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中如果網友認為被告是正當防衛,而法官認為是防衛過當的話,該怎樣判刑呢?

10 個回答
红日东升1949
2019-09-01

以法律為基準。象唐雪案如果以正當防衛處理對社會影啊將極大,首先網上提到黑燈瞎火看不見,那唐雪就不清楚死者是否帶有刀。其二唐雪可以不出門報警而不是拿刀,甚至是拿兩把刀出門迎擊李某。有網友說弱女子拿刀殺死暴徒是英雄,是為民除害。可李某曾害過人嗎?在中國無論是城市或者鄉村打架鬥毆的事至少幾十萬起,持凶器到人家門前的不知其數,如果被對方殺死算正當防衛的話那一年要多死上萬人。早些年農村有很多槍支,兩村械鬥也並非你死我活.甚至是走過場。為什麼?上有國法,加之對面的也不是侵略的鬼子。如果你持槍進入了我的地盤我擊弊你能不負責任,那必會有成千上萬的人白白送命。所以網友說的算數的話,那就不用法律了。

朱元正
2019-08-30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麼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於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儘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採取“先報警,再等待防禦”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禦”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禦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於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禦”轉變為“主動進攻”。那麼,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麼是故意傷害致死,要麼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儘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籲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後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鑽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news968
2019-12-02

正當防衛這個法律規定,裡面的防衛過當,應該徹底取消。這是當年我畢業論文的觀點。

理由如下:犯罪分子發動攻擊在先,正當防衛者被動出手,這時需要防衛者精準把握防衛的力道、力度和程度,明顯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高要求。

其次,防衛過當不應該成為桎梏好人的枷鎖和鼓勵犯罪的規定。犯罪分子攻擊人不用考慮後果!而被加害者卻要思考反擊的力度,這是對好人的過高要求。不利於打擊犯罪!

敲敲小法槌
2019-09-03

我們國家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而非輿論治國。

法律,其實也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最開始時,人類社會根本沒有“法律的概念,但是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是非善惡中總結出來,某些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久而久之就有了現在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是大家喜歡討論的內容,也是極易發生分歧的內容。

我們國家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而非輿論治國。

法律,其實也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最開始時,人類社會根本沒有“法律的概念,但是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是非善惡中總結出來,某些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久而久之就有了現在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是大家喜歡討論的內容,也是極易發生分歧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1. 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中,具有防衛的緊迫性。

  3. 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防衛。

  4. 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5. 防衛人是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二、防衛過當

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指重傷或死亡)的,就是防衛過當。

  • 如果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防衛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過當,可能會造成對方重傷或死亡的,仍然繼續實施,放任並希望該後果發生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如果防衛人明知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了,仍然繼續實施防衛行為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總為言之,【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被侵害的人能夠儘可能地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而不是為了鼓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人類現代文明禁止私自復仇,為了避免防衛人在防衛的過程中存在洩憤、報復等行為,必須嚴格把控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止有心之人利用此點作為傷害他人的切入點。

我們國家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而非輿論治國。

法律,其實也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最開始時,人類社會根本沒有“法律的概念,但是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是非善惡中總結出來,某些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久而久之就有了現在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是大家喜歡討論的內容,也是極易發生分歧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1. 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中,具有防衛的緊迫性。

  3. 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防衛。

  4. 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5. 防衛人是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二、防衛過當

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指重傷或死亡)的,就是防衛過當。

  • 如果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防衛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過當,可能會造成對方重傷或死亡的,仍然繼續實施,放任並希望該後果發生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如果防衛人明知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了,仍然繼續實施防衛行為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總為言之,【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被侵害的人能夠儘可能地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而不是為了鼓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人類現代文明禁止私自復仇,為了避免防衛人在防衛的過程中存在洩憤、報復等行為,必須嚴格把控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止有心之人利用此點作為傷害他人的切入點。

也正是因為正當防衛要求的條件太過苛刻,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又太過接近,以致於司法實踐中關於此點,常常惹來爭議。

但是仍然要說的是,請相信法官的判斷。

  1. 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經過三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辦案人,他們都是受過多年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更是辦理過無數案件的人。在法律的問題上,他們完全具有發言權。
  2. 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審查尤為謹慎。案件到達法院後,如果合議庭(一般由三個人組成)認為該案可能會構成正當防衛,會被判無罪的,必須要經過審判委員會(一般由法院院長主持,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人蔘加)討論決定。一個人可能會存在審判失誤,那麼一群人呢?更何況還是一群天天接觸法律的人。
  3. 現在大都實行錯案終身追責制。也就是說,如果法官辦錯一個案件,他一輩子都會搭進去。如此嚴厲的代價,誰又能不專心辦案呢?
  4. 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是有罪的。判決以後,被告人仍有提起上訴的權利,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次審理,最後做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後被告人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我們國家致力於建設【法治國家,而非輿論治國。

