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技巧及經典案例分析'

4月吃什麼 飼料 會計職稱學堂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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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入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有的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在全國範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但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範圍之內。

(二)籌劃思路

由於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儘量晚繳增值稅。

【案例】

甲企業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2010年4月,其銷項稅額為10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83萬元。2010年5月,其銷項稅額為10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100萬元。甲企業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購買一臺價值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設備來擴大生產,購買當月即可投入使用,預計生產出的產品自購進設備當月起3個月後即可對外銷售並實現效益。請問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2010年5月購進設備

2010年4月應納增值稅=100-83=17(萬元)

2010年5月應納增值稅=100-100-100×17%=-17(萬元)。本月不繳增值稅,17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留待以後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購進設備

2010年4月應納增值稅=100-83-100×17%=0(萬元)

2010年5月應納增值稅=100-100=0(萬元)

由此可見,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增值稅17萬元(17-0),雖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萬元(100 +10017%)購進設備,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個月,但是同樣也會提前1個月獲取收益。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方案二優於方案一。

2.納稅人身份確定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二)籌劃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我們可通過比較兩種納稅人的現金淨流量來做出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案例】

甲飼料銷售企業現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轉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從生產飼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人飼料70萬元(不含增值稅)。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增值稅=100×3%=3(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7%+ 3%)=0.3(萬元)

現金淨流量=含稅銷售額-含稅購進金額-應納增值稅-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應納企業所得稅=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萬元)。

方案二: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應納增值稅=100×13%-70×13%=3.9(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9×(7% +3%)=0.39(萬元)

現金淨流量=含稅銷售額-含稅購進金額-應納增值稅-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應納企業所得稅=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獲現金淨流量6.7575萬元(22.2075-15.45)。因此,企業應當選擇方案二。

3.是否分別核算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①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既然上述兩種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那麼,企業在分別核算導致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通過綜合權衡,可以選擇不分別核算,以降低總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0年6月共銷售商品10萬元(含增值稅),同時甲超市對外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取得收入5萬元。甲超市因人員有限,未對兩項業務分別核算。稅務機關在核定時,將商品銷售額核定為9萬元,將職業介紹服務收入核定為6萬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員分別核算,則需要多支出人員工資等2000元。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10÷(1+ 3%)×3%+ 5×5%=0.541(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541×(7% +3%)=0.0541(萬元)。

工資等多支出額=0.2(萬元)

稅費支出額合計=0.541+ 0.0541+ 0.2=0.7951(萬元)

方案二:不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9÷(1 +3%)×3%+ 6×5%=0.562(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562×(7%+ 3%)=0.0562(萬元)。

稅費支出額合計=0.562 +0.0562=0.6182(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萬元(0.7951-0.6182),因此,與其分別核算,不如不分別核算。

4.選擇合適的代銷方式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

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託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應交納營業稅。二是視同買斷,即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委託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稅務處理及總體稅負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採取何種代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下面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 一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

二是視同買斷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差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假設對應這1萬件產品A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為7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其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

方案一:採取收取手續費方式

A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7%-70=10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3%)=10(萬元),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10(萬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採取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範圍的代理業務,應交納營業稅=200×5%=1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3%)=1(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1=11(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0+1=121(萬元)。

方案二:採取視同買斷方式

A公司:應交增值稅=800×17%-70=66(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6×(7%+3%)=6.6(萬元),

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72.6(萬元)

B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7%-800×17%=34(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7%+3%)=3.4(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34+3.4=37.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34+3.4=110(萬元)。

可見,A公司與B公司合計應交稅金減少11萬元(121-110)。

因此,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合作方式,即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但在實際運用時,第二種代銷方式會受到限制: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1萬元,但A公司節約37.4萬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萬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6.4萬元,剩餘的11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託方接受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5企業運輸方式涉及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

[籌劃技巧]

(一)購貨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運輸公司從事運輸業需繳納營業稅。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運輸部門,可按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汽油、維修費以及其他費用等等)的17%作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若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比較小的話,其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就更小了。

此時我們可以考慮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這樣雖然需按運費的3%繳納營業稅,但也可按運費的7%作為可抵扣的進項稅,兩者一抵即相當於可按運費的4%來抵稅。若運費×4%>可抵扣物耗金額×17%,則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可節稅。具體測算如下:

假定自備車隊運輸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為r,運費總額為M。則:

