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夜雨如书
2019-04-15

首先表明觀點,支持法院的判罰,這件事的責任人應該是女童的母親,如果真要追究責任,那麼孩子母親的責任最大。

類似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國外,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存在疏忽大意行為的父母很有可能會被判刑。

事情經過並不複雜,6歲女童和媽媽住在高層,媽媽做飯時,女童曾踩著板凳爬樓道的窗戶向下看,媽媽曾阻止了女童第一次危險行為,第二次沒有及時發現,最終女童從窗戶摔下身亡。女童死後,女童的媽媽和爸爸向物業索賠67萬元,最終因物業不存在管理問題且窗戶設計也不存在違規風險,無需擔責。這樣的結果合情合理,也符合公序良俗,不再是“我弱我有理”。

從法律上講,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也是第一責任人,造成女童墜亡的主因是女童的媽媽疏忽大意,雖然發現過女童有踩著凳子爬窗戶的危險舉動,但並未做好相應的教育或者預防措施,而是繼續炒菜。而窗戶的設計並不存在缺陷或風險,物業管理方面也不應該為此擔責,且女童墜樓後物業方面也進行了及時的救助協助工作。物業方面和女童墜亡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從公共事理的角度看,雖然女童墜亡給其父母帶來了巨大的傷痛,但這也不應該成為他們轉嫁責任開口訛詐的理由。更加諷刺的是,女童的父母早已離異,女童本來是跟隨媽媽生活的,這次發生意外之後,向物業提起索賠的卻是女童的爸爸和媽媽。照顧孩子時不盡心,索要賠償時卻這麼積極,真的令人心寒。甚至有網友評論,需要徹底調查一下,看看是不是父母故意設計好訛詐錢財的。當然,這種可能性很低,但也不是沒有可能。

這讓我想起昨天剛剛回答的那個四歲女童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的案例,本來也是女童的父親責任最大,其後卻把矛頭對準了幼兒園方面,最終獲得3.2萬元賠償。

對比起來,問題中這個案例的結果顯然更讓人容易理解,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就事論事有理說理才是法律的進步。

取了八百个名字都不行
2019-04-15

現在的人是不是都窮瘋了?不管任何事都能賴到別人身上,拐著彎的都能和別人牽扯上,真的臉不紅心不跳嗎?

我們這裡就出過一次類似的事件,一個高中的學生在放大假的時候去水庫游泳,然後淹死了,學生家長就去學校鬧讓學校賠錢。關鍵是學生是放假期間出的事,而且是回家了之後才出門去玩的,放假前學校也三令五聲的強調過不許去水庫游泳,最後人死了家長卻怪學校不該放假,你咋不怪屈原怪嫦娥呢?(對不起,忘記是五月節還是中秋出的事了)然後開學後將近半個月的時間家長就一直在學校裡面拉橫幅又哭又喊的鬧,搞得其他學生完全無法上課!

聽說學校後來還是賠了點錢,算是慰問金,可是家長嫌少還是繼續鬧,最後報警處理了!

我覺得正常人要是親人去世了根本無暇顧及其他,那種悲痛和懊悔都恨不得謝罪自盡,能把責任全部推到別人身上的人,我估計平時也不是什麼講道理的人!

秘语相传
2019-04-15

支持法院的判決,物業不承擔責任。

據報道,6歲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層樓道里玩耍,兩次踩著小凳子攀爬樓道窗戶。

第一次被媽媽楊某發現後抱回,之後楊某繼續回廚房做飯。涵涵第二次又踩著小凳子爬上樓道窗戶栽下去墜亡。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事後,涵涵的父母(二人離異,涵涵跟著媽媽楊某生活)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為由,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7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涉案窗戶難以認定存在安全隱患,事發後物業也積極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物業不存在事實過錯,駁回楊某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事實上看,小姑娘登著凳子才能夠到窗戶,可以證明窗戶的高度不足以對孩子造成威脅,而且孩子第一次登窗戶的時候,媽媽只是抱回,並沒有將小凳子拿走,所以物業不承擔責任也是合理的。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然而小凳子是誰放那裡的呢?我們小區,樓道里經常會被放小櫃子,或者撿來的紙盒垃圾等,某次鄰居的小孩被放在樓道里的櫃子夾了手,兩家鄰居因為此事打了好長時間的架,我聽著大多數人還是認為放櫃子那家理虧,畢竟樓道是公共場所,不是你想佔據就佔據的。

因此,小凳子是誰放的?這一問題我認為很關鍵,當然,最主要的還是女孩母親的責任,第一次已經把孩子抱過了,竟然沒把凳子拿走,或者把窗戶關上,養活一個孩子挺不容易的,我想孩子母親腸子都悔青了,只希望其他家長能夠吸取教訓。

碼字不易,敬請關注,謝謝!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2019-04-13

謝謝邀請!

