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有合法手續,但被拆遷方不同意拆遷,拆遷方是否可以進行強拆,為什麼?

3 個回答
万典法律讲堂
2019-07-09

您好!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建議您參考:

徵地拆遷當中,徵收情況是否順利,是否能夠按照預期的時間完成,關鍵不在於被徵收人是否簽字同意,而是在於拆遷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公平。若是合法的徵收行為,那麼即便是被徵收人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徵地是國家行為。

而判斷徵收行為是否是合法的,最簡單的兩點是要看是否有兩公告:

1、市縣政府發佈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

2、國土局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而且這兩公告都要在第一時間張貼在被徵收地所在村組,而且是被徵遷人經常聚集的地方,能夠讓被徵遷人看到的地方。那麼,若沒有這兩公告,則就可以認定為徵地不合法。被徵收人則就有權拒絕,當地相關部門是不能強佔強拆的。

徵地拆遷中被徵遷人須要知道以下幾項權利:

被徵收人享有徵地補償知情權。被徵收人享有的徵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徵地公告發布後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於農民知情權的範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被徵收人享有調查結果核準權。相關部門在組織實施徵收土前報批前,對於被徵收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徵收人確認後,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相關部門的批准後,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實施徵收行為。而核准調查結果是核准相關部門徵收土地公告實施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青苗以及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被徵收人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

因此,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在土地補償公告後被徵收人要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若調查結果有問題,那麼,被徵收人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被徵收人享有補償方案聽證權。補償方案聽證權,並不是預徵土地聽證權,補償方案聽證權是在徵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報有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相關部門要再次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若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相關部門及時反應,相關部門在研究被徵收人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後,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徵地是行政行為,也是為了公共利益,若相關部門在徵地過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為,比如徵地程序不合法,強佔等違規操作,被徵收人則可以不在安置補償協議上面簽字,拒絕土地被徵用。但若相關部門的徵收行為合法,補償款也及時有效發放,那麼,徵收方則可依法進行強拆。

謝謝!

吴少博拆迁关停律师
2019-07-19

謝邀,感謝關注,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注拆遷案件11年,私信,免費諮詢。


2012年來,我國的強拆問題並沒有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的頒佈實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強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違促拆遷”各種拆遷手段屢見不鮮,雖然《徵收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只能出於公共利益需要,並以類型列舉的方式加兜底條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對於如何認定公共利益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導致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既然有餘地,我們就能看到:許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為由,任意按照“舊城區改建”的名義作出徵收決定;地方上進行的商業性拆遷,也一臉無辜,聲稱是為了群眾的利益、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此等公共利益偽裝頻頻出現在各地實踐中。

(一)誰有權強拆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強拆”,就是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終於在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終結,並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行政強拆結束,司法強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這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大的亮點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由此終結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並行的歷史。

(二)何種情況會引起司法強拆

作為被拆遷企業可能引起法院強制拆遷或者騰退的風險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拆遷方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申請裁決,裁決經複議訴訟後,維持了原裁決。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出租方起訴被拆遷企業要求終止合同,騰退房屋。

第三,由於被拆遷企業所建設房屋沒有經過相關職能行政機關的批准。拆遷期間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要求限期騰退拆除的。

第四,對於已經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被拆遷企業,拆遷方往往會關注你企業的性質或營業範圍以及是否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情況,要求撤銷上述法律權利證書,完成強制要求騰退土地的意圖。

在實踐中拆遷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權利人無非就是這樣幾種方法,來完成利用司法途徑強制被拆遷企業離開的方法。針對拆遷方用的方法不同,我們所採取的措施也應該有所區別,做到有的放矢。

(三)對於強拆通知,我們能做什麼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那麼,對於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能做什麼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我們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面對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質疑違章建築認定、違章建築拆除執法所存在的違法之處。複議和訴訟的程序走完,短則半年,長則一到兩年,在此複議和訴訟期間,根據上述《行政強制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除違章往往是心理戰,當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去質疑拆除違章的合法性的時候,拆除違章往往不了了之,因為拆遷方心裡很清楚,因為拆遷而去拆違章這一目的本來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在拆遷的過程中,對於大量的違法拆遷行為,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偷拆及應對

本團隊律師代理了某公司拆遷案,該公司在和拆遷方的談判進入白熱化階段時,遭到了偷拆。拆遷方在這個時候偷拆,一方面是因為想在談判中佔據上風,讓我們的被拆遷企業產生恐懼;另一方面又想盡快結束談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個清晨,整座城市還沒有睡醒,拆遷方已經開始行動了。拆遷方大量工人和車輛開進了廠區,隨行的還是大型的混凝土攪拌機。拆遷方破壞了部分設備的同時,用混凝土將生產、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為是何等的無恥和無畏!因為我方被拆遷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視頻,在得知其行為後立刻報警,警方趕到後立案偵查。迫於我方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察找對方提取了筆錄,對方只有承認事實,並在拆遷中積極約談我們,使我方的拆遷談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這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律師和企業反覆講到取證和證據的保存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及時做好取證和證據的保存,我們才能在遇到偷拆時不至於慌了手腳,不至於在廠房、設備被毀損後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了,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後的損失;才能在向警方報警時,有讓警方不得不立案偵查的砝碼。

通過本案的辦案經驗,團隊律師提醒各公司在拆遷中做好證據留存的準備,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監控視頻完整的記錄下了拆遷方的“惡行”,為我們後來的立案和談判工作爭取了主動。

