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本質與比特幣、央行數字貨幣

【財新網】(專欄作家 王永利)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文,在全球率先宣佈ICO屬於非法集資並予以關停,進而到14日監管部門發出信號:比特幣人民幣交易限期關停。這在世界上產生很大轟動,再次引發了社會上對數字虛擬貨幣廣泛而激烈的爭論。

實際上,比特幣自2009年1月正式推出,至今已進入第9個年頭了,近年來其交易和流通範圍迅速擴大,價格迅猛上升,並帶動更多的網絡數字虛擬貨幣的產生和交易,直至出現更加火熱的ICO,已經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力,其中,中國成為最大的市場。但在這一過程中,到底如何看待比特幣,包括比特幣是不是貨幣,要不要監管、如何有效監管,為何不少國家央行聲明要推出央行數字貨幣(或法定數字貨幣)、何謂央行數字貨幣(其與法定貨幣及比特幣是什麼關係)等,可以說,迄今為止,世界範圍內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甚至連貨幣最基本的問題——貨幣的本質都被模糊了!

所以,要認清比特幣是不是貨幣,首先要準確把握貨幣的本質。

一、貨幣的本質

貨幣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很長,經歷了從實物貨幣到貴金屬本位制的紙幣,再到去金屬本位制的純粹紙幣(需要國家管制和法律保護,因此成為“法定貨幣”),再到更多地轉化為銀行記賬貨幣(即貨幣的無紙化、去現金化、電子化、數字化),發生了及其深刻的變化。今天,貨幣及金融已經成為經濟社會運行的血脈,滲透到經濟社會運行的方方面面,成為人們生活生存過程中,就像空氣一樣不可或缺的東西了。也正因為如此,人們對貨幣本身的關注反而淡漠了,對貨幣的本質反而模糊了,不少人,甚至是權威人士都認為,今天的貨幣就是純粹的信用貨幣,就是一張標明貨幣單位的紙,央行(國家)可以隨意印製和投放貨幣,因此貨幣很容易投放過多,造成貨幣嚴重貶值,甚至引發金融危機。

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錯,這裡面存在很大的誤解!

貨幣,作為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價值存儲工具,首先都是與價值相關的,其本身最重要的本質要求,就是必須有價值或者有價值支撐。

我們知道,最早的貨幣屬於實物貨幣,一定是由一定區域內最受追崇的貴重物品來承擔的,最終集中到金、銀、銅等貴金屬上。能夠成為貨幣材質,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有價值。

但作為自然物質的貴金屬,其產量和加工很容易嚴重偏離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貨幣總量難以靈活調整,很容易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特別是嚴重的通貨緊縮,而且製造、運輸、交割的成本很高,效率較低,最終被更便宜的紙幣所取代。

初期的紙幣只是金屬貨幣日常流通的替代品、表徵物,是需要金屬貨幣做支撐的,即屬於金屬本位制的貨幣。隨著紙幣的運行和擴大流通,人們逐漸發現,紙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偏離金屬本位而相對獨立運行,並且通過紙幣一定程度上的擴大投放,可以更加靈活地滿足貨幣需求,而並不一定造成貨幣氾濫。這樣,紙幣的投放越來越脫離金屬本位的束縛,最後,受到戰爭、自然災害等因素的衝擊,在急需擴大貨幣投放的情況下,世界各國紛紛放棄了金屬本位制,直到1971年美元放棄金本位,全世界基本徹底廢棄了金屬本位制貨幣體系,轉而進入純粹的紙幣時代。

純粹紙幣體制,增加了一國貨幣投放和調控的靈活性、主動性,但失去貴金屬等價值的嚴格約束,貨幣非常容易濫發。因此,世界各國都實施嚴格的貨幣管制,極大程度地上收貨幣印製和管控權,並以立法和主權加以保護,因此成為國家法定貨幣或主權貨幣。

這就出現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是不是在廢除金屬本位制之後,國家就可以沒有約束隨意投放貨幣嗎?特別是在貨幣越來越多表現為數字貨幣時,國家甚至連印製和投放紙幣都不需要了,直接給收款人記到賬戶上就可以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是不是就更可以隨意投放貨幣了?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現在貨幣是如何投放出來的。