這個法院判的是正確的,物業只是在公共範圍之內,保障小區人的安全。小孩因為沒人看管,墜樓死亡,其監護人要承擔完全的責任,把事情賴到物業身上,就屬於一種碰瓷行為了,家長說白了,孩子死了心裡不好受,但又不想讓自己活在愧疚之中,於是想把責任轉嫁到別人,從而讓自己心裡好過點。


如果什麼事都賴到物業身上,那物業就不用幹了,責任太大了。

那家裡有人生病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搞好小區環境?

那家裡有人老死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障其長命百歲?

那自己在小區樓下彩票店買了彩票沒中獎,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佑自己發財?


物業又不是神仙,又不是你爹,如果物業真這也神通廣大,那都能成仙了。

林0905
2019-04-13

小編的案例,又一次看到部分國人對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德,對個人責任的無知,人性的無賴,感到悲哀和恥辱。根據出事小孩為6歲,反推其父母親應該是30歲之左右,這個年令段的人是沒有文化嗎?沒有知識嗎?不識字而不懂法律嗎?非也。誰也不會相信。否則,能在城市有物業管理的小區裡,購買到商品房嗎?他們肯定是一個有一定文化和能力的人。凡此總總,只能說明兩個問題:1、這些人,人性極度自私,內心極度無恥,敢於對抗法律,為一己之私,可以妄顧法律和他人生命。目前,社會上還有不少這樣的人,這與學歷無關。2、由於有不少法律水平不高,社會閱歷較淺的法官,在判案時無法辨別法律與理性之間的錯對,而支持了不少碰瓷式的訴訟案。無形中支持了很多無賴的訴訟。其中包括小編提出的案例訴訟。這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嗎?應該堅決打擊類似碰瓷式的無賴訴訟,並要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以樹立社會正氣。

快乐庭院
2019-04-13

看到這個問題,百度了相關內容,心理感覺輕鬆了一些!

剛剛認真分析過湖南益陽四歲女孩被爸爸遺忘車內致死的案例,看了很多網友的點評,心理的異常沉重,不僅僅為事故中的孩子,還為類似事故中家長的推責和利益追逐之心深深地悲哀!終於有一個推責沒有成功的例子!雖然沉重感減輕了一點,但悲哀之情難以消除!

為了錢,真的什麼都可以捨棄嗎?

的確沒有錢,我們沒法生活下去,可是有了錢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嗎?這個事件真值得思考一個人的生活觀到底是怎麼樣的?

這個事件並不複雜:

媽媽做飯時,6歲女孩在樓道里搬小凳子爬窗戶看外面的風景,第一次被媽媽發現制止,第二次成功攀爬,卻斷送了生命。女孩的父母本已經離婚。女孩死後,孩子父母共同起訴物業賠償67萬元。

經有關部門調查,物業無任何過錯,起訴被駁回。

這讓很多人心裡感覺舒服了一些!

失去女兒,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推責他人為自己過錯埋單的行徑很讓人感覺到人心人性的卑劣!

還好,終於沒有得逞!

實際上,我們做為成年人,我們自己對金錢的看法和追逐嚴重影響著孩子的金錢觀和生活觀,我們往往為了自己利益而推責他人,這種短視也為我們自己的以後埋下了禍根:你以為你推責他人,把責任說成是他人的外在的,你就可以安然無憂了嗎?其實到最後要為這一切埋單的是你自己!

幾十萬的錢也是有數的,可是一個人的聲譽和人格是幾百萬或者幾千萬都買不回來的。

社會類似的案例看似是個案,其實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一個家庭,而是無數個人、無數個家庭,社會本就是無數個合作方,任何一個事件都可能波及到很多人,留下很多的痕跡!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圖片來自網絡

龍族社
2019-04-13

對於這起意外事件,支持法院的判決,孩子的墜亡是監護人失職所致,物業在這件事上並沒有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先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

6歲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層樓道里玩耍,兩次踩著小凳子攀爬樓道窗戶。第一次被媽媽楊某發現後抱回,之後楊某繼續回廚房做飯。涵涵第二次又踩著小凳子爬上樓道窗戶栽下去墜亡。事後,涵涵的父母(二人離異,涵涵跟著媽媽楊某生活)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為由,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7萬餘元。經法院審理,涉案窗戶難以認定存在安全隱患,事發後物業也積極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物業不存在事實過錯,駁回楊某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先,對孩子的意外表示惋惜。依據事情的發生過程,有以下幾點看法。