外購貨物時,用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的方式可抵扣稅額=M×7%-M×3%=M×4%,

自備車隊運輸方式的可抵扣稅額=M×r×17%,

當兩種方式的抵扣稅額相等時,則:M×4%=M×r ×17%,得r=23.53%

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與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方式的稅負相同;

當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方式可抵扣稅額較大,稅負較輕;

當r<23.53%時,購貨企業可以考慮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

【案例】

甲公司為工業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全年採購原材料共產生運費800萬元(假設採購原材料時,甲公司負責貨物的運輸),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額100萬元,現只有兩種運輸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自備車輛運輸;二是將自備車輛設立為獨立的運輸公司,購買自己獨立運輸公司的運輸勞務。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分析]

運費結構中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時應當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一:若採取自備車輛運輸的方式。

則可抵扣稅額=100×17%=17(萬元)。

方案二:若將自備車輛設立為獨立的運輸公司,採取購買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的運輸方式。

則可抵扣稅額=800×7%-800×3%=32(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稅額15萬元(32-17),因此購貨企業應當採取方案二

(二)銷售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1、代購貨方墊付運費

企業無自有車輛,請外面的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這類業務的付費方式分為支付運費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兩種形式。如果要降低稅負,可以採用代墊運費的方式。企業以正常的產品價格與購貨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並商定,運輸公司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並由企業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企業為購貨方代墊運費。此外,與運輸公司簽訂代辦運輸合同,企業在貨物運到後向運輸公司支付代墊運費。

【案例】

某鋼鐵生產企業(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與購貨方簽訂銷售合同,鋼鐵以280元/噸賣給購貨方(包含35元/噸運輸費用)。該企業每年銷售鋼鐵10萬噸。該企業沒有運輸車輛,請運輸公司以35元/噸的價格運送。企業進項稅額為180萬元(不含運輸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請應如何納稅籌劃,使稅收負擔更輕?

【案例】

籌劃前分析:

如果按這種方式,企業應納增值稅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萬元)。

籌劃方案:

企業和運輸公司以代墊運費的方式簽訂運輸合同,每噸價格為35元,同時對原銷售合同進行修改,將代墊運費從銷售價格中分離出來,鋼鐵每噸價格從280元降為245元。

籌劃後分析:

經過上面的納稅籌劃後,企業整體利潤並未減少,企業應納增值稅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萬元)。卻可節約稅金271.5-236.5=35萬元。

6企業運輸方式涉及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

2、當購貨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要求時應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如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案例】

甲公司為新設立的生產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部門預計全年銷售產品共收取運輸費用為1000萬元,現有四種方案可供採購部門選擇:

一是採用自備車隊運輸;

二是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

三是,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四是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需支付給其他運輸公司運費為1000萬元,應選擇哪一種運輸方式?

具體運費的應納稅額如下:

方案一:採用自備車隊運輸。

運費應納稅額(增值稅)=1000÷(1+17%)×17%=145.3(萬元)。

方案二: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營業稅額=1000×3%=30(萬元),扣除營業稅抵企業所得稅30×25%=7.5(萬元),實際應納稅額=30-7.5=22.5(萬元)

方案三: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稅額=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萬元)。

下面我們比較方案二與方案三之間的優劣。如前所述.兩者區別是方案二購貨方只能拿到運費發票抵扣運費的7%。對於方案三,購貨方可以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運費的17%。當購貨方對發票沒有要求時,方案二隻需多負擔稅負=運費金額÷(1+17%)×17%一運費金額×7%,應當選擇方案二。但是大多數情況下,購貨方都要求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運費的17%,這種情況下,只能選擇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金額為1000萬元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將金額為1000萬元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稅額=運費金額÷(1+17%)×17%一運費金額×7%=1000+(1+17%)×17%一1000×7%=75.3(萬元)。

則145.3萬元(方案一)>97.8萬元(方案三)>75.3(萬元)(方案四)>22.5萬元(方案二)。

顯而易見,此時,方案一稅負最重。

所以當購貨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要求時應選擇方案二,如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選擇方案四。

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企業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成立子公司,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和後續支出。

第二,營業稅具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而增值稅卻沒有,將兩者直接相減作為結果進行比較,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偏差。

第三,購銷行為必須同時考慮雙方各自的利益,對方能否接受本企業的運輸方式,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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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入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有的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在全國範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但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範圍之內。

