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10 個回答
柳基伟律师
2019-04-19

林律師到底有罪還是無罪,最終需要根據審判機關查證的案件事實及證據而定!有罪無罪,誰來判定?審判機關!

目前,當地律師協會及林律師所在律所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本人表示贊同,律師的合法權益必須維護。闡述陋見如下:

一、林律師目前的身份已不僅僅是律師,而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林律師同樣有權委託律師為自己提供刑事辯護,這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更是依法治國最基本的要求!

換言之,即便是違法犯罪之人,亦有獲得刑事辯護只權利,而不因其性別、民族、職業、受教育程度而有所區別。這是憲法關於公民人權的基本規定!懷孕之人犯罪,應保障其繼續妊娠與生育的權利;生病之人犯罪,應保障其接受基本治療的權利;即便是身犯萬惡之人,法律也必須保障其接受公正審判、質證、委託辯護人、自行辯護、最後陳述、上訴的權利!

二、林某的辯護律師是否可以提出無罪辯護意見?

依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也有委託律師(或者接受指定辯護律師)的權利。同時,辯護律師可以發表獨立的辯護意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5條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託人的意志限制。”因此,即便林某本人“認罪伏法”,辯護人依然有權進行無罪辯護!

三、律師協會介入本案,是否合法?

《律師法》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當地律師協會介入本案,完全符合規定。如果林某確實涉及犯罪,也可以通過本案達到懲戒效果;如果林某在本案中並不存在犯罪行為,律師協會正面介入,保障律師的合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對依法治國大有裨益。

還記得,某地房地產商會統一當地房地產售價的事件麼?哪個合法哪個違法,自有公論。

四、本案的法律意義重大,足以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其案件結果將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無法完全瞭解本案案情,但是個人認為,必須嚴格把握律師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務與參與犯罪的界限,對二者進行仔細甄別。

如果說可以將訴訟活動中的調解行為界定為敲詐勒索,那有關部門必須妥善處理碰瓷行為是否涉及敲詐勒索問題;如果林律師涉及詐騙,那麼在涉酒駕類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借對方酒駕之機主張賠償,是否也有涉及詐騙或者敲詐勒索之嫌疑?個人認為,實在難以經得起推敲!

掃黑除惡之行動,本人堅決擁護。但個人認為,有關部門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必須依法依規辦案。相信本案審判結果經得起檢驗與審查,本人相信林律師無罪。

2019.4.18江蘇崑山


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流体力学酋长
2019-04-15

女律師被公訴引發全網民熱議,在這裡我也表達一下意見:

1、黨中央三令五申嚴禁拉幫結派找山頭,但這次號稱有四十萬人的律協居然指派分會負責為涉案律師作無罪辯護。有涉借協會之名向地方檢法機關施壓之嫌!同時明顯的拉幫結派有違黨中央建設法治精神,希望黨中央關切該會舉動。

2、涉案女律師多次前往派出所為涉黑公司調解、保駕護航,不可能對該公司涉黑一無所知。作為黑公司長年簽約律師,公司的合同、業務、經營方式等不可能不參予其中,否則常年的律師費豈不白付。企業不是慈善家,況且這家懸黑惡勢力。

3、律師理應為法律保駕護航,為民伸張正義,鋤奸懲惡。但涉案女律師長期與狼共處,連一個公民最基本的舉報犯罪的義務都沒履行,包庇罪不可推脫,何況知法犯法,更應罪加一等!

4、作為涉案律師所,不可能不知道屬下職員所擔任顧問的企業從事行業和操作,以及該律師在該企業介入深度。由此可見該律所應是共犯,建議最高檢察院介入調查,以正視聽!

5、由於本案由40萬人的律協大張旗鼓為一個涉案女律師介入,這顯然違背黨中央嚴禁拉幫派找靠山的法治指導精神。恰恰也顯示觸動了個別派系利益,懇請最高公檢法機關介入嚴查:背後還多少律師涉黑,為黑惡勢力支招!

最後,強烈支持黨中央打黑除惡,打倒嚴懲一切站在13億人民對立面的惡勢力!

低调路过77
2019-04-16

首先說我不是律師。甚至很多時候認為律師非常討厭,把律師記者列為現在社會毒瘤。不過這件事上我支持律師。中央說不能拉幫結派,所以律師協會就是違反中央精神?那中國所有的協會更多,都是有罪?這純屬無稽之談。都不需要反駁。說女律師多次去派出所調解就是涉黑?那麼派出所調解是不是也是涉黑?參與調解就是參與犯罪?這個理由和神經病有什麼區別。女律師擔任企業顧問就必須知道企業違法行為?那長期擔任企業領導的,企業員工違法,是不是他們也有罪,也參與違法?律師是鑽法律空子,那是因為法律有空子可鑽,說明這個法律不完善,應該做的是修改完善法律,而不是去打擊律師。今天我們支持打擊律師,打擊律師協會。別的律師都老實了,以後檢察院說犯人什麼罪就同意什麼罪。那麼要律師幹什麼?檢察院永遠不出錯嗎?以後如果有一天,你被冤枉了,沒有律師敢站出來辯護,只敢唯唯諾諾的認可檢察院的說法。那時候你才會感到悲哀嗎?遲了,太遲了。