謝邀,感謝關注,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注拆遷案件11年,私信,免費諮詢。


2012年來,我國的強拆問題並沒有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的頒佈實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強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違促拆遷”各種拆遷手段屢見不鮮,雖然《徵收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只能出於公共利益需要,並以類型列舉的方式加兜底條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對於如何認定公共利益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導致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既然有餘地,我們就能看到:許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為由,任意按照“舊城區改建”的名義作出徵收決定;地方上進行的商業性拆遷,也一臉無辜,聲稱是為了群眾的利益、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此等公共利益偽裝頻頻出現在各地實踐中。

(一)誰有權強拆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強拆”,就是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終於在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終結,並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行政強拆結束,司法強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這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大的亮點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由此終結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並行的歷史。

(二)何種情況會引起司法強拆

作為被拆遷企業可能引起法院強制拆遷或者騰退的風險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拆遷方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申請裁決,裁決經複議訴訟後,維持了原裁決。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出租方起訴被拆遷企業要求終止合同,騰退房屋。

第三,由於被拆遷企業所建設房屋沒有經過相關職能行政機關的批准。拆遷期間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要求限期騰退拆除的。

第四,對於已經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被拆遷企業,拆遷方往往會關注你企業的性質或營業範圍以及是否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情況,要求撤銷上述法律權利證書,完成強制要求騰退土地的意圖。

在實踐中拆遷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權利人無非就是這樣幾種方法,來完成利用司法途徑強制被拆遷企業離開的方法。針對拆遷方用的方法不同,我們所採取的措施也應該有所區別,做到有的放矢。

(三)對於強拆通知,我們能做什麼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那麼,對於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能做什麼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我們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面對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質疑違章建築認定、違章建築拆除執法所存在的違法之處。複議和訴訟的程序走完,短則半年,長則一到兩年,在此複議和訴訟期間,根據上述《行政強制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除違章往往是心理戰,當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去質疑拆除違章的合法性的時候,拆除違章往往不了了之,因為拆遷方心裡很清楚,因為拆遷而去拆違章這一目的本來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在拆遷的過程中,對於大量的違法拆遷行為,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偷拆及應對

本團隊律師代理了某公司拆遷案,該公司在和拆遷方的談判進入白熱化階段時,遭到了偷拆。拆遷方在這個時候偷拆,一方面是因為想在談判中佔據上風,讓我們的被拆遷企業產生恐懼;另一方面又想盡快結束談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個清晨,整座城市還沒有睡醒,拆遷方已經開始行動了。拆遷方大量工人和車輛開進了廠區,隨行的還是大型的混凝土攪拌機。拆遷方破壞了部分設備的同時,用混凝土將生產、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為是何等的無恥和無畏!因為我方被拆遷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視頻,在得知其行為後立刻報警,警方趕到後立案偵查。迫於我方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察找對方提取了筆錄,對方只有承認事實,並在拆遷中積極約談我們,使我方的拆遷談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這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律師和企業反覆講到取證和證據的保存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及時做好取證和證據的保存,我們才能在遇到偷拆時不至於慌了手腳,不至於在廠房、設備被毀損後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了,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後的損失;才能在向警方報警時,有讓警方不得不立案偵查的砝碼。

通過本案的辦案經驗,團隊律師提醒各公司在拆遷中做好證據留存的準備,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監控視頻完整的記錄下了拆遷方的“惡行”,為我們後來的立案和談判工作爭取了主動。

今古杂志
2019-07-11

一般不能以是否有“合法手續”作為強拆的依據,還要根據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是否合理,拆遷安置是否到位,還要了解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是否達成了“共識”,如果被拆遷人因為家庭或個人特殊原因,提出了一些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要求並不違背相關規定,也在情理之中,也並沒有給拆遷方造成落實上的難度,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拆遷方在協商要求沒有滿足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拒絕拆遷的情況,需要雙方繼續協商解決,而不能以“一紙手續”而實施強拆……

“拆遷”這個問題是現在城市、鄉村居民都有可能遇到的問題,隨著城市房地產業和工商業的發展,建設用地的需要量擴大,勢必面臨拆舊換新、兼併郊區村莊、佔用耕地等諸多問題,還有一些地方搞的農村村莊合併、搬遷、上樓項目,在上述這些地方,“拆遷”、“強拆”都有可能與這些地方的居民發生難以迴避的聯繫。

商業、地產、工業開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生存、民俗、習慣傳統,也是不受侵犯的民事權益,在兩者發生權益衝突的情況下,就會出現是否需要“強拆”的局面,所謂的佔地強拆,最根本的依賴就是獲得了“合法手續”,而拆遷所在地的居民同樣有著受《民法》、《物權法》、《經濟法》等諸多與民事權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在被拆遷方沒有主動同意拆遷的情況下,拆遷方所進行的拆遷行為就屬於“強拆”,大多數情況是不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即使訴訟至法院,現在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明文許可,比如好多強拆傷人的案例,半多都以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的失敗而告終……

大多數拆遷受阻的問題,還是緣自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不公、拆遷安置過於草率、不負責任等原因引起,作為弱勢群體的被拆遷人,如果沒有確實不可容忍的難題,誰又願意去尋找麻煩與那些財大氣粗勢強的“拆遷者”為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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