(二)籌劃思路

由於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儘量晚繳增值稅。

【案例】

甲企業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2010年4月,其銷項稅額為10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83萬元。2010年5月,其銷項稅額為10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100萬元。甲企業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購買一臺價值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設備來擴大生產,購買當月即可投入使用,預計生產出的產品自購進設備當月起3個月後即可對外銷售並實現效益。請問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2010年5月購進設備

2010年4月應納增值稅=100-83=17(萬元)

2010年5月應納增值稅=100-100-100×17%=-17(萬元)。本月不繳增值稅,17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留待以後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購進設備

2010年4月應納增值稅=100-83-100×17%=0(萬元)

2010年5月應納增值稅=100-100=0(萬元)

由此可見,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增值稅17萬元(17-0),雖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萬元(100 +10017%)購進設備,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個月,但是同樣也會提前1個月獲取收益。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方案二優於方案一。

2.納稅人身份確定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二)籌劃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我們可通過比較兩種納稅人的現金淨流量來做出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案例】

甲飼料銷售企業現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轉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從生產飼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人飼料70萬元(不含增值稅)。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增值稅=100×3%=3(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7%+ 3%)=0.3(萬元)

現金淨流量=含稅銷售額-含稅購進金額-應納增值稅-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應納企業所得稅=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萬元)。

方案二: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應納增值稅=100×13%-70×13%=3.9(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9×(7% +3%)=0.39(萬元)

現金淨流量=含稅銷售額-含稅購進金額-應納增值稅-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應納企業所得稅=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獲現金淨流量6.7575萬元(22.2075-15.45)。因此,企業應當選擇方案二。

3.是否分別核算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依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①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既然上述兩種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那麼,企業在分別核算導致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通過綜合權衡,可以選擇不分別核算,以降低總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0年6月共銷售商品10萬元(含增值稅),同時甲超市對外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取得收入5萬元。甲超市因人員有限,未對兩項業務分別核算。稅務機關在核定時,將商品銷售額核定為9萬元,將職業介紹服務收入核定為6萬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員分別核算,則需要多支出人員工資等2000元。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10÷(1+ 3%)×3%+ 5×5%=0.541(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541×(7% +3%)=0.0541(萬元)。

工資等多支出額=0.2(萬元)

稅費支出額合計=0.541+ 0.0541+ 0.2=0.7951(萬元)

方案二:不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9÷(1 +3%)×3%+ 6×5%=0.562(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562×(7%+ 3%)=0.0562(萬元)。

稅費支出額合計=0.562 +0.0562=0.6182(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萬元(0.7951-0.6182),因此,與其分別核算,不如不分別核算。

4.選擇合適的代銷方式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

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託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應交納營業稅。二是視同買斷,即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委託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稅務處理及總體稅負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採取何種代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下面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 一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

二是視同買斷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差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假設對應這1萬件產品A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為7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其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

方案一:採取收取手續費方式

A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7%-70=10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3%)=10(萬元),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10(萬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採取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範圍的代理業務,應交納營業稅=200×5%=1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3%)=1(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1=11(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0+1=121(萬元)。

方案二:採取視同買斷方式

A公司:應交增值稅=800×17%-70=66(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6×(7%+3%)=6.6(萬元),

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72.6(萬元)

B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7%-800×17%=34(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7%+3%)=3.4(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34+3.4=37.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34+3.4=110(萬元)。

可見,A公司與B公司合計應交稅金減少11萬元(121-110)。

因此,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合作方式,即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但在實際運用時,第二種代銷方式會受到限制: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1萬元,但A公司節約37.4萬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萬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6.4萬元,剩餘的11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託方接受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5企業運輸方式涉及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

[籌劃技巧]

(一)購貨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運輸公司從事運輸業需繳納營業稅。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運輸部門,可按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汽油、維修費以及其他費用等等)的17%作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若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比較小的話,其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就更小了。

此時我們可以考慮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這樣雖然需按運費的3%繳納營業稅,但也可按運費的7%作為可抵扣的進項稅,兩者一抵即相當於可按運費的4%來抵稅。若運費×4%>可抵扣物耗金額×17%,則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可節稅。具體測算如下:

假定自備車隊運輸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為r,運費總額為M。則:

外購貨物時,用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的方式可抵扣稅額=M×7%-M×3%=M×4%,