郎中62
2019-04-15

律師是什麼職業?是維護法律公正的。律師受僱主的委託,使僱主避免違法和犯罪,是維護正義的。此律師明知道僱主是黑社會,在違法犯罪,搞套路貸,還以法律的名義去敲詐勒索被害人,所以此律師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你幫助違法犯罪人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你就是和違法犯罪人是一夥的,所以你是有罪的,說白了你也是黑社會的一員。是共同犯罪。我們應相信警方不會無緣無故的抓你。在全國掃黑除惡的大環境下。任何人員包括官員、警察、律師等等,不能成為黑社會的保護傘,不要以為你是律師,就置身於法律之外。你犯了罪,一樣會受到懲罰。

當地法院還沒真正判他有罪,我們要以法院的判決作為依據。以上純屬個人見解,對錯僅作為參考評論,不能作為法庭證據。特此聲明。

sz福至心灵
2019-04-15

我看了一下這幾天某律師涉嫌涉惡的新聞,發現支持某律師和支持嚴查嚴辦某律師的是兩邊倒,而且非常明顯的是支持某律師的大多數都是律師,而且支持嚴查嚴辦的都是老百姓。支持者為什麼大多數都是律師呢?這就很明顯了,大家應該心裡也能明白是什麼事了。

當然,我們承認有一半的律師還是好人,但另外一半真的不怎麼樣。律師費過高也是事實,現在打官司已經成為富人才能做的事情,而沒有錢又有冤情的人只能吃啞巴虧。還有,富人們就算贏了官司可在內心裡也並不會心甘情願的感謝律師們,因為律師們的費用高的讓富人們心疼!

為什麼某律師被公訴就好像是觸碰到了某些人的底線?為什麼某律師被公訴老百姓拍手叫好?那是因為很多律師們已經為了錢不再堅守道德底線了。

而某律協,你們現在要做的應該是及時糾正一些人的錯誤,而不是急於去為某律師爭取無罪辯護。要知道,沒人想去動誰的奶酪!為何你們要急於去護住那塊奶酪呢?

上海默石
2019-04-15

其實這個案子在不清楚案情細節前真的是難以確定是焉非焉的。

首先,我們要肯定律師也是人,律師確實也可能會成為罪犯,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刑。所以律師在適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金剛不壞之身。

其次,任何人包括涉嫌犯罪的律師,在法庭審理後判決生效前,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都假設是無罪的。所以除非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絕不能現在就把一個80後的小律師當作一個罪犯來看。這對她不公平!

第三,“套路貸”是一種隱蔽性極強,環節極多,多套路多環節甚至多公司相互交織配合形成的長鏈犯罪行為。處於長鏈騙局每節鏈條的局部,並非每一個人都瞭解自己工作對於整個騙局的意義。也就是說,在一個有著長長鏈條的複雜詐騙案件中,可能會有很多人(包括公司員工和法務、律師)都只是真正犯罪策劃者、組織者手中的工具。就像殺人犯手裡的刀或者槍。作為工具本身,它不具有犯罪動機。只看它拿在誰的手裡。刀在廚師手裡切菜,在殺人犯手裡殺人。

第四,整個社會,從來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道相長。“套路貸”也就是現在才被發現被確認是一種犯罪。前幾年何曾聽人說過這個名詞?可見新型犯罪出現後,需要一個認識和總結的過程,然後才會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出來。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沒人是事前諸葛亮。也就不要腆著臉充當事後諸葛亮。作深惡痛絕態。80後小律師,即便在這當中因經驗不足吃虧,可以理解。

第五,關鍵在於,80後小姑娘在執業中,對整個長鏈詐騙全過程是否“明知”?若她只是參與其中一個環節,處理對欠債對象的訴訟討債,那麼很可能她是無罪的。所謂“利用訴訟”實行犯罪,也就是“虛假訴訟罪”,也必須對這種訴訟的前提、實體債務的構成是虛假的,對這一點有“明知”。只有“明知債務是虛假”仍幫助客戶進行訴訟的,才能構成犯罪。

所以,由於“套路貸”是新型的長鏈的複雜犯罪形態,80後小姑娘在其中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觀故意,明知是虛假債務是故意製造的陷阱給債務人挖的坑,還拿著債務人簽下的借據去訴訟討債,是衡量80後小姑娘罪與非罪的關鍵分水嶺。

僅以我的經驗來看,這個小律師很可能只管整理欠債材料打官司,對這些材料後面有著怎樣複雜的心機,多數她雲裡霧裡不知道。因此犯罪的主觀故意很可能是欠缺的。作為犯罪四要素,主觀方面不具備說明什麼,那就是律協派出的律師要去研究準備的了。

值得玩味的永遠是網民的群起而攻之。逆我者亡,順我者昌。

發帖時就想著又會招來一群嗡嗡叫的那什麼只會開罵的傢伙。但若是看帖的如果贊同的,千萬給點個贊,就是對作者觀點最大的安慰和支持了!

