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通報6起集中提起公訴的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記者從11日下午省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截至6月10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惡犯罪案件568件2008人,提起公訴299件2044人,其中以黑社會性質犯罪起訴14件303人,以惡勢力犯罪起訴191件1362人;對342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7件75人,糾正漏捕121人,追加起訴151人;發現涉黑、涉惡、涉傘線索530條,全部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暴露出的行業監管漏洞,提出檢察建議128件。

新聞發佈會上,省檢察院還向社會公佈了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6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分別是:

蘭州市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石某於2014年刑滿釋放後,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石某與被告人劉某某結識,劉某某多次指使石某帶領其組織成員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某從劉某某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逐步形成“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豢養關係。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固定,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密集實施違法犯罪,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目前,共指控犯罪事實30餘起,涉及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等10餘種罪名。

蘭州市城關區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朱某某長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替人討債、聚眾鬥毆、強索乾股等手段,發展組織,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2016年底以來,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娛樂會所為據點,招聘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為首,秦某某、祝某、張某、胡某某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籠絡娛樂會所營銷人員,充當“地下執法隊”,干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非法討債謀取經濟利益,共實施違法犯罪20餘起,涉及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等6項罪名,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武威市涼州區姚某甲、姚某乙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6日,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姚某甲、姚某乙為首的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姚某甲於2013年申請設立涼州區某小額貸款公司,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為催收貸款及高額利息,僱用被告人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組成所謂的“風險控制部”,配備專用車輛及電話,多次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強拿硬要等軟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貸款。自2015年至案發,以姚某甲、姚某乙為首要分子,潘某某、姚某某等7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5起,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秩序。

臨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趙某某等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1日,臨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趙某某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趙某某糾集籠絡被告人韓某某、高某某等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長期在臨夏市、東鄉縣河灘鎮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向多名參賭人員發放賭債。為討要賭債,通過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使用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該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22起,涉嫌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名,擾亂了當地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酒泉市肅州區柴某甲、柴某乙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6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柴某甲、柴某乙為首的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等4人,僱用史某某、王某某等18人,成立公司,在肅州區各手機賣場、摩托車和電動車銷售店發佈“零首付”小額貸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協議,非法高利放貸後,以被害人逾期未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採取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隨意限制人身自由,逼迫交納高額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該集團共實施犯罪22起,涉案金額達24萬餘元。

酒泉市肅州區覃某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5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覃某某為首的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2014年5月以來,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等7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盤踞在肅州區,設立傳銷窩點9個,以推銷商品為名,通過誘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脅迫被害人購買虛構產品、加入傳銷組織,發展下線30餘人,形成了層級分明,紀律較強的非法傳銷網絡組織,涉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共騙取財物53萬餘元,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張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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