊男女平等,這分手了,又趕緊回到弱勢群體那一類去了!要補償,虧你說的出口!

我們來算一下,男女談戀愛,同居,在情感上,雙方付出暫且認為是一致的!(事實上並不可能同等感情付出)在青春上,也應該是一致的吧,不可能同居一年,你女的老了一歲,男的年齡沒動?這不可能吧!所以沒有說誰有損失誰沒有損失吧?這個青春損失費沒啥道理吧?

這空床費,我只想說滾犢子!我跟你分手,我再給你找個男人唄?你找男人就為了床上有人唄?這是亂收費!不認可!

另外,這個也得看誰提出分手吧?男的提分手,女的要補償?那麼,依照女性同胞天天追求的男女平等,女的提分手,男的也可以要補償啊!這個應該沒錯吧!

同居是兩個人的事,外人不得干預!分手也是兩個人的事,外人也干預不了!你說,你們倆同居的時候天天爽翻天,也沒說請大家吃個飯啥的,這分手了,一個個跑出來要大家評理了,憑什麼啊?滾犢子,一邊玩去!

军艳情感说
2019-03-02

對於這個問題,同居是兩個人自由戀愛,互相認識,相知相愛才走到一起,就是達成共識,兩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其中一方而不要你,或者怎麼樣了,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一種本能,也應該給一點補償。是站在道德,人性,人情的角度來看待,但是對於某些人,比如說情場老手,老司機,專門玩弄感情為生,利用青春女孩單純幼稚,不諳世事,不懂人情世故,用幌子承諾給你多少的保障,用經濟物質利益來收買你,而一旦得到佔有,就把你扔掉,這也是對受害者的一種精神嚴重打擊刺激,甚至是太多陰影,留一輩子的創傷。

如果見一個愛一個,玩弄了別人的青春,時間,心血,然後一句分手拜拜不適合就打發了,那這個社會風氣真的是無情無義了。小編看來,既然兩個人相知相愛,認識一場,已經發展成為親密愛人關係,兩個人的命運緊相連,已經不是純潔的感情,有肉體的佔有,無論是在金錢財產上,雙方都應該平靜妥協的來解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畢竟連身體肉體都給了,金錢還吝嗇,那就足以顯得人的心胸格局又是怎麼樣的?所以分手見人品,素質修養最重要。

戀愛同居,是兩個人兩情相悅,是帶著一種戀愛的目的而去結合的,雙方自願付出,最終因為在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摩擦矛盾,而導致兩個人觀念不符合有分歧而產生分手,就算分手也應該心平氣和,應該合理的解決,不要讓自己的人生留下太多的遺憾。當初畢竟曾經相愛過,最終變成仇人,就算合不來,兩人就應該有始有終,畫上句號,把他從生命中徹底的踢掉,開始自己重新燦爛的人生。人生的成長就是付出痛苦的代價,人只有好好活出自我,你才是最驕傲的存在。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LQ7389
2019-02-27

1.年齡懸殊,相差太大,一方是那種純情好騙的小姑娘,存在誘導欺騙性質,同居是女方天真的信任和男方用物質和不良居心欺騙的結果,同居這個詞不如用誘拐。

2.說女方勒索詐騙的說辭滿天飛,卻一直不願出示證據,人都狠心關監獄卻不狠心把證據拿出來。

3.一出事女方已經在牢裡,一直在誣衊不給人一點申辯的機會,就算抓就不能先不抓和女孩證據確鑿,公平對質之後讓人心服口服,讓人知道確實是敲詐勒索讓她沒話說才關起來的,而不是抓了之後再單方面來說人壞話。

4.就算勉強說成同居關係,不是誘騙到手別人動情了你卻玩膩再甩的關係,也不能單方面說人勒索敲詐,更不能二話不說把人送監獄,女方年齡還小,你在斷送別人七年青春之後,還要斷送剩下來寶貴的幾年青春的尾巴,在沒有證據的敲詐說辭下,這樣做這個人何其狠毒。

叶律师
2019-02-26

很多女性存在誤區,認為沒有結婚而解除同居時可以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分手費。

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主張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關於同居及事實婚姻問題中: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劃重點,青春損失費不支持。甚至是因為人流影響身體健康的賠償都不予支持,但是近年來,在對於同居因懷孕導致的影響身體健康要求賠償判決有存在不一致情況,但絕大多數還是認可不予賠償。

四川省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6條規定,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 “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法院將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產生的債務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屬於無效法律行為。

所以,法院對於這類問題的意見,基本認為這並非法定的賠償項目,且非法同居有悖公序良俗,雙方出於自願的行為應當由自己負責,自己買單。

鱼爷247
2019-02-27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分手費是否合理?我認為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答案是:於情、於理、於法都行不通。男女同居,是兩廂情願,兩相愉悅的關係。不論男女都是有一定感情基礎和相互喜愛才能走到一起,然後同床共枕,兩相銷魂。不能因為一方因各種原因分開了,就要求賠償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其實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甚至帶有敲詐性質。想當初兩人相互喜愛,同吃同居是何等的逍遙,幸福?你情我願,誰也不欠誰的。一旦出了問題,一方要求分道揚鏢,另一方要求賠償分手費合理嗎?這種不受法律約束的非法同居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錯誤,提出要求賠償分手費的一方是錯上加錯,於情,於理,於法都行不通,社會不識可,人民不認可。

元芳有看法
2019-02-27

男女在感情出現破裂之後,不管兩人是否同居,不管當年戰火如何紛飛,你儂我儂,都不能成為對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的理由,情理上說不過去,法理上更不支持。為了感情,曾經一起滾過的床單,為什麼一方要向另一方賠付呢?這是根本就說不通的,也是一種典型的耍流.氓行為。

男女進行了同居,不外乎兩種關係,一種是正常的戀人關係,一種是非婚情人關係。在雙方保持戀人關係期間,責任都是對等的,並沒有孰輕孰重之分,感情和同居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在分手之後沒有一方需對另一方負責的任何法律支持。女方損失了青春,遭受了撞擊傷害,那麼男方難道就沒有損失青春嗎,也付出了數以億計的心血,為了同居的更爽,相互之間都付出了,所以也就沒有誰對誰負責之說了。

既然正常戀人關係都不支持賠償,那麼那些違背婚姻倫理道德的非婚情人關係自然更不能支持了,雙方的感情本身就建立在違背世俗的基礎之上,情理不允許,法律更不保護。雖然我們經常聽說青春損失費這種說法,但真正付諸於法律的極少,即使有也不會支持。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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