1、孩子需要踩著小凳子才可以爬上樓道窗戶,說明樓道窗戶的高度並沒有直接給孩子帶來危險。調查時也測量了窗戶距地面的高度為95釐米,不存在設計缺陷。因此,窗戶本身並不是造成孩子危險的原因。

2、楊某在第一次發現孩子攀爬窗戶後,只是將孩子抱回,小凳子依然留在樓道里,這給孩子再次攀爬留下了機會,造成了潛藏的隱患。

3、楊某將孩子抱回家後,繼續去廚房做飯,忽略了孩子偷偷跑出去再次攀爬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未對孩子進行有效的看管,未盡到完善的監護責任,是造成孩子第二次攀爬墜亡的主要原因。

4、事情發生後,物業一方第一時間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盡到了該盡的義務。畢竟,物業不是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沒有隨時隨地替楊某看管、照顧孩子的義務。

結合以上因素,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孩子的父母都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物業在孩子墜亡這件事上存在過錯。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67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客觀的講,孩子的悲劇是母親楊某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結果,責任需要監護人自行承擔。

以上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用户2157634536622
2019-04-17

時常有小孩高樓墜落致死的慘痛事件發生,除了家長看管缺失,是否該考慮一下深層次的問題?孩子天性活潑好動,即使家長反覆叮嚀過一些不能做的事,他們還是會去做。很多家庭也沒條件專人照著孩子。基於以上,多數有小孩子的家庭都要把陽臺封起來。當然封起來也不能完全杜絕小孩高處墜落,但可以減少。物業為了小區的整齊丶美觀,要保持建築的原樣不讓封陽臺可以理解,那麼開發商設計高樓時是否應該人性化,應該把安全性放在重要位置?必竟孩子是一條鮮活的生命,一個家庭的天!

一木MU
2019-04-14

女童高樓墜亡與家長看管失職有關,物業沒有責任賠償,支持法院“一分錢都不賠”的判決!

1.事件經過:

女童涵涵,6歲,家住12樓。事發當天,女童在樓道里玩耍,並兩次踩著小板凳攀爬樓道窗戶,第1次被發現時,女童的母親楊某把她抱了歲去(但沒有撤走小凳子),隨後楊某繼續她的家務活,在廚房做飯。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女童又一次踩著小板凳爬上了樓道窗戶,最後意外墜落身亡。

事發之後,女童的父母將所在小區的物業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業單位賠償67萬,理由是小區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

隨後,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受理,調查發現,涉案窗戶距離地面的高度為95釐米,不存在設計缺陷等安全隱患問題,且事發後,物業方面也及時參與到救助當中。

2.分析:

首先,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女童的母親沒有盡到看管責任,這也是導致女童墜亡的根源。一個六歲的孩子,在樓道里玩耍,攀爬,做父母的沒有看好孩子,這是監管失責。當發現問題時,女童母親只是將其抱了回去,而沒有對孩子進行教育,也沒有把小凳子搬開,很顯然,這位母親的安全意識不夠。

其次,孩子是自己踩著小板凳攀爬到窗戶上的,所以孩子的墜亡與牆體圍攔和窗戶高度等設計無關。

再次,物業積極參與了相應的救助,儘管這不是物業造成的問題。

女童意外墜亡,家長悲痛的心情我們能理解,但是要論責任,從整個事件看,女童墜亡與家長看管失職有關,家長需要負完全責任。家屬要求小區物業賠償67萬,完全是訛錢行為,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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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知识的小胖子
2019-04-18

女童從高樓墜亡,我們感到痛心也希望孩子在天堂快樂。但是,我想問一問孩子的父母,你們自己看護不好孩子,卻把責任賴在別人頭上,你心裡是咋想的。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是合理的,支持法院的正確判決。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孩子墜亡真正責任是孩子的母親,她沒有盡到父母的監管看護責任。孩子向後兩次到樓道里玩耍,第一次站在小凳子上攀爬樓道窗戶被母親抱回來,然而作為孩子母親沒有意識到孩子攀爬樓道窗戶的危險性,沒有及時將小凳子拿回家,便回到廚房忙碌,從而造成孩子再次利用小瘋子攀爬到樓道窗戶上玩耍,釀成了悲劇。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而作為小區物業,在這件事上完全沒有責任。樓道窗戶離地面接近一米,孩子需要踩著凳子才能上去,這說明樓道窗戶的安全性足夠。同時,在孩子意外墜亡後也積極採取了救助措施,盡到了物業應該做的義務,所以物業在這起意外中沒有需要承擔的責任。
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孩子母親在孩子意外墜亡之後,將物業告上法庭,完全是在轉嫁責任,或者是轉嫁心理的愧疚,這種找人背黑鍋的心態真是有些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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