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發行被中國證監會強制退市第一案在北京宣判

IPO 欣泰電氣 法律 投資 中國新聞網 2017-05-07

中新網北京5月4日電 (記者 於立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日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行政處罰案和欣泰電氣原董事胡曉勇證券行政處罰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駁回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

據悉,欣泰電氣成為中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6年7月,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其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還認定,欣泰電氣的造假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收回,以解決財報中應收賬款餘額過大的問題,最終實現發行上市目的。

因欣泰電氣IPO造假,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及17名高管做出行政處罰。欣泰電氣被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溫德乙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等處罰,胡曉勇被處以5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

欣泰電氣、溫德乙、胡曉勇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複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溫德乙、胡曉勇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審理查明,欣泰電氣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針對欣泰電氣的起訴,一中院認為,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就足以對市場投資者的判斷產生誤導,從而對證券發行秩序和投資者權益造成損害。欣泰電氣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針對胡曉勇的起訴,一中院認為,在欣泰電氣IPO申請過程中,胡曉勇一直擔任公司董事,但在欣泰電氣被查處後,他卻以是外部董事、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不知悉公司違法行為等理由提出抗辯,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胡曉勇構成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案宣判後,欣泰電氣及胡曉勇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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