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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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精神障礙是指可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常給個人或他人帶來苦惱甚至傷害的心理和行為的異常。大部分患者因症狀持續、發作頻繁,或程度嚴重、自感苦惱而就診。小部分病情較重,但卻不感苦惱,亦不自視有病,多是親友出於關懷或感到威脅而將其送診。精神障礙不同於一般內科疾病,診斷主要依靠症候群及病程的識別。

一、委託與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或鑑定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後,應當向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鑑定委託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

2) 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鑑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託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託鑑定);

二、鑑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宣告申請。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精神病人存在民事關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司法鑑定。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

指定監護人。在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時,法院可根據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說,指定監護人並非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只在利害關係人有申請時法院才能指定監護人。

撤銷申請。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有權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在原判決撤銷前,被宣告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當然也就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訴訟活動。但監護人可能出於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銷申請權,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從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發,法律給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開了“綠燈”。

我見過給精神病辦理殘疾證的手續。精神病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生活不能自理,吃飯都得喂著吃,語言產生了障礙,無任何表達能力。第二類:打人毀物,煩躁不安,沒有自控能力的,給社會造成危害的。第三類:胡說八道,說東扯西,靠常年吃藥維持的,生活能自理的。第四類:間接性精神病,沒有刺激和正常人一樣,情緒容易激怒的,很容易產生暴力傾向的。以上四種為精神病分類,如果沒有住院手續,辦理不了殘疾證和低保。

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本人也很想知道,那些所謂之精神的專家學者,究竟用怎樣的手法,來裁定一個人有沒有精神病呢?天才與白痴,只是一線之差,暫時無法用科學標準來約定,現實就是這樣吧!夢也許不再有,若你知道就已足夠,接受現實,就是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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