當今社會,貨幣投放主要是由中央銀行控制的,但央行絕對不得無償贈送或分發貨幣。在這種情況下,貨幣投放主要包括兩個層面的路徑和方式:

一是央行購買貨幣儲備物,主要包括金銀等貴金屬和國際硬通貨(外匯)。

當然,央行購買貨幣儲備物,不僅可以支付(投放)紙幣(現金),而且越來越多地直接計入出讓人的存款賬戶,表現為其銀行存款。這樣,央行投放的貨幣就包括現金和存款兩部分。其中,存款和現金是可以相互轉化的:銀行存款可以兌換成紙幣,紙幣也可以存放銀行轉成存款。央行購買儲備物投放的貨幣就形成貨幣總量中最重要的“基礎貨幣”部分,而這是有價值支撐的!

二是貨幣的信用投放,即在沒有貨幣儲備物(價值基礎)的情況下,央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面向社會提供貸款、購買債券等方式,額外提供貨幣(購買力)。信用投放的貨幣,一般直接計入收款人的存款賬戶,增加其銀行存款。這就產生了一個看似奇怪的現象:並不都像人們想象的那樣,要先有現金,後有存款,再有貸款,而是出現先有貸款,再有存款,然後可以兌換成現金的情況。而這就是信貸創造貨幣的表現。

貨幣的信用投放,可以有效發揮貨幣金融的功能,也使貨幣總量的調控具有非常重要的靈活性、主動性,能夠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貨幣的需求,避免金屬貨幣作為自然物,受到儲量、開發和加工能力等諸多因素的束縛,非常容易嚴重偏離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的問題(這也是作為自然物質的貴金屬最終退出貨幣體系的根本原因)。貨幣政策能夠與財政政策成為國家宏觀調控兩大重要工具之一,最重要的就是存在貨幣的信用投放並存在更大的調控餘地。

當然,貨幣的信用投放既增加了貨幣投放和總量控制的靈活性、主動性,也隨之帶來貨幣可能濫發的風險,必須得到嚴格控制,否則,一旦失控,就會造成貨幣濫發、通貨膨脹、債務危機等,威脅貨幣信譽和社會穩定。正因如此,世界各國基本上都制定了嚴密的貨幣管理規則體系,包括增強央行的獨立性,嚴格控制央行直接面向社會(特別是政府)提供信用投放(因為央行作為貨幣發行者,如果允許其提供信用投放,一旦出現不良或壞賬,央行可以通過再擴大信用投放進行彌補,進而造成貨幣投放失控);只有商業性銀行等金融機構才能提供信用投放,並且對商業銀行等信用投放機構形成嚴格的監管(如貸存比、流動性、資本充足率、不良率、撥備比等)和財務約束,如果經營不良,可能破產倒閉,從而可能消除無效的貨幣;中央央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控、宏觀審慎監管以及最後貸款人職責(為維護金融體系不發生嚴重問題,在必要時出面干預,提供必要的信用投放和流動性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直觀上信用投放的貨幣越來越大(貨幣總量與基礎貨幣之比,即貨幣乘數升高),但由於信用投放是建立在基礎貨幣之上的,總體上貨幣仍是有價值作基礎和支撐的。認為當今社會的法定貨幣,特別是紙幣(現金),屬於純粹的信用貨幣或貨幣數字,央行可以隨意投放,是根本不成立的。

當然,不得不承認的是,儘管有貨幣監管體系,但由於種種原因,世界各國的貨幣都是沿著不斷擴大投放運行的,不僅在遇到重大危機時,會擴大貨幣投放(救市),並在危機過後並不會將超量投放的貨幣充分壓縮回來,而且正常時期的貨幣政策目標,都不會是完全中性的(通貨膨脹率目標幾乎沒有安排為零的,而基本上都是在1%以上),也正因為如此,就不斷積聚貨幣過剩和金融危機的隱患,貨幣體系,包括國際貨幣體系亟待深刻變革。但不能因此就退回到金屬貨幣的老路,更不能因此就否認或放棄貨幣的價值屬性!

作為貨幣,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有真實的價值支撐,這一點不可動搖或模糊,必須從貨幣理論上加以澄清和明確!

