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故事(三)

沧州普法 滄州普法 2017-11-17

依法治國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張山是元頭市黑社會組織頭目,人稱“虎哥”,在元頭市市委書記劉鬆的庇護下,張山依靠壟斷經營和收取保護費,聚斂起鉅額財富。

2012年5月,作風硬派的陳遠調任元頭市公安局局長,負責查辦當地發生的多起重大犯罪案件:張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陳遠下令逮捕。張山氣焰囂張,聲稱:“過不了明天,你就要親自送我出去。”

第二天上午,陳遠接到劉鬆的電話。劉鬆在電話中嚴厲批評陳遠,要求立刻放人。陳遠嚴詞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01 2年10月,張山因故意殺人、非法經營等多項罪名被當地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憲法點睛: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本則故事中,陳遠依法查辦黑社會組織頭目張山,維護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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