法律,其實也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最開始時,人類社會根本沒有“法律的概念,但是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是非善惡中總結出來,某些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久而久之就有了現在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是大家喜歡討論的內容,也是極易發生分歧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1. 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中,具有防衛的緊迫性。

  3. 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防衛。

  4. 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5. 防衛人是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二、防衛過當

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指重傷或死亡)的,就是防衛過當。

  • 如果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防衛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過當,可能會造成對方重傷或死亡的,仍然繼續實施,放任並希望該後果發生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如果防衛人明知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了,仍然繼續實施防衛行為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

總為言之,【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被侵害的人能夠儘可能地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而不是為了鼓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人類現代文明禁止私自復仇,為了避免防衛人在防衛的過程中存在洩憤、報復等行為,必須嚴格把控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止有心之人利用此點作為傷害他人的切入點。

也正是因為正當防衛要求的條件太過苛刻,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又太過接近,以致於司法實踐中關於此點,常常惹來爭議。

但是仍然要說的是,請相信法官的判斷。

  1. 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經過三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辦案人,他們都是受過多年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更是辦理過無數案件的人。在法律的問題上,他們完全具有發言權。
  2. 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審查尤為謹慎。案件到達法院後,如果合議庭(一般由三個人組成)認為該案可能會構成正當防衛,會被判無罪的,必須要經過審判委員會(一般由法院院長主持,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人蔘加)討論決定。一個人可能會存在審判失誤,那麼一群人呢?更何況還是一群天天接觸法律的人。
  3. 現在大都實行錯案終身追責制。也就是說,如果法官辦錯一個案件,他一輩子都會搭進去。如此嚴厲的代價,誰又能不專心辦案呢?
  4. 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是有罪的。判決以後,被告人仍有提起上訴的權利,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次審理,最後做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後被告人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如果網友認為被告人是正當防衛,而法官認為是防衛過當的話,該怎樣判刑呢?

——嚴格依照法律來判!既不是聽法官個人的,也不是聽網友的。

用户2180932231780
2019-08-30

這個誣賴手持凶器,找上門去其動機非常清楚,如果是誣賴在自己家中,唐雪去傷了他,這樣可以說防衛過當。事情恰恰相反,完全是正當防衛。難道非要等到誣賴傷害了唐雪,唐雪才能反抗嗎?那時候反抗有用嗎?再說一個小女孩和一個1.9米高的彪形大漢,你說說如何反抗,如何自衛。不要在紙上談兵,理論要與實際相結合,聽聽國民的呼聲吧!不要閉門談法了。

灭绝地域歧视狗
2019-09-01

從我的所學所知來說,拋開你們的社會輿論,拋開軍人身份。她本身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法律是說事實的,別說你覺得,你以為,更不要說他要是怎麼這麼,畢竟這些都沒發生,劉海龍案件是因為劉海龍持刀砍了人,劉海龍要是砍的電動車呢?唐雪這案子刀砍的是門,身在房間裡的唐雪沒有受到任何的人身傷害.這時的她有多種方法保證不受侵害,而她選擇出去,這不是俠客時代了,不是說你能打你就徒手出擊。正當防衛的概念實在不愛多說了,就兩點,第一侵害正在進行,第二制止侵害行為在適當程度.唐雪是主動出擊不是侵害進行時,那是不是以後有人砸門我們就殺了他?第二點她防止侵害可以選的東西為什麼就只有刀,還不是因為刀能快速解決人命,那在主觀上就不是防衛,而是主動的出擊並殺傷.而唐雪的案件就比較符合免於處罰,但是一事歸一事,就案件的本身看就是防衛過當.這案子很人說不出擊幹什麼?等警察來?那是不是說以後都不用警察來管理了,都不等警察來,你們能打你們現場就殺人?殺劉海龍的大哥是奪了劉海龍的刀,唐雪是自己拿的刀,這行為就想古代一個人上門尋仇,另一個大俠直接飛身而出,一刀斃命.你告訴我這叫正當防衛.我個人覺得防衛過當比較適合唐雪的案件,大家可能激動那還得判刑處罰?親們,防衛過當也是有免於處罰的情形的,所以我完全支持唐雪免於處罰這樣有利於法制建設及對不法分子的打擊.

