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

靜之 2017-05-18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居間人可以說是與中國期貨市場一起誕生的,並隨著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而發展,最初稱之為居間人,現在行業內也仍然普遍採用這一稱呼。在中國期貨業發展初期,外盤期貨盛行,由於當時的許多期貨公司均有港資背景,因此市場開發的模式受到港臺期貨證券業居間人制度的影響。港臺培訓師在內地招聘員工,經過培訓,讓他們去開發客戶,這就是我國最早的期貨居間人。在此後的10多年中,居間人一直活躍在我國期貨市場上,這充分說明居間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國的期貨業需要這樣一個群體。 居間人最早從國外“泊”來的時候,是銜接期貨公司和客戶的中介,居間人作為期貨經紀公司員工,具備市場開發和指導客戶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時其作為客戶的授權人,根據客戶的授權程度不同,代替客戶下單、簽單或資金調撥,可與客戶協議獲利分成或勞務分紅。很明顯,在我國當時的市場環境下,這種概念的居間人帶來的問題也很多。因此,國外居間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中國特色的居間人。中國特色的居間人是一個獨立的群體,目前國家對其身份也沒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居間人也獨立於期貨公司員工編制之外,不算公司員工。

對期貨公司而言,作為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補充,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期貨交易的 資金,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同時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對客戶的管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此外,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拿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鉤,為期貨公司節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當前期期貨經紀業務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貨公司也不會輕易拒絕現成的客戶。
期貨居間人

期貨市場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點,但期貨交易專業性很強、期貨市場是個高風險市場,而客戶或者說投資者時間精力有限,他們也需要專業人士指導或者代理他們進行期貨交易理財,此外我國期貨管理規章禁止期貨公司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權委託,使得期貨投資者只能面向社會尋找能夠代理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場需求。從這兩方面來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場,在我國期貨市場逐步發展的今天,期貨居間人是推動期貨市場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這個群體目前已經成為我國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時又給期貨市場帶來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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