因此,把廢棄金本位制後的貨幣稱作“信用貨幣”其實並不恰當,最好統一稱作“法定貨幣”,因為它既不是完全沒有價值支撐的,也不是完全依靠國家信用(財政收支)作支撐的純粹的信用貨幣!

二、比特幣難以成為真正的貨幣

比特幣是在人為設計的網絡環境中,按時段推出一個區塊(Block),內含確定的比特幣數量,由網絡參與者按照既定的規則進行運算,由率先達成既定結果的人獲得(這一過程被稱作“挖礦”,規則被稱作“工作量驗證法”),並由參與競爭者共同驗證和分別記錄後才能確權。之後,計算機自動推出新的區塊,每個區塊都帶有上一個區塊的標識和時間戳記,從而使各區塊依次相連,形成區塊鏈(Blockchain)。比特幣的轉讓支付,需得到區塊鏈上相關賬戶記錄超過半數以上的驗證和記錄通過才能完成;區塊鏈由參與者的計算機共同運行和維護,其規則也必須得到網絡參與者超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修改。這就構成比特幣體系以區塊鏈為基礎的去中心化、匿名式、分佈式記賬、智能合約(加密技術)、不可逆或篡改等特徵。

從這一點看,比特幣似乎高度模擬黃金,總量設定(類似黃金儲量是有限的)並需挖礦才能獲得(比特幣屬於系統“原生幣”,並不是首先用法定貨幣兌換產生的),因此,有人將比特幣看作是“數字黃金”“網絡黃金”等,並認定其具有黃金一樣的價值,能夠成為網絡時代全新的貨幣,將顛覆和取代現行的法定貨幣。

但是,稍微仔細分析就可以看到,比特幣完全是在人為設計的網絡環境中產生的數字符號,儘管模擬了黃金的一些特性,但根本不具備真實黃金那樣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有人說,比特幣是需要投入勞動挖礦,而且是通過“工作量驗證法”才能獲得的,“勞動創造價值”,因此是具有價值的。這恰恰是對價值的誤解:勞動創造價值,但並非所有的勞動都能創造價值,勞動也存在無效勞動,甚至是有害勞動,不僅不能創造價值,反而可能損害價值(財富或資源),不能因為付出了勞動,就認為其結果一定有價值。可以說,像比特幣一樣的純粹網絡系統“原生幣”,都是沒有真實價值支撐的,因此不具備貨幣最重要的價值屬性!

有人說,比特幣自產生以來,市場價格已經升值數百萬倍了,怎麼還說它沒有價值?!這就涉及對價值的理解問題了:首先,價值與價格是兩回事,價格會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在供求發生嚴重偏離時,價格也會嚴重偏離價值,形成價格泡沫。歷史上,類似的案例,如“鬱金香泡沫”屢見不鮮。從比特幣的情況看,其總量有限(2100萬個),每十分鐘左右產生一個區塊,內含一定數量的比特幣,這一數量初期為50,然後每四年自動減半一次。這種設計本身就含有極強的內生升值機制,還不算其運行起來以後與法定貨幣兌換可能產生的兌換溢價,這也是比特幣能夠吸引很多人投入的重要機密所在。再加上互聯網和區塊鏈具備互聯互通、覆蓋全球的功能,就造成全球性大規模資金投入一個小宗投資品,推動其價格迅猛增長。不可否認,這存在巨大的投機價值,但這完全可能成為龐氏騙局或傳銷活動,不能因為價格上漲就認為其有價值,就認為其是合理合法的!

比特幣不僅不具有貨幣的價值屬性,而且由於過度模仿黃金的自然屬性,不僅總量限定,而且連每十分鐘的產量都予以限定,其產量不是逐步增加,而是越來越少,根本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必將嚴重束縛貨幣金融的功能發揮。黃金退出貨幣的歷史舞臺,已經充分證明,這種自然屬性極強的安排是不可能擔當貨幣使命的!