若贊同,請千萬點贊!!不在乎多少人罵娘,只在乎多少人點贊!🙏🏼🙏🏼🙏🏼

阿阿阿杰
2019-04-15

律師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無可厚非,但如果律師給犯罪行為出謀劃策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法律就是律師們玩的明白

就像“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錄音裡面內容一樣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林小青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辯護意見》

裡面內容太長了,我不是法律專業的,裡面的很多東西不懂,我只說下面這一段,下面這一段是原文中節選的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這一條法律規定表明,對於委託人涉及的並非“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犯罪行為,律師即便知悉,也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祕密,而不應該披露。因此,不能以律師明知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作為論證其與當事人成立共犯的理由。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為由招攬到客戶。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各種費用的名義扣減貸款,使被害人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遠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

“套路貸”違法結果的新聞都是假新聞?

《安康一公司“套路貸”逼迫他人並致其死亡》

《26歲女售貨員陷套路貸 催債人群發合成裸照致其自殺》

《女子開店陷"套路貸":被逼拍下裸照 還遭催債人強姦》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情陷旧时光
2019-04-15

律師是什麼?在大眾眼中“律師”是法律法規的精通者,是法律法規的宣揚者,是法律法規的擁護者。

可現實中有部分“律師”以鑽法律漏洞、以突破道德底線牟利,這部分律師違法亂紀違背道德的行為間接性引導公眾眼中的律師形象。

甚至在網絡上有部分律師聲稱“律師”有特權可以隱瞞僱主的違法亂紀的行為,甚至可以助紂為虐,甚至法庭訴訟還可以歪曲撒謊,更甚者還可以使用偽造及假證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某律師涉黑行為以及某省律師協會所謂的聲援、支援以此來解決和洗脫這名涉黑嫌疑律師的罪名。

他們這是否向國家和人民宣佈,“律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嗎?“律師”可以無恥於道德之下嗎?“律師”可以不被法律和道德約束嗎?“律師”就能用其精法律之通為其牟利工具?為其洗脫罪名的武器?為其逍遙於天地間的硬翅膀?以法謀私 這跟官員以權謀私有什麼區別?

我希望部分律師清楚中國不是美國,這裡不是訟棍的天堂,難道僅憑一個小小的職業群體就敢與中國人民對抗,就敢與法律正義對抗嗎?

有正義有良知的律師是法律的守護者,我甚至大部分人都愛戴。

以法謀私中飽私囊及沆瀣一氣的壞律師終將被法律審判。


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1分3寸地
2019-04-16

為涉黑律師作無罪辯護,那只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怎麼說,怎麼做,那是律協律師的事,但如果“無罪辯護”就能洗脫罪名,無罪釋放,除非法院是律協開的,法律是律協制定的,才有那種可能。律師的聲誓雄糾糾,氣昴昂,好像真的過了鴨綠江,律師的雄心用在當年當年打敗美帝國主義戰場上,令人可敬,令人可畏,但律師的心思用在邪道上,把自己學到的法律武器,對準國家法律機器,與法律宣戰,為了幾個糗銅子,為了顯耀自已職業的“水平”,用盡吃奶之力,不惜一切手段組團為“本家”涉黑人員進行“無罪辯護”,是挑戰法律的底線,是帶了一個壞頭,理所遭到群起而攻之。律師是法律的守護者,宣傳者,維護者,對法律是深知熟透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是對執法、知法者的懲罰。開口“無罪辯護”,閉口“一定打贏”也要顧及社會影響,現在的法律講公正,公平,正義,不是用喊口號,打廣告的方式引起社會的關注,如果這樣下去,法律的判決結果事以願違,律師自已遭打臉,譽毀顏盡,笑到最後的是法律的勝利!

易筋禅苑
2019-04-15

看問題角度不同,會有不同的結論。所謂橫看成嶺,側看成峰。關於套路貸,百姓,檢察院,律師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

百姓認為,至所以被套路貸騙,是律師為騙子們保駕護航,從訂立詐騙合同,到出事後律師為騙子開脫,造成少賠或不賠。

檢察院認為,針對套路貸氾濫,要抓典型,抑制此現象,對助惡律師懲一儆百。

律師認為,律師進行法律服務與涉黑無關。

個人認為:此案焦點並非是律師可不可以為金融騙子服務的問題,而是律師在服務中有否違法犯罪的行為。其他十幾個人都承認自已犯罪,唯有律師不認罪,如果十幾個人都指認違法行為是律師教的,該律師也夠喝一壺的。做企業法律顧問,應指導企業避免違法,如律師明知違法,卻教唆偽造證據,威協他人等等,則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如同會計師為企業服務無罪,做假帳逃稅有罪。總之,社會穩定,正氣,人人有責,法律是為維護大多數人的合法利益服務的。強辯只能降低律師受人尊敬的地位。相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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