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故事11 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011年,張小明年滿十六週歲,在當地公安機關首次辦理了身份證。2011年10月,和平街道居委會在社區宣傳欄內貼出換屆選舉告示,張小明看到後突發奇想:“我可不可以參加選舉?”

回家後,張小明將想法告訴了父親。父親說:“你年齡這麼小,哪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張小明不服:“政治課本上不是說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但前提是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你現在只有十六週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兩年後呢?兩年後我可以參加選舉嗎?”張小明問。父親說:“當然可以,到時候你就具備選舉資格了;不過,要讓他們投票給你,你得努力哦!”

憲法點睛: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本則故事中,張小明未年滿十八週歲,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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