另外,比特幣還有一個重要特徵,就是網上透明,但完全封閉,當事人對線下過度保密(匿名),難以滿足現實世界法律監管的需要。這是與其採用的是開源化加盟式公有區塊鏈的技術密切相關的:區塊鏈首先是不同所有者計算機的聯網,從而實現計算機共享運算和存儲能力,避免計算機資源的嚴重浪費,並實現計算機網絡的去中心化,由所有加入的計算機共同運行和維護既定的規則。這又需要系統必須是開源的,參與者可以通過互聯網自動下載系統並實現連接和共同運行(當然,每個計算機也可以加盟不止一個區塊鏈網絡系統),這樣,要採集和維護加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就非常困難。但這種高度匿名的系統難以實施有效監管,就很容易成為洗錢、恐怖融資、偷稅、詐騙等的工具,一旦形成規模,必將是合規監管無法容忍的!

有人認為,比特幣是超越國界的去中心化的“超主權貨幣”,與世界各國主導的法定(主權)貨幣相比,規則更科學、執行更嚴格,能夠有效防範貨幣濫發,將會成為新的世界中心貨幣,或者成為“貨幣的貨幣”。這其實是過於樂觀和主觀臆斷了。

要知道,當今世界仍然是以國家主權獨立和自治為基本架構的世界,貨幣的發行和監管是國家至關重要的利益所在,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主權貨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是靠國家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競爭取得的,只有國力和國際影響力最強國家的貨幣才能成為國際中心貨幣。當然,這種以一國主權貨幣作為國際中心貨幣(其中央銀行也就無形之中成為世界的中央銀行)的格局顯然存在很大問題,但這卻是一種歷史的選擇,是有其存在的價值的。這種國家格局不能被打破,要想形成超主權貨幣,是非常困難的,甚至幾乎就是空想!

實際上,打造超主權貨幣的探索早就開始了,從1944年凱恩斯提出“Bankcoin”開始,到哈約克,再到國際貨幣組織的特別提款權(SDR)、歐元等,一直都有探索。但由於一個新型的貨幣體系的設計和實施是非常複雜的,特別是如果實力最強國家反對,超主權的世界貨幣就難以落地。歐元的推出,是歐元區內主要國家出於共同利益的需求,達成共識和貨幣協議,有條件的讓渡貨幣主權才成為現實,但其實際運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更加證明,沒有最強國家的同意,要推出超主權貨幣,取代最強國家的貨幣作為世界中心貨幣,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聯合國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SDR,也同樣難以取代世界最強國家的國際中心貨幣地位。

三、比特幣應有的定位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與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是中國迄今為止對比特幣性質進行界定的重要規範性法律文件。

將比特幣定位於“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可能是考慮到比特幣完全是網絡系統“原生”產物,並不是由法定貨幣兌換而來的,所以,不僅不是貨幣,而且都不能成為代幣,只能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或資產”),是可以存在和進行買賣的,但不能作為法定貨幣自由流通。當然,正因為相關部門將比特幣等“網絡數字幣”定位於“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因此,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部門也就沒有對其實施必要的約束與監管。這反而給比特幣等“網絡數字幣”的廣泛交易、流通乃至ICO提供了非常自由的發展空間,儘管監管上不承認“網絡數字幣”是貨幣,但實際上它們已經在不少方面發揮著貨幣的功能了!

在“網絡數字幣”不斷髮展,影響力日益顯現的情況下,201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又宣佈要“早日推出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這無意間給“網絡數字幣”提供了巨大的增信,很多人一下子覺得央行之所以急於打造和推出自己主導的數字貨幣,就是因為新興的“網絡數字幣”真有生命力,真的可能顛覆央行的法定貨幣,已經迫使央行趕緊進行應對,因此,也說明其真有價值,甚至潛力無限,必須抓住機遇儘早投入!大量的資金湧入,使規模有限的“網絡數字幣”對法定貨幣的價格隨之大漲。而價格的迅猛上漲,又吸引更多資金湧入,泡沫和風險,包括操縱市場和欺詐傳銷行為隨之膨脹。特別是ICO的爆發式發展,正在廣泛吸引社會公眾和資金投入,更是帶來極大的風險隱患,而中國已經成為“網絡數字幣”挖礦、交易和ICO全世界最集中、最高漲的地方,再不採取果斷措施進行必要的監管,恐怕將出現重大社會問題!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經過調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相關部委在全世界率先叫停ICO,進而叫停比特幣等網絡數字幣的交易平臺,可以說是非常果敢、非常必要的!

