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借款、P2P網貸……這些非法集資騙術,你“中招”了嗎?

職工借款、P2P網貸……這些非法集資騙術,你“中招”了嗎?

什麼是非法集資

1.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系集資詐騙。

2.非法集資一般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是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

1、老套路:一是高息誘惑。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二是虛假項目。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編造虛假項目,騙取公眾信任。三是虛假宣傳。有的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製造虛假聲勢。

2、新招式:一是針對老年人特殊群體。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二是利用P2P的名義。利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社會公眾資金。三是利用高大上的幌子。利用“扶貧”“慈善”“互助”以及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3、有目的:非法集資根本目標就是為了獲得投資者的資金,總結成一句話就是“你圖它的高息,它要你的本金”。法律依法保護的是投資者合法權益,非法集資是違法犯罪行為,參與非法集資責任自負、風險自擔。

警鐘長鳴遠離非法集資

1

以職工借款方式非法集資

被告單位某集團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2006年至2014年間,以“職工借款”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利率在10%至15%左右,共吸收存款累計數額為20多億元,截止案發時,共實際損失數額為8億多元,涉及4200多人。

2

開發P2P網貸平臺通過網絡非法集資

被告人於某註冊成立投資諮詢公司,開發P2P網絡投資平臺。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於某違反法律規定,利用P2P網貸平臺,通過QQ投資交流群、網貸公社等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不特定群體公開吸收存款。截止案發,共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0多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0多萬元。

3

以農業合作社的名義在農村非法集資

被告人陳某成立蔬菜專業合作社等20家“專業合作社”及農業類公司,在沒有取得銀監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自願購股入社、服務三農、惠及百姓的名義騙取村民入股,通過發展各鄉鎮分社,以散發入股宣傳單和村民之間的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誇大其農業基地的利潤,以高息、發放獎品等方式吸引廣大群眾存款。所收資金部分用於償還所欠高利貸和對外借款,少量資金用於建設智能蔬菜大棚、為農服務中心等基地建設。截止案發,被告人陳某等共計騙取群眾資金存款4億多元,造成損失7500多萬元。

4

農村超市經營者高息非法集資

被告人李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到其經營的超市購買東西的村民宣傳其處可以存款,利息高於銀行同期水平,到期還本付息,且可隨用隨取,積極遊說周邊村居民到其處存款,向社會公眾出具自制欠款條、借據吸收存款,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46萬餘元,造成經濟損失244萬餘元。

5

針對中老年人特殊群體非法集資

被告人吳某成立健康諮詢公司,以銷售藝術品、預訂養老床位等業務為掩蓋,通過發傳單、推介會、發放福利等宣傳方式,主要吸收中老年人群成為公司的客戶。在沒有任何藝術品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與中老年人簽訂交易合同,約定以“資金佔用費”的名義按年利率10%-16.3%給予固定回報、合同期滿後返還客戶投資本金,以此種方式向中老年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來源:省法院刑一庭經濟犯罪審判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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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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