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拼多多上售“虛擬”手機 買家起訴獲賠三倍購機款

Nubia 法律 家用電器 東莞 東莞時間網 2019-05-14
商家拼多多上售“虛擬”手機 買家起訴獲賠三倍購機款

資料圖

型號為Z17,配置為8G+128G努比亞品牌手機是不存在的。市民易某卻在拼多多商城上成功下單,訂2臺此型號手機。瞭解事實後,易某向法院起訴,訴求平臺和商家支付三倍賠償。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合同不成立,不支持其訴求。二審認為,本案中,商家回覆確認要約時,即使未發貨,合同也成立,故判決支持易某獲得三倍賠償。

網購遇到不存在的手機

2017年8月27日,易某在拼多多商城向黃某開設的聯盟電器網店發送“下單送豪禮nubia/努比亞Z176/8GB+64/128G……”的手機鏈接並詢問是否有“8+128的烈焰紅”版,在得到肯定答覆後下單訂購2臺手機,價格分別為2860元、2880元。當日,易某催促發貨,聯盟電器即回覆該商品已斷貨。2017年8月30日、31日,易某與聯盟電器再次就上述手機的發貨問題進行溝通,聯盟電器回覆上述手機斷貨,並告知易某申請退款。

接著,易某就上述手機發貨和物流信息等問題與拼多多客服進行溝通,拼多多客服有回覆快遞單號。

此外,易某曾就上述型號的手機是否有“8+128的烈焰紅”版本向努比亞手機官網客服進行詢問,客服回覆“沒有的,目前只有6+64和6+128的”。2017年9月5日,易某收到商家退回上述2臺手機款項共計5740元。

因拼多多商城繫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運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事後,易某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訴,訴訟請求:尋夢公司立即支付因屬下平臺商家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付款後拒絕發貨應賠償易某共計17220元,聯盟電器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不支持三倍賠償訴求

《拼多多服務協議》第4.3條約定,買家通過拼多多平臺下達訂單後,僅表示系統接收到了買家下的訂單,只有銷售方將訂單上的商品向您發出時,買家與銷售方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才成立等。基於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拼多多服務協議》,易某登錄拼多多平臺,並在平臺上購物,表明其已知悉協議的內容並接受協議的約束。從易某多次催促發貨以及其與聯盟電器網店的溝通來看,其訂購的手機實際並未發貨,故易某與聯盟電器網店即黃某的買賣關係尚未成立。故對易某訴求黃某賠償三倍貨款,不予支持。

易某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判令黃某立即支付因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付款後拒絕發貨應賠償易某共計17220元,尋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判向買家支持三倍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爭議點為易某與黃某的網絡購物合同是否成立。

消費者易某下單購買的行為是要約。易某下單後,黃某的聯盟電器答覆:“親,您的這個訂單目前還未發貨,請你再耐心等待,我們會及時發貨的哦”,黃某的答覆是對易某購物要約的確認,表明她接受了訂單。黃某這個行為是承諾,此時雙方達成網絡購物合同合意,合同成立。本案中,易某已支付價款,《拼多多服務協議》第4.3條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該內容無效。二審期間,努比亞技術有限公司回函確認,該公司未生產及出售型號為Z17,配置為8G+128G(顏色烈焰紅)的努比亞品牌手機。二審法院也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故二審判決,黃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易某賠償17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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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是否應承擔責任?

一審易某主張尋夢公司作為平臺商提供虛假的快遞信息,存在欺詐,故要求尋夢公司和黃某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三倍貨款。

本案中,尋夢公司作為拼多多平臺的運營方,在黃某入駐拼多多平臺時已對其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進行審核,應視為其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另外,從拼多多客服回覆易某的信息來看,其提供給易某的單號實際為訂單號,且其已對涉案手機鏈接進行下架處理,不存在侵害易某權益的行為。因此,易某訴求尋夢公司承擔涉案賠償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對此,二審法院支持原審判決。(記者 付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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