但問題是,作為虛擬商品,比特幣應該可以自由買賣或交易,為什麼現在卻要叫停呢?

這就需要重新審視比特幣的定位。現實的情況是,比特幣早已突破了比特幣本身的網絡範圍,開始流入社會兌換成法定貨幣,甚至直接用於購買實物或服務(當然是通過網絡技術,前端確認、後臺進入比特幣網絡進行清算),進而出現了專門的比特幣交易平臺進行跨國境、多幣種自由兌換,已經具備非常明顯的貨幣功能了,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不僅比特幣網絡對參與者實行高度匿名(而非實名),而且比特幣交易平臺也沒有實行嚴格的實名制、託管和保證金等制度,成為洗錢、非法資金轉換和轉移等的重要工具,直至最後出缺乏約束、現迅猛發展的ICO,風險隱患急劇膨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不調整比特幣屬於“虛擬商品”的定位,不對比特幣等網絡數字貨幣進行必要的金融監管,顯然是不合適的!

2016年8月《中國金融》刊登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範一飛的署名文章“中國法定數字貨幣的理論依據和架構選擇”中指出,“近年來,數字貨幣熱潮興起”,“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某些類數字貨幣在私人部門率先得到應用”,“中央銀行應……逐步實現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和對私人部門類數字貨幣的有效監管”。這裡首次清楚地將比特幣等網絡數字幣定位於“私人部門類數字貨幣”,承認其存在一定的貨幣功能,並強調央行要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應該是認識上的一大進步。

私人部門類數字貨幣,實際上就是在一定範圍內由私人部門發行和管理的,具有特定權益和功能的代幣,一般就叫做“商圈幣”(或“社區幣”),這並不是新鮮事物。實際上,即使在現實世界各國存在法定貨幣的情況下,也並不排除在特定範圍內使用和運行的“商圈幣”或“社區幣”,例如一些單位內部用的“飯票(卡)”、一些商場發行和收兌的“購物券(卡)”、遊樂場等使用的“遊戲幣”等。這些代幣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價值的,當然,作為“商圈幣”,也應受到貨幣當局和監管部門的管制,不能隨意超出規定的範圍進行兌換或使用,否則就可能挑戰法定貨幣的權威,就會受到監管制裁。

隨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在現實世界的基礎上,正在形成以各個網絡平臺為代表的相對獨立運行的網絡世界,其高頻高速、跨界跨境運行的特點,使得很多線下世界運行的規則和工具等,難以適應線上網絡運行的要求,特別是在跨境運行的網絡平臺上,往往涉及多國身份證件、多種貨幣等,如果每一筆交易都要進行不同身份或貨幣的驗證,其成本和風險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完全可能在線下登錄和存儲用戶的真實身份之後,按照自己設定的標準重新賦予用戶新的統一的身份信息,線上每一筆交易只需核對網絡統一的身份信息即可,只有需要時,再找到線下真實的對應身份。同時,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則設計並在線上運行統一的“數字虛擬幣”,可以允許數字虛擬幣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但在網絡平臺上只運行唯一的數字虛擬幣。

隨著網絡世界的發展,這種網絡平臺(商圈、社區)運行的“虛擬幣”或“代幣”就更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不予承認、完全卡死,要求網絡上也只能使用法定貨幣和身份信息,是不現實的!

因此,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幣界定為“網絡商圈幣”,名稱可以叫做“數字虛擬幣”(對應網絡系統原生幣)或“網絡數字代幣”(對應用法定貨幣兌換而來的數字貨幣),應該是最恰當的。既要承認其在一定範圍內能夠存在和行使貨幣的功能,因此必須接受適當的金融監管,又要明確其只能是法定貨幣的補充或延伸,不可能顛覆或取代法定貨幣。

四、比特幣等數字虛擬幣的監管

當把比特幣等界定為“網絡商圈幣”(虛擬幣、代幣)後,其監管的規則跟著就會清晰起來,至少應該包括:

必須明確其管理和運行規則,以及確定的運行範圍,並要形成嚴格落實的技術手段和基礎條件;