小草279683198
2019-09-02

看了不少回來答,其實就是三種觀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我不是法律人士,只能談點自己的直觀看法。

一、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比較嚴苛,主要是為防止有人利用該條款尋隙滋事。而司法機關在實施時為了遵重法條,執行得更加嚴苛,甚至精準到被侵害吋的被傷害程度統,所以才會出現要麼被徹底侵害致傷致殘致死,要麼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的兩種判決。

二、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本意是為了公民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及時得到公權救濟時採取防衛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但現實情況是:被侵害人很少有金庸先生筆下的那種武林高手,能精準把握防衛的程度及結果,比如侵害人用器械,防衛人也才能用器械,侵害人只是致被侵害人輕傷,防衛也最多致侵害人輕傷,否則便過當了,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造成重傷甚至死亡,被侵害人也才能防衛到致對方重傷或死亡(寫到此我有個疑問:檢查官、法官們說的正當防衛必須對等,被人打斷了手腳甚至打死了,怎麼能對等防衛?)。

三、有些人本來就性格衝動,愛尋隙滋事。特別是掃黑除惡以來曝光的許多黑惡勢力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這些人都是從一般尋隙滋事開始,被害人要麼不敢或無力反抗,要麼自衛也被繩之以法一一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被判刑還得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慢慢的黑惡團伙就形成了。因為這些團伙成員在街上打人,一般人要麼被欺負,要麼還手一一打架鬥毆一起坐牢。而團伙成員不在乎坐牢,普通百姓呢?

四、要真正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用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其實是一個有力的工具之一。只要相應的執法機關對這類傷害案件跟據案情證據認真作點人性化的分析,而不是簡單的拘泥於對等,是很容易釐清故意尋隙滋事和一般打架鬥毆、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的區別的。

由於本人非法律人士,以上看法如與法律衝突,請懂的人指正。

冷月78037
2019-08-29

如果法官站在正義和善良的一面,毫無疑問這是正當防衛!

如果法官拋開正義和邪惡,如果法官失去了對人性的審視,如果法官不去關注事情的前因後果,如果法官不去注意一個女子如何應對一個人高馬大的練過體育的流氓,那麼,他會認為是防衛過當!

如果法官的判決違背了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那麼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會影響社會許久許久,不敢扶老人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

法官大人,青年在判決的時候,多方位考慮!

在今天,雖然我們並不倡導以暴制暴,但當一個原本善良的人面對一個暴徒且被逼入絕境的時候,防衛造成暴徒死亡,即使不能算為民除害或者見義勇為,那也應該是正當防衛!

女孩無辜,她正當防衛,為民除害,希望她早一天回到家庭!

一朝散人归
2019-08-30

正當防衛應該是實力對等的情況下,做出一些有效保護自己的措施,一個大男人對一個弱女子,要一個弱女子如何正當防衛?法律也沒說實力不對等如何正當防衛。就像美國欺負弱小國家,弱小國家除了以命相博,還如何正當防衛,一群小學生欺負一個學生,如何做出正當防衛,只有被侵犯,被踐踏尊嚴,被吐口水。這是什麼道理,這種故意滋事且醉酒鬧事,這樣的情況,該如何採取正當保守防衛措施,一個弱女子如何抵擋得了這樣的攻勢,主動出擊還是被迫防守,結局也許會不同,但不會有好的收場,如果沒有深仇大恨,也不會動刀砸門,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恐怖襲擊,恐怖威脅,對生命構成威脅。如果不反擊,能抵制住醉酒男子的威脅嗎?這些情節都應該考慮,與琢磨。

杜歌18
2019-08-30

,這個“反殺”應該是正當防衛。1個1.9米的壯漢,借酒裝瘋大路攔車,幾次三番找上門以“道歉為名找討說法進行威脅威逼,持刀砍門凶殘至極要殺人,這已經只能是流氓惡棍才做得出來的事。深夜打上門在別人的正當防衛下刺傷至死罪有應得。法律是公正的,女子是在人生安全嚴重受到威脅作的反抗動作,這就是正當防衛!而那個渣男就是當地一惡棍,死有餘辜。麗江打黑除惡勢在必行,法律是維護正義者的。從李某的主觀故意放任到客觀上持刀上門行凶作惡,還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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