自備車隊運輸方式的可抵扣稅額=M×r×17%,

當兩種方式的抵扣稅額相等時,則:M×4%=M×r ×17%,得r=23.53%

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與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方式的稅負相同;

當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方式可抵扣稅額較大,稅負較輕;

當r<23.53%時,購貨企業可以考慮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

【案例】

甲公司為工業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全年採購原材料共產生運費800萬元(假設採購原材料時,甲公司負責貨物的運輸),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額100萬元,現只有兩種運輸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自備車輛運輸;二是將自備車輛設立為獨立的運輸公司,購買自己獨立運輸公司的運輸勞務。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分析]

運費結構中可抵扣物耗金額佔運費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時應當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一:若採取自備車輛運輸的方式。

則可抵扣稅額=100×17%=17(萬元)。

方案二:若將自備車輛設立為獨立的運輸公司,採取購買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的運輸方式。

則可抵扣稅額=800×7%-800×3%=32(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稅額15萬元(32-17),因此購貨企業應當採取方案二

(二)銷售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1、代購貨方墊付運費

企業無自有車輛,請外面的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這類業務的付費方式分為支付運費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兩種形式。如果要降低稅負,可以採用代墊運費的方式。企業以正常的產品價格與購貨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並商定,運輸公司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並由企業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企業為購貨方代墊運費。此外,與運輸公司簽訂代辦運輸合同,企業在貨物運到後向運輸公司支付代墊運費。

【案例】

某鋼鐵生產企業(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與購貨方簽訂銷售合同,鋼鐵以280元/噸賣給購貨方(包含35元/噸運輸費用)。該企業每年銷售鋼鐵10萬噸。該企業沒有運輸車輛,請運輸公司以35元/噸的價格運送。企業進項稅額為180萬元(不含運輸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請應如何納稅籌劃,使稅收負擔更輕?

【案例】

籌劃前分析:

如果按這種方式,企業應納增值稅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萬元)。

籌劃方案:

企業和運輸公司以代墊運費的方式簽訂運輸合同,每噸價格為35元,同時對原銷售合同進行修改,將代墊運費從銷售價格中分離出來,鋼鐵每噸價格從280元降為245元。

籌劃後分析:

經過上面的納稅籌劃後,企業整體利潤並未減少,企業應納增值稅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萬元)。卻可節約稅金271.5-236.5=35萬元。

6企業運輸方式涉及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

2、當購貨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要求時應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如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案例】

甲公司為新設立的生產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部門預計全年銷售產品共收取運輸費用為1000萬元,現有四種方案可供採購部門選擇:

一是採用自備車隊運輸;

二是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

三是,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四是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需支付給其他運輸公司運費為1000萬元,應選擇哪一種運輸方式?

具體運費的應納稅額如下:

方案一:採用自備車隊運輸。

運費應納稅額(增值稅)=1000÷(1+17%)×17%=145.3(萬元)。

方案二: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營業稅額=1000×3%=30(萬元),扣除營業稅抵企業所得稅30×25%=7.5(萬元),實際應納稅額=30-7.5=22.5(萬元)

方案三: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稅額=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萬元)。

下面我們比較方案二與方案三之間的優劣。如前所述.兩者區別是方案二購貨方只能拿到運費發票抵扣運費的7%。對於方案三,購貨方可以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運費的17%。當購貨方對發票沒有要求時,方案二隻需多負擔稅負=運費金額÷(1+17%)×17%一運費金額×7%,應當選擇方案二。但是大多數情況下,購貨方都要求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運費的17%,這種情況下,只能選擇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金額為1000萬元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將金額為1000萬元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運費應納稅額=運費金額÷(1+17%)×17%一運費金額×7%=1000+(1+17%)×17%一1000×7%=75.3(萬元)。

則145.3萬元(方案一)>97.8萬元(方案三)>75.3(萬元)(方案四)>22.5萬元(方案二)。

顯而易見,此時,方案一稅負最重。

所以當購貨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要求時應選擇方案二,如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選擇方案四。

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企業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成立子公司,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和後續支出。

第二,營業稅具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而增值稅卻沒有,將兩者直接相減作為結果進行比較,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偏差。

第三,購銷行為必須同時考慮雙方各自的利益,對方能否接受本企業的運輸方式,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

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技巧及經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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