允許用法定貨幣兌換成網絡商圈幣,但兌換環節必須通過存款賬戶和合法途徑以轉賬方式進行,並要獲取和存儲當事人合法的真實身份信息(符合存款實名制規定),網絡身份必須與真實身份準確對應,滿足法律和監管要求,網絡平臺必須確保當事人的資產安全;

當事人可以將網絡商圈幣兌回法定貨幣,但只能按兌入時原幣、原名、原賬戶轉回,不得兌換成其他貨幣或轉入其他賬戶;

各種網絡商圈幣的交易平臺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不得誘導或誤導交易,並確保交易的真實準確和資金流動的連續與可追溯,自覺接受監管等;

監管部門要對網絡商圈幣的交易平臺實施審批、發放許可並加強監管,有效發現和嚴厲查處操縱市場、擾亂秩序、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要加強宣傳報導的監控,增強其專業性、客觀性、公正性,抑制目前相當突出的片面宣傳乃至肆意誇大的態勢(目前有很多宣傳,包括自媒體的東西,過度拔高區塊鏈的功效,片面宣揚比特幣等網絡虛擬幣價格的大幅上漲,刻意宣傳某某權威機構、“權威人士”關於比特幣等虛擬幣升值預期,斷章取義式的報導某某國家承認比特幣等虛擬幣的合法地位,而沒有全面準確報導其僅僅承認比特幣等作為網絡虛擬幣或代幣,在一定範圍內的貨幣功能,並相應要採取的監管舉措等,存在很大的誤導性和推波助瀾的負面作用)。

比特幣等網絡商圈幣的監管,重點要放在兌換和交易環節(如果其不兌換成法定貨幣,就不會對社會產生太大影響),制度必須嚴密、手段必須跟上(要有高水平的監管科技)、監管必須嚴格!

按照上述要求,現有的ICO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比特幣、以太幣等網絡虛擬幣,只能在其規定的網絡平臺體系範圍內使用,除此之外,只能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而且只能原幣、原賬戶、原戶名進出,而不能流入到其他數字虛擬幣網絡平臺上,成為其ICO募集的對象。正因為如此,叫停以募集網絡虛擬幣為對象,又發放新的網絡虛擬幣為基本內容的ICO,是名正言順、理所當然的事!對沒有註冊和許可,達不到監管要求的交易平臺予以叫停,同樣是名正言順、理所當然的事!

當然,由於互聯網跨界、跨境融合延伸的特性,比特幣、以太幣等網絡數字幣都可能是跨境流通和交易的,只是中國實施嚴格控制,可能促使其大量轉移到境外進行,因此,還需要加強國際間的溝通和協調,提升國際社會對網絡數字貨幣的認識,儘快達成共識和國際統一監管規則,避免監管漏洞和跨境套利。在這方面,考慮到已成為網絡虛擬幣挖礦、交易以及ICO全球最集中的地方,中國應該發揮先鋒和引導作用。

五、何為央行數字貨幣?

201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稱,將爭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但何謂央行數字貨幣,尚未有明確的說法。

2016年8月《金融時報》刊登的範一飛副行長的署名文章指出:“數字貨幣與紙幣一樣,本質上都屬於純信用貨幣”。“數字貨幣主要屬於現金(M0)範疇。”“數字貨幣的具體形態可以是以一個來源於實體賬戶的數字,也可以是記於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碼學與共識算法驗證的數字。這些數字可以體現或攜帶於數字錢包中,而數字錢包又可以應用於移動終端、PC終端或卡基上。”“如果只是普通數字配上數字錢包,還只是電子貨幣;如果是加密數字存儲於數字錢包並運行在特定數字網絡中,這才是純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的運行框架可以有兩種模式選擇:一是由中央銀行直接面向公眾發行數字貨幣(即“一元模式”);二是遵循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 ’二元模式。”文章傾向於第二種模式,“即由中央銀行將數字貨幣發行至商業銀行業務庫,商業銀行受央行委託向公眾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並與中央銀行一起維護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安全運行必須依靠強大的技術支持,主要包括數字貨幣整體架構,以及由協議、數據格式、數字簽名機制、數字錢包等要素共同構建的數字賬本技術。”這是目前對央行數字貨幣最權威的解讀,但仍有不少關鍵問題尚不清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央行數字貨幣到底是像比特幣一樣,完全打造一套全新的貨幣體系,並且形成網絡系統“原生幣”,還是在現有法定貨幣體系下,運用新的信息科技和加密技術等,形成的只是在央行知道的網絡平臺上運行的“網絡代幣”?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應該明確,如果央行數字貨幣也像比特幣一樣,完全由網絡系統內生,根本沒有真實的貨幣儲備物(價值)作支撐,其作為法定貨幣的合理性、權威性必然是值得質疑的。央行數字貨幣不應該走比特幣之路,這一點應該儘快明確,避免模糊,反而造成社會上對比特幣等虛擬幣的盲目追崇!

