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可以隨意使用HELLO KITTY、哆啦A夢等等卡通人物攬客嗎?不可以!

為了烘托氣氛,購物廣場經常會擺放大型卡通人物形象模型,比如熊本熊、HELLO KITTY、哆啦A夢等等,這些卡通人物形象造型可愛,憨態可掬,常常吸引人們駐足拍照。但是,大家是否瞭解這些卡通人物形象模型的著作權問題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某商場因侵權需賠償損失8萬元。

原告艾影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獲得了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哆啦A夢”美術作品相關著作財產權並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艾影公司發現,2016年1月期間,吳江某商業廣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商場門口擺放十個“哆啦A夢” 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55萬元。被告商業廣場辯稱,上述卡通人物形象模型由第三方提供,商場本身不存在侵權行為。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雙方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被告商場同意停止侵權,並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8萬元。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其中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公開陳列美術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即著作權法所稱展覽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公開展示美術作品的複製件的行為,都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涉及的“哆啦A夢” 卡通人物形象模型在整體造型、細節特徵、顏色組成等要素上均與原告艾影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哆啦a夢”美術作品相同,是對“哆啦A夢”平面美術作品的立體化再現,應認定為“哆啦A夢”美術作品的複製品。

(本文來源於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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