同時需要明白,要在法定貨幣體系之外再建立起一整套全新的數字貨幣體系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能夠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數字貨幣體系,也很難一夜之間取代傳統的法定貨幣體系,至少現鈔的流通和使用還會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這樣,一個國家要同時維持兩套法定貨幣體系的運行,成本和風險也是巨大的。

因此,現實的選擇應該是:央行數字貨幣由現有的法定貨幣(人民幣)兌換而來。

這就屬於貨幣的數字化(去現金化),可以肯定是貨幣發展的歷史必然方向。目前貨幣的數字化技術上主要是依靠電子化手段,貨幣屬於“電子貨幣”階段,仍需要運用互聯網等信息通訊以及數字加密等相關方面的最新技術不斷推進,推動“電子貨幣”發展成為“數字貨幣”。這樣,不需要形成全新的貨幣體系,難度會大大降低,也會推動貨幣體系更好地適應網絡世界發展的需要。由此,央行數字貨幣只能是由法定貨幣兌換而來的,在央行主導網絡平臺上運行的“結算幣”或“商圈幣”。在這種情況下,將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叫做“法定數字貨幣”似乎並不妥當,更準確的叫法應該還是“央行數字貨幣”。

除明確央行數字貨幣的定位外,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

1.央行數字貨幣不應該只屬於現金(M0)範疇,而應是一套完整體系。數字貨幣,應該是在特定數字網絡中,採用數字加密和存儲技術形成的,包括貨幣發行、轉移(支付清算)、存儲以及安全和監管措施在內的一整套貨幣體系,需要滿足金融發揮功能的需要。在數字貨幣世界,不應該還有M0的概念,而只會有基礎貨幣和派生貨幣(信用投放)的概念。因此,僅僅將其定位於主要屬於現有的現金(M0)範疇並不合適。

2.央行數字貨幣運行模式的選擇。到底是“一元模式”還是“二元模式”,也是有嚴格條件,而不是無條件的:數字貨幣只能是在網絡平臺上發出和運行的,因此,央行數字貨幣能否直接面向公眾發行,取決於央行主導的網絡平臺能否直接與公眾連接(公眾能夠直接登錄央行主導的網絡平臺)。如果沒有網絡連接,央行就無法直接面向公眾發行數字貨幣。同時,這還取決於央行能否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貨幣的信用投放:如果能,那麼就可以取代商業銀行,但央行也就不再是中央銀行了;如果不能,貨幣的信用投放還需要由商業銀行提供,那就只能選擇“二元模式”。

3.由於數字貨幣只是字符而沒有實物,應該不需要像實物現金一樣再去劃分中央銀行集中金庫、商業銀行業務庫等進行保管。

4.央行數字貨幣與私人部門類數字貨幣的關係。即使建立起央行數字貨幣體系,央行能否因此就能完全取代私人部門數字貨幣(有其獨立的數字網絡平臺),或因此就能對其實施有效監控,同樣存在問號。

5.央行數字貨幣的國際地位。一國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能否成為網絡世界新的主導或中心貨幣,同樣取決於該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包括網絡空間的影響力。考慮到中國央行主導的貨幣金融領域以及其主導的網絡平臺體系的覆蓋面應該是世界上最廣泛的,而且將不斷擴大業務和系統的對外開放,央行適應網絡運行要求推出網絡數字貨幣,完全有可能形成全球範圍內最具影響力的網絡和數字貨幣體系,理應積極探索、準確把握、有效推進。■

作者為金融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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